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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圪臺煤礦輔助車輛運行管理辦法(修訂)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3-01-30 19:52 來源:煤礦安全網

        石圪臺煤礦輔助車輛運行管理辦法(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入井車輛管理,保證輔助運輸安全、高效、低耗運行,根據神東煤炭集團公司輔助運輸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礦井的掘進頭、旺采面、回風巷、總排風巷使用防爆車,主要進風巷暫允許使用低污染車。

        第三條 工程自卸車禁止運人。

        第四條 輔助運輸車輛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煤礦安全規程》、《神東煤炭集團公司輔助運輸管理辦法》和《石圪臺輔助車輛運輸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五條 適用范圍:石圪臺煤礦礦輔助運輸車輛及外委區隊車輛。

        第二章 職責

        第六條 機電組是輔助運輸管理的職能部門,負責輔助運輸管理與相關業務工作。其職責:

        1.負責組織制定各項管理制度并監督檢查其執行情況。

        2.負責平衡、協調解決各單位輔助運輸中存在的問題。

        3.負責對車隊車輛管理工作的監督和檢查,協助車隊解決車輛所需的配件,保障車輛的正常運行。

        4.組織車隊車輛的檢驗和驗收工作。

        5.負責組織與安管辦參與輔助運輸事故的調查和處罰。

        第七條 車隊是輔助運輸車輛管理的具體執行部門,負責全礦車輛及外委工隊車輛的運行管理。其職責:

        1. 負責健全各項車輛管理制度以及各個崗位的崗位責任制,以及車輛管理工作的內業資料整理。

        負責所有車輛的派遣和日常管理,包括車輛日常運行、完好檢查、維護保養、備件計劃和大修計劃的申報以及督促區隊車輛定期

        2. 計劃和大修計劃的申報以及督促區隊車輛定期維護和保養工作。

        3. 負責對所有車輛和外委工隊司機的技能培訓和行車路線的制定,并及時與生產辦聯系繪制和更換行車路線圖,包括對司機的監督管理和違章處罰。

        4. 負責礦屬所用車輛的安全運行管理工作,嚴格控制車輛的運行成本,是輔助運輸節能減排的第一責任單位。對違規車輛和違規單位有處罰權,是輔助運輸安全運行的第一責任單位。

        第八條 安全辦是全礦車輛安全運行的監督檢查職能部門。其職責:1. 負責根據機電組的檢驗合格證對所有入井車輛頒發《準入證》,并有現場檢查監督所有車輛運行狀況的權利。

        2. 負責對所有入井車輛駕駛員,進行一周的安全培訓,考試合格后發《安全資格證》。

        3. 負責參與機電組組織的對違章違規的車輛、人員以及相關單位調查處理,以及對造成事故的單位進行追查。

        第三章 駕駛員一般規定

        第九條 駕駛員必須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輛駕駛證C證以上(C證只允許駕駛皮卡車),經安管辦入井安全培訓,要加強證件發放前的培訓和考試,考試合格取得《司機入井安全資格證》后方可駕駛車輛。駕駛車輛時司機必須攜帶駕駛證復印件和礦辦入井駕駛證原件。

        第十條 加強對司機的安全教育及規范操作的檢查。提高駕駛水平及安全知識,嚴禁駕駛員酒后上崗、疲勞駕駛、帶病上崗,確保上崗人員精神狀態良好。

        第十一條 新聘用駕駛員由車隊組織進行車輛理論知識和安全操作技能的培訓。跟車、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獨立操作,車隊隊長與駕駛員簽訂《安全行車責任書》。

