李溝礦業事故統計報告制度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3-02-24 20:22
來源:煤礦安全網
李溝礦業事故統計報告制度
1、煤礦發生輕傷事故后,應由負責人,傷者或者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將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原因等,立即報告礦調度室,安監站,由調度室,安監站于當班下班前報告礦長。
2、煤礦發生重傷事故后,負傷者或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直接或逐級報告礦長,礦長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用快速辦法(最遲不超過12小時)報告企業主管部門和當地勞動部門及工會組織,在重傷事故統計時包括重傷事故中的輕傷人數。
3、煤礦發生死亡事故和重大死亡事故后,負傷者或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直接或逐級報告礦長,礦長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企業主管部門和企業所在地勞動部門,公安部門,人員檢察院、工會。企業主管部門和勞動部門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后,應立即用快速辦法,按系統逐級上報;死亡事故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企業主管部門,勞動部門,重大死亡事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在24小時內用電話、電報、傳真等快速辦法分別報告企業主管部委和勞動企業應在每月3日前,每年1月10日前將上月(年)〈企業職工傷亡事故月(年)報表〉送當地勞動部門,企業主管部門及工會組織,在死亡事故統計時包括事故中的重傷,輕傷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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