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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淮南礦業集團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工作實施辦法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2-12-21 13:42 來源:煤礦安全網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強化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全面落實“健康、前瞻、集成、精細”管理理念,保證淮南礦業集團持續、快速、健康發展,根據中央《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和省委《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工作實施辦法》精神,結合集團公司實際,制訂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必須堅持黨委統一領導,黨政齊抓共管,紀委組織協調,部門各負其責,依靠廣大職工支持和參與的原則。堅持把黨風廉政建設作為黨建工作的重要內容納入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目標管理,與各項行政業務工作緊密結合,同部署、同落實、同檢查、同考核。
          第三條 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要堅持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做到誰主管誰負責,誰分管誰負責,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

          第二章 責任內容

          第四條 領導班子對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負全面領導責任。領導班子黨政正職對黨風廉政建設做到重要工作親自部署,重大問題親自過問,重點環節親自協調,重要案件親自督辦。
          第五條 黨委每半年召開一次專題研究黨風廉政建設工作會議,行政方面每年召開一次廉潔從業工作會議,對黨風廉政建設工作任務進行分解,明確領導班子、領導人員在黨風廉政建設工作中的責任和任務,并按計劃推進落實。每年黨政聯合召開一次黨風廉政建設情況通報會。
          第六條 認真執行領導人員廉潔從業各項規定、“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和“一帶頭六舉措”,強化權力制約和監督,黨政班子成員述職述廉率100%。
          第七條 領導人員個人重大事項規定時間報告率100%,領導人員和權力部門權力人家庭財產年度申報率100%。
          第八條 杜絕“小金庫”、克扣截留、亂罰款等不正之風。“每信必問,每案必查,查實必處”,群眾來信來訪當年辦結率達95%以上,按期結案率達90%以上。
          第九條 每年開展一次黨性黨風黨紀和廉潔從業黨課教育,每季度集中進行一次警示教育,加強廉政文化建設。
          第十條 每年對權力部門要害崗位管理人員進行一次廉潔從業考核和警示談話。
          第十一條 嚴格執行干部推薦、選拔、任用、調動和使用程序,防止和糾正選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風。
          第十二條 加強重點領域、重點環節權力的監管,約束自主決斷權的使用,消除工程建設、新產業、物資供應和人力資源等管理中的不健康因素,杜絕貪污受賄、以權謀私等腐敗行為。

          第三章 責任分解

          第十三條 黨政領導班子對本單位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黨政正職是本單位落實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的第一責任人;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根據工作分工,對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十四條 黨政領導班子在黨風廉政建設工作中承擔下列責任:
          (一)貫徹落實上級黨組織和紀檢監察機關關于黨風廉政建設的部署和要求,研究分析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狀況,結合實際制定工作計劃、工作目標和保證措施;定期召開班子專題會議,研究部署、檢查總結黨風廉政建設工作,明確責任,組織實施;
          (二)健全黨風廉政建設各項工作機制,結合實際制定本單位黨風廉政建設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完善監督制約機制,認真實行責任追究;
          (三)加強領導班子和黨員干部隊伍的思想作風建設,經常性開展黨性、黨風、黨紀和廉潔從業教育,增強廉潔從業和遵紀守法的自覺性;
          (四)認真執行領導人員廉潔從業各項規定、“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和“一帶頭六舉措”,強化制度建設,對本單位黨風廉政建設情況、領導人員廉潔從業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
          (五)認真做好違紀案件的查處工作,“每信必問,每案必查,查實必處”,對隱瞞事實真相、弄虛做假的責任人員要嚴肅問責;
          (六)領導、支持紀檢監察部門開展工作,為其有效工作創造條件。
          第十五條 領導班子黨政主要負責人,在黨風廉政建設中承擔以下責任:
          (一)重要工作親自部署,重大問題親自過問,重點環節親自協調,重要案件親自督辦;
          (二)定期主持召開專題會議,研究部署本單位年度和階段性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對職工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提出防范性治理措施并抓好落實;
          (三)帶頭廉潔從業,管好配偶、子女和身邊工作人員,發揮表率作用,自覺接受職工群眾監督;
          (四)對班子成員要嚴格要求、嚴格管理、嚴格監督,對發生的苗頭性問題要及時告誡或采取必要措施;對嚴重違紀問題的查處,要親自過問、指導;對上級要報果的案件,要親自督辦,認真報果;
          (五)重視和關心紀檢監察人員的思想政治建設,支持其履行職責,充分發揮紀檢監察部門的職能作用。
          第十六條 領導班子成員根據工作分工,對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承擔以下責任:
          (一)協助黨政主要領導抓好本單位黨風廉政建設各項工作任務的落實;
          (二)監督檢查分管單位(部門)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落實情況,發現黨員干部有違紀違法苗頭性、傾向性問題,要及時進行廉政談話,對發生的違紀違法案件和不正之風要組織或配合紀檢部門進行查處
          (三)及時向單位黨政主要領導報告所分管單位(部門)黨風廉政建設的重大事項;
          (四)自覺遵守廉潔從業的有關規定,管好配偶、子女、親屬及身邊工作人員。
          第十七條 集團公司成立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工作領導小組,黨委書記、董事長任組長,副董事長、總經理、黨委副書記任第一副組長,黨委副書記、副總經理任副組長,紀委、黨委組織部(人力資源部)、黨委辦公室、總經理辦公室、生產部、財務部、物資供應管理部、市場營銷部、資源環境管理部等部門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辦公室設立在集團公司紀委,負責日常工作。領導小組主要工作職責:
          (一)研究部署集團公司黨風廉政建設主要工作任務;
          (二)負責協調與監督二級單位和機關部門落實黨風廉政建設各項工作與措施
          (三)組織對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履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情況進行檢查、考核,指導二級單位黨風廉政建設和糾正不正之風等工作;
          (四)研究、分析集團公司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向黨委提出建議。