        第十二條 入井車輛駕駛員必須證件齊全,身體健康,思維敏捷,操作熟練,嚴格遵守車輛管理制度,做到文明駕駛,禮讓三先。

        第十三條 駕駛員必須配戴自救器、安全帽和礦燈,穿工作衣,嚴禁穿化纖衣入井,嚴禁帶煙火入井,嚴禁酒后駕車,嚴禁私自將車輛交給他人駕駛,嚴禁公車私用。

        第十四條 防爆車駕駛員必須隨車攜帶便攜式瓦檢儀,在進入不同工作區域時必須檢測瓦斯濃度。

        第十五條 車輛在井下巷道運行時,發生突發故障或撞壞井下設施管線時,駕駛員必須及時向調度室匯報并積極組織處理。

        第十六條 駕駛員在駕駛車輛前應認真檢查車輛完好情況,若車輛存在問題應及時向車隊匯報維修,嚴禁駕駛不完好車輛入井。駕駛員在駕駛車輛過程中應嚴格遵守輔助運輸管理辦法,認真駕駛以防將車輛蹭、刮、碰傷。損壞車輛將按規定處罰。

        第四章 運行管理

        第十七條 按防爆車和非防爆車分類編號管理,防爆車牌照前后用大寫“FB”標識,非防爆車用“FFB”標識。

        第十八條 車輛行駛路線規定:

        1.車隊和井口檢身房必須建立輔助車輛運輸路線圖,并張掛在醒目位置。線路圖上明確標識回風巷以及掘進頭和旺采面與主要進風巷的分界點,并有非防爆車禁止駛入的明顯標志,列出所有非防爆車禁止駛入的區域。線路圖及標識由礦生產辦完成,同時成立專門小組,機電組負責監督、檢查。所有非防爆車禁止駛入的巷道口必須懸掛“非防爆車禁止入內”標識牌。

        2.當工作面或通風系統發生變化時,對輔助運輸路線圖、非防爆車禁止進入區域及“非防爆車禁止入內”標識牌及時進行變更。

        3.巷道上方的管路、纜線吊掛高度適中,不得有刮擦現象。

        4.在巷道的轉彎和交叉點應有反光警示標志。

        5.必須明確入井和升井路線,車輛不得逆行;單通道礦井每隔500米必須設一個躲避硐室。

        6.嚴禁行車路線隨意停放車輛,在停放車輛時,必須先將車輛停放在安全可靠的地點,再熄火,拉緊手剎,掛檔,取走車鑰匙后,方可離開駕駛室。

        7.車輛應當在聯巷或不影響其他車輛正常通行的位置停放,當車輛在行車巷道內臨時停放時,必須靠右停放,不得妨礙其他車輛通行,同時打開警示燈(不包括無警示燈車輛),必須在車輛前后不下于30米處設置警示標志,并在車輛前后點三角木。在交叉路口、急彎處、陡坡以及距離上述地點30米內的路段,不得停車。

        8.車輛遇特殊情況需在上述位置路段停車時,司機必須采取有效制動措施后方可下車,并對車輛加設阻車裝置防止出現溜車事故,嚴禁司機在停車待修期間離開現場。

        9.車輛在井下任何路段出現故障,駕駛員在將車倆停放后,首先需對周圍環境進行安全檢查,確認安全后方可進行其他作業,必須在車輛前后不小于30米處設置三角警示架,打開示寬信號燈并及時通知相關部門救援。車輛檢修人員到達現場處理故障時必須有專人監護方可進行檢修

        10.車輛起步前鳴笛確認周邊無人后方可行車,行駛至交叉路口、轉彎處時必須變光、鳴笛示警。車輛接近水幕時減速、鳴笛、開啟雨刷,保持視線清楚。

        11.倒車時必須開啟倒車聲光報警裝置,確認無人后方可倒車。

        12.車輛行車路線上,每隔3000m至少設置一處加水點。

        第十九條 礦內各單位和外委工隊或個人用車必須提前申請,說明使用地點,并在領車時簽字確認后,車隊方可派車;各專業化服務單位入井車輛統一由車隊調度,根據作業地點確定派防爆車或低污染車。

        第二十條 入井車輛檢查內容規定:

