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長、總工程師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2-11-08 20:50
來源:煤礦安全網
礦長、總工程師安全責任追究制度(1)
礦長、總工程師分別是本單位和技術管理的安全第一責任者,若出現下列情況應追究領導責任。
1、安排工作時,忽視安全技術措施。
2、未對本礦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即分配職工上崗作業的。
3、使用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設備、器材、防護用品、安全檢測儀器的。
4、未按照規定提取或使用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費用的。
5、拒絕安全監督人員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隱瞞事故隱患,不如實反映情況的。
6、“礦井災害預防處理計劃”不及時制訂或傳達、貫徹,各系統無長遠規劃,無應急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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