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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華泰煤礦反“三違”制度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2-07-20 09:37 來源:煤礦安全網

      華泰煤礦反“三違”制度
         一、凡違反我礦勞動紀律,違反安全規程、作業規程操作規程安全技術措施;領導干部違背上述規定指揮生產或強令職工冒險作業的行為,統稱為“三違”(具體表現參照附件)
         二、全礦干部職工都有反“三違”的責任和義務,礦鼓勵廣大職工抓“三違”。礦級正職每人每月反三違不少于1起,副職不少于2起,正副科長、隊長、技術員每人每月抓“三違”不少于2人次。
         三、抓“三違”必須查明“三違”人員的姓名、工作單位、作業地點、時間、“三違”的具體行為及違犯哪些規定等內容,并及時到安全科登記。
         四、“三違”人員所在單位、現場班組長、跟班隊長、考勤室、燈房等單位(或人員)應積極配合澄清“三違”人員的有關情況,否則,按“三違”人員違章事項的處罰規定對部門負責人進行處罰。
         五、考核辦法
         1.“三違”登記必須本人簽名,不準代簽。多簽者按抓到的“三違”人數平均計算每人抓到的“三違”數,若平均不到1人次,視為沒完成任務。
         2.中層干部因病或其它特殊情況完不成抓“三違”任務,必須由礦長、書記批準。
         六、“三違”幫教管理規定
         1.凡“三違”人員全部幫教,幫教內容:①本人寫出檢查及保證書;②隊領導談話;③系統領導談話;④書記談話;⑤井口曝光臺廣播錄像;⑥家屬聯保;⑦停工培訓。安全科根據“三違”性質、嚴重程度分別實行相應的幫教內容,以“三違”幫教通知書的形式下發到有關科隊。一般“三違”人員進行①、②、③、④、⑥項;嚴重“三違”人員過“7關”,井口曝光臺廣播錄像,由安全科通知具體時間,隊長帶領本人到井會做檢查,照違章像上違章亮像臺。
         2.科隊接到“三違”幫教通知書后立即通知本人,由科(隊)長負責對其進行幫教,在幫教期間本人不得請假休班;嚴重“三違”人員在幫教期間本人不得上班,確因特殊情況必須經安全科批準。否則,每天對科(隊)長本人各罰款50元。
         3.“三違”幫教人員自通知書下發之日起,5—7內天必須幫教結束,由安全科開具《返崗通知書》后方可返崗上班。否則,每超1天對科(隊)長、本人各罰款50。特殊情況,經安全科主管領導批準后可適當延長日期。若協議工因“三違”幫教而從此不再上班,由所在部門寫出書面申請報辦公室和安全科,由各單位報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下文解除協議。
         4.凡參與“三違”幫教的部門,必須認真負責,做好記錄,不得敷衍了事。否則,一經查處,每人次對部門負責人罰款50元。
         附:“三違”的主要表現
         (一)一般“三違”
         1.崗位上睡覺、躺臥;
         2.下井穿化纖衣服;
         3.無入井證,特殊工種無資格證;
         4.脫崗、空崗、私自頂崗、串崗;
         5.下井不隨身攜帶自救器、礦燈、礦帽、不穿膠鞋;
         6.應攜帶而未帶便攜儀,不按規定檢查瓦斯;
         7.干打眼;
         8.提前摘柱,提前放頂;
         9.扒通場;
         10.空頂作業;
         11.推溜子不打戧柱;
         12.一人開多部設備;
         13.井下敲打礦燈;
         14.電機車頂運輸車;
         15.上下井擠罐、搶罐、壓罐;
         16.開皮帶、溜子一次性啟動;
         17.電機車司機不隨身攜帶鑰匙;
         18.大巷推車不拿警示燈;
         19.人力推車時前后車之間距離小于10m;
         20.裝炮不使用水炮皮;
         21.電雷管散開及插入藥卷后角線末端未扭結;
         22.雷管角線捆在單體柱手把上;
         23.不使用專用鏈環、插銷連接礦車;
         24.非跟車人員違規乘坐電機車;
         25.輕傷及三級非傷亡事故的責任人;
         26.其它一般性“三違”。
         (二)嚴重“三違”
         1.井下坐皮帶、溜子;
         2.新工人無培訓入井;
         3.下井帶煙火、打火工具;
         4.偷盜、破壞安全設施;
         5.井下私拆礦燈;
         6.酒后入井;
         7.井下扒、蹬、跳車;
         8.違章指揮;
         9.瓦斯超限作業;
         10.放飛車:
         11.不帶電下放車;
         12.非電工私自打開關;
         13.斜巷開車行人或闖紅燈;
         14.斜巷拉車不使用保險叉、保險繩、保險杠;
         15.帶電作業不按規定驗電、放電;
         16.掘進頭私掐風筒、堵塞風筒;
         17.私自將探頭置于新鮮風流中或采用其它方法使其不能發揮作用的;
         18.瓦斯檢查員空班漏檢、假檢、謊報瓦斯情況;
         19.同時打開兩道風門;
         20.采掘面不具備放炮條件放炮;
         21.放炮不設警戒或撤人距離不夠;
         22.放炮不執行“三人連鎖”換牌制度
         23.不按規定處理瞎炮;
         24.高瓦斯采掘工作面不執行放炮停電制度
         25.斜坡運輸超掛車輛;
         26.信號工錯打信號;
         27.不按規定運送炸藥、雷管;
         28.造成電器失爆的責任人;
         29.不執行安全技術措施的責任人;
         30.發生事故不及時匯報、隱瞞事故或私自搬運傷員的責任人;
         31.瓦斯檢查員違章;
         32.造成重傷(含二級)及以上非傷亡事故的責任人;
         33.無措施用皮帶、溜子運設備及物料;
         34.無措施運送大件物品;
         35.操作高壓電器設備不使用絕緣用具;
         36.雷管炸藥亂放、丟失的責任人;
         37.其它認為比較嚴重的“三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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