        1.入井車輛必須在井口檢身房進行登記,井口檢身人員根據派車單核實車輛行車路線與所派車型是否相符,符合要求方可放行。

        2.車隊應有專人在井口按照《車輛完好標準》檢查每臺入井車輛完好情況,嚴禁不完好車輛入井,并做好檢查記錄。各區隊包括外委工隊的車輛自覺接受車隊的完好檢查,嚴禁逃避或拒不配合車隊完好檢查。

        3.對于井口檢查不完好的車輛,車隊應及時督促司機去車隊維修處理。對于維修完好后的車輛經檢查后方可入井。

        4.防爆車輛司機應定期檢驗瓦斯斷電儀是否可靠,井口車輛檢查人員應檢查每臺防爆車的瓦斯斷電儀效驗證是否合格,如不合格應嚴禁入井,按不完好車輛處理。

        5. 石礦各種車輛必須由車隊集中管理,每臺入井車輛尾氣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歐Ⅱ或歐Ⅲ排放,必須由經設備管理中心檢驗合格方可入井。

        6.凡入井駕駛人員必須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入井安全培訓和行車線路培訓,必須持有機動車輛駕駛證或駕駛證復印件,安全資格證,車輛準入證和入井資格證,否則不允許下井。

        第二十一條 運送材料、設備的車輛運行規定:

        1. 載物高度不得超過2.5米,寬度不得超過車廂,長度前端不超過車廂,后端不得超出車廂2米,載重量必須符合該車的核定載重,載物必須平穩放好,捆綁牢固。

        2.嚴禁人貨混裝,嚴禁易燃,易爆和腐蝕性物品混裝運輸。車輛在拉運較大設備或部件時,要掌握設備的重心,盡量使設備的重心靠近車輛的載物中心,必須用專用工具捆綁,使用前對捆綁工具進行完好檢查。運輸超寬、超高、超長物件時,必須有可靠的安全運輸保障措施。并懸掛明顯的反光標識。

        3.出渣車輛裝車高度不得超過車廂本身高度,并且用蓬布包住車廂,嚴禁在行駛過程中掉渣。

        4.送混凝土車輛不得裝車超過車廂的三分之二,車廂不得漏混凝土。

        5.運送火工品時,必須經調度室及相關部門批準,接受井口檢查,并在車上設有明顯標志。運送火工品要做到分箱裝運,嚴禁混裝、同車運送。運送火工品要避開人員和車輛集中時間。

        6.裝運送火工品的專用車輛,在規定的時間內,在專人監護下,安全運送到指定地點。

        第二十二條 運送人員車輛,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 聽從司機指揮,開車前必須將車門、防護欄關好鎖死,車輛開動前司機必須向乘車人員發出警示。

        2. 人體及所攜帶的工具和零件嚴禁露出車外。

        3. 車輛行駛中和尚未停穩時,嚴禁上、下車和嚴禁扒車、跳車

        4. 在車內站立,各種車型必須明確乘坐人員數,不得超員行使。

        5. 乘坐人員發現異常時,應立即向司機發出信號,駕駛員應立即停車

        6. 運送人員的車輛必須專用,后車廂準座15人,駕駛室單排車允許乘坐2人(包括駕駛員),雙排車不超6人。嚴禁超員,加長車等低馬槽車車斗內載人,嚴禁人貨混裝。運送人員車輛的車廂必須加焊不低于1米高的防護欄桿和尾部防護欄或鏈,頂部有防護棚。

        第二十三條 井下車輛行駛速度必須嚴格遵守以下列規定:

