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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安全責任追究和安全獎罰的規定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2-12-21 13:28 來源:煤礦安全網

         一、安全責任追究規定
          (一)生產礦、礦建項目部發生“一通三防”10人及以上責任性死亡事故,按董事會《關于加強防突治本工作的決定》,給予礦長(經理)過失性解除勞動合同。
          (二)凡管理人員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造成死亡事故的,一律給予解除勞動合同;造成重傷事故或重大非死亡事故的,給予撤職處分。管理人員隱瞞重傷、死亡和重大非死亡事故,給予直接責任者解除勞動合同。
          (三)觸犯十三條紅線嚴重“三違”人員及指揮他人觸犯十三條紅線嚴重“三違”的管理人員,在冊員工一律解除勞動合同;勞務派遣工退回勞務派遣公司,工程承包單位人員予以清退,均不得在集團公司其他單位使用。一般“三違”人員,由各單位自行制定查處辦法。各礦、礦建項目部對專業化施工隊伍“三違”及輕、重傷事故查處,依據本單位規定函告專業化公司執行;各專業化公司必須認真落實礦、礦建項目部的函告意見,按規定對相關責任者處理到位。集團公司安全監察局、紀委等部門負責督查。
          (四)生產礦、礦建項目部發生煤與瓦斯突出事故,經集團公司鑒定,屬管理責任造成的,追究礦、礦建項目部和集團公司機關相關部門責任。
          1. 給予事故單位負有責任的班長、隊長、書記撤職處分,待崗1年;給予事故單位負有責任的科區長、書記撤職處分,待崗1年;給予礦有關管理部門負有責任的負責人撤職處分;給予礦總工程師、有關副總工程師撤職處分;給予礦負有責任的分管領導、分管副總工程師撤職處分;給予安監處長(安全副經理,下同)、安監主任工程師記大過處分;給予礦長(經理、處長,下同)、黨委書記記大過處分。
          2. 按《發生突出事故追究機關部門責任的暫行辦法》追究集團公司機關部門有關人員責任。             
          (五)發生重大非死亡事故,給予事故責任單位班長、隊長、書記,科區長、書記撤職處分,待崗半年;給予有關管理部門負有責任的負責人降職處分;給予責任單位分管領導、分管副總工程師記過處分。    
          (六)發生瓦斯濃度達3%及以上超限事故(打鉆噴孔除外),給予事故責任單位隊長、書記,科區長、書記撤職處分。

      下一頁 (九)集團公司選煤廠發生下列生產性責任事故的安全責任追究規定。集團公司選煤廠對直管基層廠、外委承包運營廠負有安全監管責任。集團公司選煤廠必須對外委承包運營廠委派專職人員,并成立監管機構。集團公司選煤廠簡稱廠部,新莊孜選煤廠和望峰崗選煤廠為煉焦選煤廠,其它為動力選煤廠。
          發生1人及以上生產性責任重傷事故,屬于動力煤選煤廠的,給予事故單位隊長、廠長(監管辦主任)、書記撤職處分,待崗半年。屬于兩個煉焦選煤廠的,給予事故單位車間主任、書記撤職處分,待崗半年;給予廠有關管理部門負有責任的負責人、分管副廠長、廠長、書記記大過處分。給予廠部有關管理部門負有責任的負責人、廠部分管領導記過處分。
          發生一起死亡1人及以上的生產性責任事故,屬于動力選煤廠的,給予事故單位班長、隊長、廠長、書記撤職處分,待崗1年。
          發生一起死亡1人生產性責任事故,屬于煉焦選煤廠的,給予事故車間班長、車間主任、書記撤職處分,待崗1年;給予廠有關管理部門負有責任的負責人、分管副廠長撤職處分;給予廠長、書記降職處分。
          發生一起死亡1人生產性責任事故,給予廠部有關管理部門負有責任的負責人、廠部分管領導降職處分;給予廠部安監處長(分管安全副職)、廠長、黨委書記記大過處分。
          年度內發生生產性責任事故累計死亡2人及以上,屬于煉焦選煤廠的,給予廠長、書記撤職處分。
          年度內發生生產性責任事故累計死亡2人及以上,給予廠部有關管理部門負有責任的負責人、廠部分管領導、安監處長(分管安全副職)、廠長、黨委書記撤職處分。
          (十)集團公司鐵運公司、瓦斯利用分公司、物資供銷分公司、信息分公司等地面單位發生下列生產性責任事故的安全責任追究規定。
          發生一起生產性責任重傷事故,給予事故單位隊長、書記,科區長、書記撤職處分,待崗半年;給予公司有關管理部門負有責任的負責人記大過處分;給予公司分管領導記過處分。
          發生一起死亡1人及以上生產性責任事故,給予事故單位班長、隊長、書記,科區長、書記撤職處分,待崗1年;給予公司有關管理部門負有責任的負責人、公司分管領導撤職處分;給予公司安監處長(分管安全副職)、經理、黨委書記記大過處分。
