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礦業集團老空水害防治管理暫行規定
為杜絕礦井老空水害事故,保障礦井生產和人身安全,依據《煤礦安全規程》、《煤礦防治水規定》,結合礦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老空水定義與適用范圍。本規定所指老空水包括老采空區、老巷、老峒、老窯等積水。凡受老空區水、可能積水的井巷、接近積水的灌漿區等水害威脅的頭面,以及因意外冒頂阻水、開采沉陷等造成老采空區、廢巷、盲峒重新積水等。
第二條 強化老空水害防治意識和責任。老空水害是淮南礦業集團安全威脅最大的水害,要強化老空水害的防范意識,認真落實防治責任和措施,消除水害隱患。
礦長是本單位老空水水害防治的第一責任人,礦總工程師和分管副礦長負分管責任,地測副總工程師負責日常技術管理責任。各礦要制定老空水水害防治實施細則,明確主管單位、施工單位、監管單位的任務和職責。
生產部是老空水害監管的職能部門,負責老空水害防治的制度建設、技術創新和服務監管等;安全開采總院負責監管老空水害防治的地質、測量資料;安監局負責監察老空水水害防治工作。
第三條 堅持老空水害防治原則。各礦必須堅持“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防治水原則,切實把老空水害消滅在萌芽狀態。
第四條 抓住老空水害防治的核心工作。老空積水隱患區域和積水量的預測是老空水害防治的核心,對老空積水隱患區域、積水量要準確預報。
第五條 加強老空水害防治的基礎管理。
(一)采掘工作面、各類巷道、小峒室、盲巷、封閉墻及巷幫水泱等要全面調查、測繪、建賬和填圖。
(二)提交新施工巷道、回采工作面等水文地質資料時,必須詳細分析老空區積水隱患,并反映在提交資料的圖紙上。
(三)地質測量部門要為老空水害防治預測預報和探放水設計編制提供準確的基礎資料。
第六條 做好老空水害預測預報。
(一) 各單位要建立和堅持采掘工作面水情水害分析和預測預報制度。每年、季和月度末,要根據生產接替計劃和礦井采掘工程的平面及空間關系,對各采掘工作面受老空區水水害威脅情況進行逐頭、逐面分析排查和預報,并報集團公司主管部門備案。
(二)礦長或總工程師每月主持召開水情水害隱患分析排查會不少于一次,對查出的老空區水害隱患,要明確隱患治理責任部門、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并限時完成。
(三)依據巷道底板標高、積水水頭標高等合理圈定“積水線”;依據已圈定的“積水線”,外推不小于30m作為“探水線”;在探水線外側不少于50m作為“警戒線”。
(四)對老空積水量的預計,各礦要根據探放老空水的資料和積累的經驗,分析總結適合于不同煤層、地質、開采條件下的老空積水量預計公式(未建立本單位老空區積水量預計公式的,可按附錄一公式預計)。
第七條 嚴格探放水技術管理。
(一)老空水探放必須編制設計和施工安全技術措施,經礦總工程師組織審批后實施。探放水設計由礦防治水主管部門編制,施工安全技術措施由施工單位編制。
(二)探放水設計、措施編制的技術原則
1.工作面回采前必須完成探放水,嚴禁在工作面回采過程中,位于工作面及上、下順槽中進行邊生產邊探放水工作。
2.根據采掘工作面的空間關系,近距離煤層群開采時,下覆煤層開采前要對開采破壞導水裂隙帶范圍內的上覆煤層采空區水超前探放。
3.原則上不允許在上山巷道中實施探放水。確因需要上山探放時,必須按《煤礦防治水規定》執行。下山探水時,必須配備與放水量相適應的排水系統。
4.老采空區、老巷和老峒位置不明時,必須做到每掘必探,并保持足夠的幫距和超前距,直至探明確切位置,放出積水,消除水害隱患。