        1.低污染車在井下直行巷道車速不超過40km/h,防爆車不超過30km/h。

        2.巷道交叉口、轉彎處、下坡時、會車時、行車區域內視線不清時,應鳴笛,減速慢行。且速度不超過10km/h;廠區速度不超過15km/h,各種車輛不得超載運行。

        3.運輸巷道有人作業或進入作業區時,應當注意警示標志,鳴笛、減速行駛,車速不超過15 km/h。

        4.牽引故障車輛時,主要運輸巷道速度不超過15 km/h,轉彎、下坡時不超過10km/h。

        5.經過巷道施工地段或遇有在巷道行走的人員時,必須做到“一停、二慢、三通過”,將前大燈燈光變換為近光,待人員通過或在施工人員指揮下緩慢通過。

        6.發生災害時不限速;救傷等緊急情況下不限速,其它所有車輛讓行。7. 車輛下坡嚴禁空擋滑行,同向行駛車輛安全運行間距不得小于50米。

        8. 嚴禁駕駛員逆行和更改行車線路。

        第二十四條 井下運行車輛會車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1.車輛在會車速度不得超過10km/h,行駛到巷道交叉點,轉彎處及前面有車輛,人員或視線有障礙時,都必須鳴號減速。

        2.任何車輛(包括參觀車輛、指揮車)在會車時,要提前減速、變光,會車原則是入井車輛避讓升井車輛,在距對方車輛不小于50米處停車并關閉大燈,待對方車輛安全通過后才可行駛。以下情況是主動避讓對方車輛先行通過的情況①、行駛在有水溝、水管、電纜或有其它設備側的車輛,②、在遇到拉水管和特殊車輛時,③、對方行駛車輛超過兩臺以上的。

        2.井下所有車輛會車時都應主動避讓,保證井下巷道暢通。

        第二十五條 井下防爆車輛在回風巷行駛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1. 風門看管人員嚴禁放行禁止進入的低污染車及非防爆裝載機。

        2.礦調度室及通風管理部門要根據實時的氣體監測結果,對于有害氣體超限的區域,及時通知車隊和相關人員,調整車輛運行或禁入。

        3.每臺車必須配備便攜式瓦檢儀,在瓦斯濃度達到0.5%,一氧化碳超限時,嚴禁作業,不準啟動車輛。

        4.工作區域內粉塵濃度大,視線不清時禁止使用任何車輛。

        5.瓦檢員每班必須檢查各個回風巷道的瓦斯濃度以及有害氣體的濃度,發現超標及時懸掛警示牌,并向礦調度室匯報。每班瓦斯檢查員必須對回風大巷至少檢測兩次。

        6..駕駛員在回風大巷行駛前,必須看檢測站檢測情況和礦上專職瓦檢員有無懸掛禁止通行牌,確認瓦斯和一氧化碳等有害氣體不超標時,方可駛入。

        7. 2-2煤回風大巷,已安裝有瓦斯和一氧化碳監控分站一套,并用紅綠燈相連,瓦斯、一氧化碳超標時紅燈亮,非防爆車禁止入內行駛。

        8. 如果車輛在回風巷發生故障時,首先關閉車輛所有電路包括車燈,前后50米各懸掛警示牌,然后必須立即向調度室打電話匯報情況,并及時檢測瓦斯濃度。嚴禁在回風大巷檢修車輛。急救時,要求盡量先撤離回風巷,到安全地方再檢修。

        第二十六條 井下進風巷非防爆車行駛規定:

        1.在進風巷使用低污染車、非防爆裝載機,必須編制專門的安全措施措施中明確車輛的作業時間、作業地點及使用數量,經礦總工程師、礦長和安管辦和機電組審批后,方可使用。

        2.礦機電組對低污染車防爆車實行動態檢查,同時每月對車輛進行逐臺檢查。

        3、所有車輛必須配備2具4kg滅火器或1具8kg滅火器。

        第二十七條 地面掛牌外出車輛的運行規定:

        1. 地面車輛外出前司機應詳細檢查車輛完好狀況,嚴禁帶病運行。

        2. 因工作需要,在神木或者東勝縣境范圍內外出的車輛,必須在車隊調度室登記備案。若外出超出神木或東勝縣境范圍以外的車輛,出發前必須辦理車輛外出審批手續,報機電組備案和礦領導審批。

        3. 對于下雪等特殊天氣,應有相關的安全技術措施,嚴禁私自或者特殊天氣未采取安全措施外出。

        第二十八條 要求車隊車輛管理應遵守以下規定:

        1.車隊要對所有入井車輛建立管理臺帳。

        2.所有車輛完好率必須達到90%以上,待修率控制在8%以內 ,故障率控制在2%以內 。

        3.車隊要不定期對車輛完好和井下車輛違章行駛進行動態檢查,機電組將定期對車輛進行抽查,并將記錄抽查結果作為月度考核依據。

        4.車隊必須制定《車輛應急辦法》和《特種車輛司機崗位責任制》。

        5.外委工隊的車輛完好和井下動態檢查均納入車隊車輛標準管理考核中,要求車隊應有外委工隊的車輛臺帳和司機信息登記記錄。以方便管理。

        6.車隊應加強服務意識,提高專業化服務水平,為了預防車輛維護和保養不到位,礦屬所用車輛和司機均由車隊統一管理。

        7.車隊車輛的外出維修和配件領用必須經機電組負責人審批后,方可外出維修和領用配件。

        8.要求車隊將所有車輛包車到人,由包車司機負責日常的維護和保養,并有專人記錄。

        9.要求車隊三班有專人在井下動態檢查車輛完好和查處違章行駛車輛,并要求車隊每天調度會要通報前一天車輛違章情況。

        10.車隊管理人員應按規定要求區隊司機定期去車隊維護和保養車輛,對于沒按規定執行的司機有處罰的權利。

        第二十九條 區隊車輛的運行管理規定:

        1.區隊車輛(包括皮卡)應包車到人,由包車司機每運行30天后主動到車隊對所包的車輛進行維護和保養,并在車隊保養記錄本上與車隊檢修人員一起簽字認可,作好記錄以備檢查。車隊應認真監督區隊包車司機做好車輛維護和保養工作。

        2.包車司機應及時向車隊匯報所包車輛存在的問題,以便車隊及時維修車輛。嚴禁車輛帶病運行。若由于包車司機匯報車輛故障不及時,導致車輛損壞嚴重帶來維修困難,將追究包車司機的責任。

        3.區隊皮卡車為區隊的指揮車,為了保證皮卡的完好運行,規定區隊皮卡允許技術員(含)以上人員駕駛,嚴禁將皮卡交于任何人隨便亂駕駛。

        4.為了體現專業化服務意識,區隊車輛和司機統一由車隊管理。區隊包車司機是區隊車輛完好運行的第一負責人。車隊應嚴格管理區隊司機按規定維護保養車輛。

        第三十條 皮卡車運行管理的規定:

        1. 無論任何人駕駛皮卡車應自覺接受車隊井口完好檢查,嚴禁逃避井口完好檢查和拒不配合車隊人員完好檢查,否則將按規定處罰。

        2. 皮卡車司機應隨身攜帶駕駛證復印件和礦發駕駛證、入井證等相關證件,自覺接受車隊人員檢查。

        3. 皮卡車司機應自覺遵守輔助運輸管理規定,嚴禁超速行駛。

        4. 皮卡車司機若將車輛蹭、刮、劃傷或者碰壞,應自覺接受車隊的處罰。

        第三十條 車隊車輛檢修和包車司機日常維護應遵守以下規定:

        1. 由包車司機進行日常的維護和保養工作,日常的維護和保養包括以下內容:

        ﹙1﹚檢查柴油、冷卻水及廢氣處理箱用水是否充足。

        ﹙2﹚檢查有無漏水、漏氣、漏油、漏電現象。

        ﹙3﹚檢查柴油機機油量、變速箱油量是否符合要求。

        ﹙4﹚檢查車輛是否有缺損件、各部件連接是否可靠。

        ﹙5﹚檢查轉向機、手制動、腳制動及離合器的工作情況。

        ﹙6﹚檢查燈光信號、喇叭的工作狀況。

        ﹙7﹚檢查輪胎氣壓是否正常。

        ﹙8﹚檢查防爆車發動機的進排氣系統和電氣防爆系統是否符合防爆要求。

        ﹙9﹚檢查防爆車的綜合保護系統是否工作正常。

        ﹙10﹚檢查各種儀表是否完好。

        ﹙11﹚消防器材固定牢靠,性能良好。

        ﹙12﹚排除行駛中出現的故障。

        ﹙13﹚每天清洗阻火器,每周清洗廢氣處理箱及補水箱。

        ﹙14﹚有黃油咀的地方每月注油一次和定期更換機油。

        ﹙15﹚清理空氣濾清器。

        ﹙16﹚清潔、擦洗車輛。

        司機發現車輛行駛中出現的一般故障應及時排除,對于解決不了的故障,應及時匯報并將車交送維修班進行維修,車輛修好后由駕駛員試車驗收。

        2.車隊檢修班負責礦屬所有車輛的常規檢查,維修和性能測試工作。

        3.要求車隊建立車輛維修檔案,做到“一車一檔”,記錄每次車輛保養、維修、檢查、更換配件情況,車輛維修檔案將作為內業資料進行考核。

        4.車隊應有專人負責對車輛維修過程的監督和檢驗,并作原始資料記錄,以保證維修質量。

        5.交付區隊使用的車輛必須是完好的,嚴禁將不完好車輛交于區隊使用。

        6.車隊維修人員應定期要求區隊包車司機維護和保養所承包的車輛,并做記錄。

        7.車隊應嚴格考核常州科試維修服務工作,對于考核服務工作要記錄詳細,其中扣分的原因和依據都應有記錄,以便機電組人員向上級部門反映服務質量。

        第三十一條 在綜采工作面安裝回撤期間,在運行線路上不得進行其它作業;特種車輛集中運輸期間,所在礦井嚴格控制入井其它車輛,能停止施工的盡可能停止施工。

        第三十二條 運送火工品入井時,必須經礦調度室和駐礦安監處批準,在規定的時間內運送,運送路線不允許任何車輛和人員作業。

        第三十三條 車隊管理內業資料應包括以下內容:

        1.建立健全各種車輛操作規程

        2.建立健全各級崗位責任制,包括專職輔助運輸車輛管理員崗位責任制、車隊各級管理人員崗位責任制、維修工崗位責任制、駕駛員崗位責任制。

        3.建立健全各種運行記錄,包括車輛日常點檢記錄、車輛維修記錄、車輛潤滑記錄、車輛定期保養記錄、防爆車保護系統檢查記錄、防爆車電氣部分檢查記錄、車輛運行故障記錄、車輛備件消耗記錄、司機交接班記錄。

        4.建立礦井輔助運輸線路圖。

        5.建立健全相關人員考核管理辦法、油料材料管理辦法等相關制度

        6.應建立區隊車輛保養和維護記錄,要求該記錄應有區隊包車司機和車隊維護人員的確認簽字。

        第三十四條 車輛事故匯報和追查流程規定:

        1.一般小型車輛運輸事故,由隊內組織追查分析,將處理結果及時報安全辦和機電組。

        2.重大車輛運輸事故或對車輛造成較大損壞的報安全辦安監人員與機電科輔助運輸車輛管理員進行追查分析,并將追查結果調度會通報。

        3.若發生人身傷害事故要立即報安全辦和機電組,并聯合負責追查分析事故。將追查結果以書面形式上報礦領導。

        對以上大小事故的追查分析要做到“四不放過”,即事故發生的原因找不出來不放過;事故的責任不明確不放過;預防此類事故的措施不落實不放過;對事故責任者沒提出處理意見和事故責任者及群眾沒受到教育不放過。

        第三十五條 機動車輛剎車失靈應急措施:

        一、造成剎車失靈的主要原因:

        1、對剎車系統缺乏必要的保養,剎車總泵里雜質太多、密封不嚴、真空助力泵失效、剎車油過臟或幾種剎車油混合使用受熱后出現氣阻、剎車總泵或分泵漏油、儲氣罐或管路接口漏氣;

        2、由于操作不當導致機件失靈,如長時間下坡會使剎車片摩擦生熱、剎車轂炭化、剎車功能完全失效;

