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分析與事故追查制度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2-11-08 20:48
來源:煤礦安全網
一、所有地測資料的收集、整理均應有編制人、審核人簽字,并存檔備查。
二、所有地測資料的審批、發放、上報等均應按一定程序操作,審批要有審批人的簽字,發放和上報均應有專項記錄簿。
三、地測科每月末開一次科務會,對當月地測工作進行自檢(參照《煤礦安全規程》、《煤礦地質規程》、《煤礦測量規程》及《地測質量標準化標準》),會議要有專項記錄,自檢要有自檢總結(書面),并存檔備查。
四、對貫通通知書、地質及水文地質預報、圖紙等數據誤差超過各項規程規定者,均應按事故追查處理。
五、因資料不準或工作失誤,造成誤透老巷、老空、誤揭煤或出水淹井事故者,交礦處理,或比照上級處理辦法內部追查處理。
六、地測部門要建立“事故追查分析專用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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