          年度內發生生產性責任事故累計死亡2人及以上,給予公司安監處長(分管安全副職)、經理、黨委書記撤職處分。(十一)被處理轉入待崗的人員,待崗期間有關待遇按《員工內部待崗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十二)發生安全事故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按集團公司《關于對發生安全事故造成重大經濟損失進行責任追究的決定》的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二、安全獎罰規定
          (一)生產礦、礦建項目部、礦業工程分公司、安裝工程分公司、勘探工程處、救護大隊發生死亡1人生產性責任事故,礦長(經理、處長、大隊長,下同)、黨委書記每人罰2萬元,班子其他成員每人罰1.6萬元,單位副總每人罰1.4萬元;發生一起死亡2人或累計死亡2人生產性責任事故,礦長、黨委書記每人罰5萬元,班子其他成員每人罰4萬元,單位副總每人罰3萬元;發生生產性責任死亡事故累計死亡3人及以上或一起死亡3人及以上,礦長、黨委書記每人罰10萬元,班子其他成員每人罰8萬元,單位副總每人罰7萬元。
          (二)集團公司選煤廠、鐵運公司、電力公司、瓦斯利用分公司、物資供銷分公司、信息分公司等地面單位發生死亡1人生產性責任事故,廠長(經理)、黨委書記每人罰2萬元,班子其他成員每人罰1.6萬元,單位副總每人罰1.4萬元;發生一起死亡2人及以上或累計死亡2人生產性責任事故,廠長(經理)、黨委書記每人罰5萬元,班子其他成員每人罰4萬元,單位副總每人罰3萬元。
          (三)千人重傷率超過0.35的單位,罰單位黨政正職1萬元;千人重傷率超過0.6及以上的單位,罰單位黨政正職2萬元。
          (四)年度內,對安全工作做得好的單位副總師及以上人員,由集團公司經理層提出獎勵意見報董事會研究決定。(七)生產礦、礦建項目部、礦業工程分公司、安裝工程分公司、勘探工程處、救護大隊發生下列生產性責任事故的安全責任追究規定(以礦為例,其它單位比照執行)。
          發生重傷1人生產性責任事故,給予事故單位隊長、書記,科區長、書記降職處分;年度內發生重傷2人及以上的生產性責任事故,給予事故單位隊長、書記,科區長、書記撤職處分。
          發生一起死亡1人生產性責任事故,給予事故單位班長、隊長、書記,科區長、書記撤職處分,待崗半年;給予礦有關管理部門負有責任的負責人降職處分;給予礦分管領導、分管副總工程師記大過處分;給予礦安監處長、安監主任工程師、礦長、黨委書記警告處分。
          年度內分管范圍內發生生產性責任事故累計死亡2人,給予礦分管領導、分管副總工程師撤職處分。年度內礦井發生生產性責任事故累計死亡2人,給予安監處長、安監主任工程師、礦長、黨委書記記過處分。
          發生一起死亡2人及以上生產性責任事故,給予事故單位班長、隊長、書記,科區長、書記撤職處分,待崗1年;給予礦有關管理部門負有責任的負責人撤職處分;給予礦分管領導、分管副總工程師撤職處分。
          發生一起死亡2人生產性責任事故,給予礦安監處長、安監主任工程師、礦長、黨委書記記大過處分。
          年度內發生生產性責任事故累計死亡3人及以上,給予安監處長、安監主任工程師、礦長、黨委書記撤職處分。
          上述單位地面生產車間發生重傷1人及以上生產性責任事故,給予事故單位隊長、書記,科區長、書記撤職處分,待崗半年。發生死亡1人及以上生產性責任事故,給予事故單位班長、隊長、書記,科區長、書記撤職處分,待崗1年;其他人員的處理按照上述規定追究安全責任。
          (八)電力公司發生下列生產性責任事故的安全責任追究規定。
          發生1人及以上生產性責任重傷事故,給予事故單位隊長、書記,科區長、書記撤職處分,待崗半年;給予廠有關管理部門負有責任的負責人、分管副廠長、廠長、書記記大過處分;給予公司有關管理部門負有責任的負責人、公司分管領導記過處分。
          發生一起死亡1人生產性責任事故,給予事故單位班長、隊長、書記,科區長、書記撤職處分,待崗1年;給予廠有關管理部門負有責任的負責人、分管副廠長撤職處分;給予廠長、書記、公司有關管理部門負有責任的負責人、公司分管領導降職處分;給予公司安監處長(分管安全副職)、經理、黨委書記記大過處分。
          年度內發生生產性責任事故累計死亡2人及以上,給予廠長、書記撤職處分;給予公司分管領導、安監處長(分管安全副職)、經理、黨委書記撤職處分。
          電建項目部的相關責任追究比照電廠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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