        3、由于嚴重超載,在重力加速度的作用下,加大了車輛運動慣性,直接導致剎車失靈;

        4、車輛過深水區時,剎車布進水,導致剎車失靈。

        要求車隊加大了入井車輛的檢查力度,加大了車輛保養力度,做到“車輛不完好不入井”。

        二、吸取神寧公司6.16輔助運輸事故教訓,針對我礦井下巷道情況,1#、2#平硐、12煤與22煤交接處、12煤上山、12煤回風上山、12煤到12上煤層屬于較大坡度地段,車隊進行了現場學習并對剎車突然失靈情況,制訂了以下應急預案

        1、強化對車輛緊急避險、井下安全運輸等知識的培訓教育,提高安全意識和駕駛技能,特別要提高駕駛員在車輛出現緊急情況下采取應急措施的反應能力。

        2、嚴禁車輛首尾相隨入井,每臺車輛之間必須先后間隔1分鐘以上方可入井。

        3、嚴禁升井車輛在2#平硐坡段首尾相隨升井,必須等待前方車輛升井后下一車輛方可駛入坡段。

        4、嚴禁未檢查車輛制動系統入井。

        5、無論在任何路段,嚴禁使用空擋溜車。

        6、經過淋水路段后必須連續踩踏剎車,擠壓剎車布,直至制動系統達到良好狀態。

        7、嚴禁在沒有試制動系統情況下,駛入下坡路段。

        8、下坡或在高速行駛狀態下,如遇剎車突然失靈首先應控制好方向,脫開高速擋,迅速逐級或越一級減擋,(根據我礦常州防爆車采用無級變速器,在發生剎車失靈時可將檔位直接切入倒檔位置)利用發動機制動使車速迅速降低。待車速降低后,應結合使用手剎制動。在不得已情況下,根據路況利用車的保險杠、車廂等鋼性部位與巷道副駕駛側煤壁摩擦,達到強行停車脫險的目的,盡可能地減少事故損失。

        9、上坡時出現剎車失靈,應適時減入中低擋,保持足夠的動力駛上坡頂停車。如需半坡停車,應保持前進低擋位,拉緊手剎制動,隨車人員及時用石塊、墊木等物卡住車輪。如有后滑現象,車尾應朝向煤壁或安全一面,并打開雙閃警示燈,引起前后行駛車輛注意。

        第五章 處 罰

        第三十五條 車輛運行出現下列情況,根據情節給予各單位和相關責任人經濟處罰:

        一、駕駛員未辦理入井證件私自駕車入井,發現一次對用車單位或派車單位罰款1000元,對司機罰款100-200元。駕車人員與駕駛證件不相符,發現一次對司機罰款300元。處罰用車單位或派車單位1000元。駕駛員有證件而未帶證件入井,發現一次處罰司機50-100元。

        二、車隊井口檢查人員檢查不到位,致使不完好車輛入井或者車輛帶病運行,每發現一輛不完好車輛入井處罰井口車輛檢查人員50元,處罰車隊300-500元。對于逃避車隊井口檢查人員檢查車輛完好的司機處罰200-300元,處罰車輛使用單位1000元。拒不接受井口車輛完好檢查強行入井的車輛司機處罰400-500元,處罰車輛使用單位2000元。

        三、車輛剎車不靈敏、不可靠存在安全隱患,處罰司機200元,處罰車隊或者車輛使用單位500-1000元。

        四、車輛帶病運行、燈光不全、指示儀表不正常投入運行的車輛,罰司機100元。罰車輛使用單位300-500元。

        五、車輛無滅火器、滅火器不足兩臺或失效,發現一次對車輛使用單位罰款300-500元,罰駕駛員100元。

        六、駕駛員入井不帶礦燈和自救器、不戴礦帽(不系帽帶)、不穿工作服發現一次每項罰款200元。

        七、掛牌車輛外出時沒有報機電組備案和礦領導審批,私自外出每發現一次處罰司機300元,處罰車隊500-1000元。特殊天氣車輛外出時沒有采取安全措施,每發現一次處罰司機200元,處罰車500-1000元。

