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安全培訓中心差旅費報銷制度
依據《關于印發<河南煤礦安全監察局差旅費管理辦法>的通知》(豫煤安監財【2009】386號)精神,中心全體人員務必以《河南煤礦安全監察局差旅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為基準,嚴格執行差旅費報銷程序,嚴肅報銷紀律。根據中心具體情況制定以下報銷制度細則:
中心的出差事項主要為監考、檢查、會議、交流考察、培訓。根據“辦法”對不同出差事項的不同規定執行差旅費報銷制度,執行細則見“辦法”;
出差事由為會議、培訓等事項的,報銷時必須附上會議、或培訓通知,并按通知的有關規定填制票據進行報銷。
一、出差票據先由財務人員審核,財務人員應將其中不合理或不符合規定的支出剔除,然后交中心主任審批報銷。
二、經中心領導同意的出差事項,應嚴格按照“辦法”的規定報銷差旅費用,嚴謹“先斬后奏”。超過有關規定基本范圍,但屬“辦法”中特殊情況范疇的,應事先請示中心主任,經中心主任同意后根據規定方可報銷。
三、出差借款要前清后借,前次借款未還清的,不允許再借。逾期2個月沒有報銷或沒有還清出差借款的,所借款項由單位財務部門從工資中扣還。
四、出差人員應在出差返回后10日內,特殊情況應在返回后30日內,憑相關票據和文件到財務部門報銷差旅費并還清借款。超過3個月將不再報銷,造成的損失由本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