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電鉆打眼工作業標準
煤電鉆打眼工作業標準
1 班前準備:執行《通用標準》的有關程序。
2 接班
2.1 準時進入工作面接班地點。
2.2 詢問工作面煤層情況、支護是否完好、鉆機的數量及完好情況,有無殘炮及其處理情況。
2.3 現場檢查
2.3.1 檢查工作面空頂距離是否超過作業規程的規定,工作面的臨時支護、永久支護是否合格。如空幫空頂,支架歪扭,工作面留傘檐等。
2.3.2敲幫問頂,檢查工作面的頂幫穩定情況。
2.3.3 檢查煤電鉆及其電纜有無破皮、漏電、煤電鉆外殼、后罩、風葉等是否完好,開關、插銷是否完好,煤電鉆綜合保護是否正常。
2.3.4 檢查鉆桿是否彎曲、鉆桿的中通孔是否暢通,若有問題必須及時更換。
特別提醒:檢查時不要把鉆桿正對他人。
2.3.5 檢查水管是否暢通,接頭是否牢固。
2.4 問題處理
2.4.1 及時處理上班留下的問題。
2.4.2 若上班留有瞎炮,必須查清原因進行處理。處理瞎炮詳見專職放炮員作業標準的有關要求。
特別提醒:處理瞎炮的炮眼必須在距原炮眼不得小于300mm處,重新打一平行炮眼,嚴禁與原炮眼斜交。
2.5 嚴格履行交接班手續。
3 作業
3.1 作業前的準備
3.1.1 接受打眼任務。
3.1.2 把鉆機、鉆桿、電纜、水管拉到工作面,電纜與水管要沿巷道一幫放好。
3.1.3 接通水管。
特別提醒:擰閥門時不要擰得過大,管口不要正對別人。
3.1.4 若巷道斷面較大,站在底板上打眼時不方便,必須按作業規程要求,搭設牢固的工作平臺。不準蹬在支架上打眼。
特別提醒:作業平臺必須牢固平穩。
3.1.5 在傾角大于20°的上山工作面迎頭打眼,其后方要設擋板,擋板要牢固可靠并不得影響他人作業。
3.1.6 打眼前,必須把工作面的積水排凈。
特別提醒:不得在水中打眼,不得在水不得套殘。
3.1.7 配合驗收員把巷道中腰線延進工作面,按中腰線與作業規程的爆破圖表與說明書用尺子標出眼位。
3.1.8 用鎬頭清除眼位上的活煤,并在眼位標記位置刨出小坑。
3.2打眼
3.2.1 插好煤電鉆電源插銷,打眼工雙手握住電鉆手把,提起煤電鉆按下啟動開關,檢查煤電鉆旋轉方向是否正轉,聲音是否正常。
特別提醒:用風煤鉆時,必須先檢查風管過濾器內油量是否充足。
3.2.2 扶鉆工把事先準備好的帶鉆頭鉆桿安裝到鉆機上。
特別提醒:打眼工、扶鉆工袖口要扎緊。
3.2.3 打眼工提起鉆機,扶鉆工抓住鉆桿下部距鉆頭500—600mm處,把鉆頭放進炮眼位置的小坑里。
3.2.3.1 必須保證自作業地點向外的退路暢通。
3.2.3.2 必須采用濕式打眼,不得打干打眼(眼位朝下的鉆孔除外)。
3.2.3.3 過老空、斷層、鉆孔、采空區、透水區、貫通時,必須嚴格執行專門安全措施,先探后打。
3.2.3.4 工作地點20m范圍內風流中瓦斯濃度超過1.0%時,嚴禁打眼。
3.2.4 先打開供水閥門,扶鉆工用木棍穩住鉆頭(桿),然后打眼工點動針機。
特別提醒:打眼時嚴禁用手握鉆桿或用金屬類器具穩定鉆桿。
3.2.5 當鉆頭平穩進入煤體一定深度,且鉆頭不致跳出眼口時,扶鉆工即可離開鉆桿,站到安全地點。
特別提醒:扶鉆人員作業時,必須在避讓安全的地方進行監護。開眼口方向,兩腳前后分開踩在實底上。
3.2.6 打眼工要用力扶住電鉆手柄使鉆頭平穩進入煤體,按作業規程規定的方向、角度、深度打眼。
特別提醒:作業時集中精力。
3.2.7 打下部眼時,要避開眼口方向,站在煤電鉆一側,雙手握緊鉆機手把,兩腳前后分開踩在實底上,彎腰側身打眼。
3.2.7.1 打眼不得猛推或肩扛。
3.2.7.2 打眼過程中打眼工要來回串動鉆桿排粉,防止斷釬傷人與卡鉆事故。
3.2.7.3 打眼不得與裝藥同時進行。
3.2.8 若多臺鉆機打眼時,要按爆破圖表采用定人、定位、定時打眼,保證打眼質量和現場作業秩序。
特別提醒:每臺鉆機的前邊特別是鉆桿下,嚴禁有人逗留。
3.2.9 當眼深度符合作業規程規定時,打眼工先停鉆,后關水。
3.2.10 扶鉆人員配合打眼工拔出鉆桿。
3.2.11若在坡度較大的下山工作面打眼,每打完一個炮眼,要及時封護好眼口,防止煤粉進人炮眼。
3.3 特殊情況
3.3.1下列情況必須停止打眼:突然停風、停電、停水,停風時必須立即撤出人員。若發現煤層出水、生銹、掛汗、酥軟、水響、怪味、瓦斯或煤塵涌出量增加等異常情況。
3.3.2若煤層出水、出氣、瓦斯業涌出異常,要立即停止作業,但不得撥出鉆桿,立即向上級匯報,并撤出人員。
4 交班
4.1 交班前的準備與自查
4.1.1 作業結束后,扶鉆者把鉆桿從鉆機上取下。
4.1.2 把鉆機、鉆桿等運出工作面,電纜、水管整理好。
4.1.3 檢查打眼機具是否齊全、完好。
4.2 向接班人匯報本班工作情況。
4.3 接受接班人現場檢查。
4.4 問題處理
4.4.1 發現問題立即協同處理。
4.4.2 對遺留問題,落實責任向上匯報。
4.5 履行交接手續。
4.6 下班:執行《通用標準》;上井匯報,填寫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