5.井巷工程和采區、工作面設計中,要考慮有利于探放水工作。對水量大、水頭高的積水區,必須采用專用巷道(峒室)進行隔離式探放水。隔離式探水點距積水區的距離要根據巖層強度、水壓大小合理確定,確保探放水人員的施工安全。
6.探放水鉆孔在水平和垂直方向上呈扇形成組布置。
7.探放老空積水的超前鉆距,根據水壓、煤(巖)層厚度、強度及安全措施等情況,在確保施工安全的前提下適當確定,但最小水平鉆距不得小于30m。
8.探放老空水鉆孔必須下置孔口管,安裝控制閘閥,并進行固管和耐壓試驗,確保放水在控制下進行。沿煤層探放水,當預計水壓大于0.1MPa時,孔口管長度不得小于10m;沿巖層探放水,孔口管長度不得小于5m。
9.探放水鉆孔未探透老空區前,孔徑不得大于Ф75mm;探透老空區且水壓降低后,根據現場具體情況,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可適當增大孔徑,但最大孔徑不得超過Ф91mm。
10.有動水量補給的老空積水探放后,要選擇在老空最低洼處留設適量的探放水鉆孔,做為長期放水和觀測孔,并保持放水暢通,防止因重新積水帶來新的安全威脅。
11.探放水施工安全技術措施中要明確防范瓦斯和其他有害氣體危害的措施。
(三)采掘頭面探放水結束后,礦防治水主管部門要統計探放水完成的工程量、放出積水量,編寫探放水報告。
第八條 嚴格探放水現場施工管理。
(一)采掘工作面進入“警戒線”后,要加強充水性調查,一旦發現有出水異常征兆必須立即停止作業,撤出所有受水威脅地點的人員,報告調度室,并采取措施。若采用爆破鑿巖時,當鉆眼有出水征兆時,不得裝藥和放炮。
(二)采掘工作面進入“探水線”時,必須嚴格按審批的探放水設計和施工安全技術措施實施循環探放水。
(三)探放老空水必須使用鉆機,嚴禁使用煤電鉆或手持式風動鉆具。
(四)探放水前,跟中線施工的巷道必須建立健全排水系統,跟腰線施工的巷道要有水溝或建立臨時排水系統,確保放出老空水及時排出。
(五)探水孔位置、方位、傾角由測量人員和負責探放水管理人員現場共同確定。
(六)探放水鉆孔施工前,在探水地點或其附近安設專用電話,保持通訊暢通。
(七)探放水鉆孔要按照設計要求下置孔口管、進行承壓檢查,并安裝孔口閘閥。
(八)探放水鉆孔在鉆進過程中發現煤巖松軟,鉆孔中水壓、水量突然增大,頂鉆等異常現象時,必須立即停止鉆進,但不得撥出鉆桿,并立即報告礦調度,派人監測水情。發現情況危急,必須立即撤出所有受水威脅區域的人員,采取處理措施。
(九)探放水孔必須打透老空,監視放水全過程,觀測記錄放水量,直至老空水放凈。當鉆孔放水量異常增大或孔口有有害氣體異常涌出時,要立即報告礦調度。
(十)鉆孔透老空時,必須有瓦檢員在現場。如探水孔無水或放凈積水后,必須立即封堵鉆孔。
(十一)探放水鉆孔位置、方位和深度等要進行現場驗收,做好記錄。
(十二)在老空區最低洼處,要保留一定數量的探放水孔作為長期放水孔;出水鉆孔在放水過程中,應經常疏通,確保出水效果。
第九條 堅持探放水“四位一體”措施。要堅持“預測預報,探放措施,效果評價,安全防范”的四位一體措施。
每輪探放水結束后,礦總工程師必須組織效果評價,形成書面意見并簽字。未滿足安全要求時,要繼續進行探放水。合格后,礦防治水主管部門方可下達準許掘進通知書,確定下一輪準許掘進的距離,并現場掛牌,嚴禁超掘。巷道恢復掘進期間,施工單位要嚴格落實老空水害防范安全技術措施,加強日常排水設施的檢修和水情水害的觀察,發現異常,立即撤人,并按規定程序匯報。
第十條 嚴肅老空水害防治責任。
(一)老空水害防治落實不到位,造成安全事故的,按集團公司安全一號文有關規定追查處理。
(二)對老空水探放效果未評價或經評價不合格仍擅自恢復巷道施工的,按重大非死亡事故追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