        八、車容不整潔、亂、臟,處罰司機50-100元。車廂和駕駛室內有雜物或煙頭,其它雜物罰款200元,若發現煙頭,罰司機500-1000元,罰用車單位或派車單位每煙頭8000-10000元。

        九、車輛超速行駛一次處罰司機300-500元。

        十、酒后駕車一次罰款5000元,并清退司機。

        十一、區隊司機沒有定期去車隊維護和保養所用車輛,每檢查出一次處罰包車司機100-200元,若由于車輛維護和保養不及時,致使車輛發生故障,每發生一次處罰包車司機300-500元,處罰車隊1000-2000元。

        十二、車輛會車不讓道、不變光一次處罰司機200元。未經允許駕車逆行,處罰司機200元,造成堵車事故加倍處罰。

        十三、車輛超寬、超高、超長、超員、超載一次每項處罰司機100-200元。特殊情況除外。

        十四、人貨混裝一次對駕駛員罰款300元。處罰每位乘車人員100元,對用車單位罰款500--2000元。

        十五、出碴車輛未用蓬布包車廂一次處罰司機100元。

        十六、車輛不按照規定路線行駛一次處罰司機300元。

        十七、運送火工品的車輛不設標志一次處罰司機300元,不裝箱或混裝一次處罰車輛使用單位10000元。運送火工品的司機不得在中途停留,若私自停留處罰責任人300元,對車隊罰款1000元。

        十八、車輛在井下碰壞水管、纜線、風門等設施,要求車輛使用單位按設施造價的5%賠償外,并對司機處罰200-300元。

        十九、保護裝置失靈或故意甩保護,發現一次對駕駛員罰款200元,對車隊處罰1000元。

        二十、司機駕駛車輛前,應認真檢查車輛是否完好,若明知車輛不完好仍駕駛故障車輛,處罰司機100元。導致車輛嚴重損壞。每發生一次處罰司機300-500元。車輛在行駛中存在故障,應及時匯報車隊維修,嚴禁帶病運行。對于不及時匯報車隊維修且帶病運行車輛,每發生一次處罰司機500-1000元。處罰車輛使用單位2000-3000元。

        二十一、車輛在行駛過程中發生故障,若由于車隊維修不合格引起的,處罰車隊500-1000元;若車輛維護不到位造成的,處罰司機300-

        500元,處罰車輛管理單位或者使用單位1000-2000元。

        二十二、車輛運行過程中阻火器堵塞嚴重,每發現一次罰駕駛員200元。已經損壞的阻火器更換不及時,對車隊罰款500元。

        二十三、車輛運行過程中阻火器安裝不到位、壓緊裝置未壓緊或相鄰柵欄板間距超過0.5mm,每發現一次對責任人罰款500元,對車隊罰款5000元。

        二十四、車輛發動機、油箱表面油污沉積,對責任人每輛車罰款100元。

        二十五、司機駕駛車輛時將車輛蹭傷或刮傷,每蹭傷或刮傷一處處罰司機100元;將尾燈或者前燈撞壞一處處罰司機200元;將車輛嚴重碰壞按維修費用的5%賠償外,且處罰司機300-400元。

        二十六、駕駛員沒有嚴格執行“行人不行車、行車不行人”制度,視情節對駕駛員罰款100元。

        二十七、對強行攔擋、爬乘車輛人員視情節罰款500元,情節嚴重按事故進行追查。

        二十八、電氣系統獎罰按《機電設備日常維護保養獎罰條例》執行。

        二十九、不按井口規定線路停放車輛,不辦理出入井手續,一次罰款100元。

        三十、車隊車輛管理內頁資料不全或不完善,每檢查出一次或者一處罰車隊200-300元,并責令車隊完善相關資料。

        三十一、對不接受相關部門檢查,不聽從管理的車輛司機或者單位,按上述處罰規定進行加倍處罰。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制度解釋權歸石圪臺礦機電組。

        第三十七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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