          第四章 責任考核

          第十八條 建立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檢查考核制度,制定檢查考核的評價標準,明確檢查考核的內容、方法、程序,對所屬單位(部門)檢查考核工作每年進行一次。
      集團公司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對二級單位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貫徹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情況進行檢查、考核,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組織實施。檢查考核工作每年進行一次。
          第十九條 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檢查考核的主要內容是:
          (一)年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工作目標完成情況;
          (二)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一崗雙責”情況;
          (三)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執行廉潔從業有關規定情況;
          (四)解決損害職工群眾利益突出問題情況;
          (五)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集體研究決策單位重要事項情況;
          (六)重視、支持紀檢監察部門工作,按規定設立紀檢機構、配備專職紀檢人員,加大案件查處、效能監察和信訪工作的情況。
          第二十條 檢查考核按照述職述廉、民主評議、個別談話、查閱資料、情況反饋和廉政談話等步驟進行。
          第二十一條 領導人員應當在檢查考核中進行述廉。述廉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有無違反決策原則和程序決定“三重一大”事項;
          (二)有無利用職權或影響為配偶、子女及特定關系人謀取私利;
          (三)有無違反規定提拔任用親屬情況;
          (四)有無利用職務之便違規插手工程、設備、材料招標;
          (五)有無大辦婚喪喜慶事宜,個人住房、投資、配偶、子女就業情況;
          (六)個人在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工作中承擔的責任履行情況;
          (七)對分管范圍的黨員干部教育、監督、管理情況;
          (八)分管范圍內是否存在違法違紀問題、責任追究及處理情況。
          第二十二條 重視責任考核結果的運用,考核結果作為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業績評定、獎懲、選拔使用的重要依據,并存入領導人員個人黨風廉政檔案。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三條 領導班子對黨風廉政建設工作領導不力,以致職責范圍內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風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單位通報批評,對黨政正職進行警示談話;情節嚴重的,對領導班子進行調整處理。
          第二十四條 領導班子成員因廉潔從業問題受到撤職、降職或黨內嚴重警告以上紀律處分的,對單位黨政正職進行提醒談話。副總以上領導人員因廉潔從業問題受到開除黨籍或追究刑事責任,1人的, 給予單位黨政正職黨內警告處分;2人及以上的,給予單位黨政正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或降職處理。
          第二十五條 疏于監督管理,致使直接管轄的科級管理人員受到開除黨籍處分或追究刑事責任,1人的,給予單位分管副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2人及以上的,給予單位分管副職免職、降職處理直至撤職處分。
          第二十六條 領導人員利用職權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及身邊工作人員謀取私利的,給予黨內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免職、降職處理。
          第二十七條 領導人員個人重大事項不報告或不按規定時間報告的,給予單位通報批評,給予違紀者個人黨內警告或行政記過處分。
          第二十八條 領導人員及權力部門權力人家庭財產不按規定時間報告,或有意少報、漏報、瞞報的,給予單位通報批評,給予違紀者個人黨內嚴重警告或行政記大過處分。
          第二十九條 違反規定選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誤造成嚴重不良后果的,給予黨政正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或給予調整職務、免職、降職等組織處理。
          第三十條 年度內沒有對各級管理人員進行廉潔從業談話和警示教育的,給予單位及黨政正職、紀委書記通報批評。
          第三十一條 領導班子成員述職述廉、效能監察立項、群眾來信來訪當年辦結率達不到工作目標要求的,給予單位紀委書記黨內警告處分。
          第三十二條 實施責任追究不因領導人員崗位或職務變動而免于追究。
          第三十三條 受到責任追究的領導班子,取消當年考核評優資格;受到責任追究的班子成員,取消當年評選各類先進資格;受到免職處理的,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受到降職處理的,兩年內不得提升職務;受到撤職處分的,兩年內不得聘任與原職級相當的領導職務。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集團公司副處級及以上黨政領導班子、領導人員和黨組織由淮南礦業集團黨委管理的獨資(控股)子公司。淮浙煤電公司、淮滬煤電公司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五條 各基層單位可參照本實施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報集團公司紀委(監察處、審計處)備案。
          第三十六條 本實施辦法由集團公司紀委(監察處、審計處)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實施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以前下發與本實施辦法不一致的,以本實施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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