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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華泰煤礦安全技術審批制度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2-07-20 09:35 來源:煤礦安全網

      華泰煤礦安全技術審批制度
         為了保證技術方案、安全技術措施具有嚴謹性和可操作性,使審批程序規范化,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技術方案管理
         1.每月十五日前后召開一次技術討論會。每月十日前生產技術科根據當月生產計劃,對當月需解決的生產技術問題編制初步方案,繪制好圖紙或備好所需資料,并由技術科科長、技術主管總初審,報總工程師同意后,向各有關部門下業務聯系書,要求準備技術方案相關內容。
         2.技術方案由礦總工程師組織技術討論會進行審查,參加領導及部門為:生產礦長、通防礦長、安全礦長、機電礦長、技術科、安全科、通防科、調度室及相關隊。
         3.技術討論會,原則上各業務部門正職必須參加。業務部門正職不能參加的,必須向礦總工程師請假,同意后方可由業務部門副職參加,遲到、替會罰款50元,曠會罰款100元。技術討論會上對沒有按要求準備資料的部門罰款100元,對部門負責人罰款50元。
         4.技術討論專題審查會議上,對技術方案有特殊要求的業務部門必須提出具體要求及方案。
         5.技術方案審查通過,經礦總工程師批準后,報請集團公司審批,并根據批復意見編制施工設計
         6.在技術方案圖紙會簽過程中,原則上由部門正職簽字,簽字人對本專業負技術責任。若經礦總工程師簽字生效后,在生產過程中出現專業錯誤的,每次對專業把關人員罰款100元,對部門罰款200元。造成損失的由礦總工程師組織召開分析會,追究相關責任。
         7.因地質條件變化,確需修改技術方案時,必須由技術科會同測量、通防、安監等部門深入現場掌握基本情況,提出修改意見,報工程師同意后方可修改。修改的技術方案報請總工程師批準后方可執行;如擅自修改變更技術方案,對責任隊罰款500元,責任隊長罰200元;技術科無及時發現的,對科長罰款100元。造成不良后果,影響安全使用,需要返工處理的,由系統礦長組織召開分析會對相關責任人拿出相應處理意見。
         8.臨時性的特殊工程技術方案,審查通過后以會議紀要下發執行。會議組織按總工程師要求,會議紀律按技術討論會紀律執行。
         二、作業規程管理
         1.總工程量超過100米的巖巷單項工程、總工程量超過200米的煤巷單項工程開工前,采煤工作面開幫前,必須編制《作業規程》。《作業規程》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操作規程》、《煤礦安全質量標準標準及考核評級辦法》各工種崗位責任制等有關規定。
         2.總工程量少于100米巖巷單項工程、總工程量少于200米的煤巷單項工程可不編制《作業規程》,但必須編制專項安全技術措施
         3.采掘工作面作業規程由專業技術人員在工作面開工前9天編制完成,并經科長審核。凡發現不按上述規定要求編制的,每推遲一天罰責任人50元。經科長審核后的作業規程,會審時發現一處錯誤罰責任人20元。若出現明顯的技術錯誤,發現一處對責任人、科長各罰款100元。
         4.采掘工作面作業規程在工作面開工前9天,由礦總工程師負責組織安全礦長、系統礦長、生產、機電運輸、通防、安監、調度室、施工隊等進行會審。
         5.作業規程會審人員原則上由各部門正職參加,正職不能參加時,必須經總工程師同意后可派業務副職參加。如果派不了解情況的人員參加,按曠會對部門負責人罰款100元。
         6.參加會審人員對本專業技術管理負責,提出問題及整改意見,在會審時不提,在執行中出現與實際不符合者,對參加會審人員罰100元。造成責任事故的,按事故分析意見處理。
         7.技術科于工程開工前3天將審批好的作業規程下發,并完成貫徹、學習、考試登記工作,每推遲一班罰責任人50元,開工后沒有按要求完成者罰責任人100元。
         8.施工隊隊長和隊技術員必須認真做好規程、措施的貫徹學習工作,發現一次不按規定進行規程、措施貫徹學習,對責任人罰100元。造成技術責任事故的,按事故分析意見執行。凡在施工現場提問施工人員不清楚作業規程及措施要求的,對隊長罰款50元/人/次,對隊技術員罰款30元/人/次。
         9.因地質或生產技術條件變化,造成作業規程與現場實際不符時,必須及時修改作業規程或補充安全技術措施。沒有及時對作業規程修改、補充,每推遲一班對責任人罰50元。
         10.作業規程修改后,必須重新組織工人、干部學習,學習人員要簽字。
         三、安全技術措施管理
         1.回采工作面初次放頂、結束回收、過斷層、破碎帶、薄煤帶、老空、老巷、遇托三角煤、大傾角、工作面仰采、瓦斯異常帶和水文低阻區等,必須編制專項安全技術措施,并經總工程師批準執行。
         2.掘進工作面開口、貫通、需更換支架、維修巷道、遇老巷、老空、地質造、斷層破碎帶、松軟巖(煤)層、發現遇水、遇火征兆、瓦斯增大或忽低、施工大斷面硐室、煤倉、交岔點時必須編制專項安全技術措施,報總工程師批準執行。
         3.煤巖巷掘進工作面,單項工程總工程量少于30米時,開口、施工措施可以合并編制到一個專項措施內,但巷道貫通必須編制專項措施。
         4.安全技術措施編制前,工程技術人員必須到現場認真勘察,收集資料,保證措施的針對性;若會簽過程中,某部門簽字人員詢問現場具體情況,編寫人員不能準確說出的,不予簽字,并對編寫人員罰款100元。
         5.特殊的安全技術措施,如石門揭煤、初采初放、斜巷擴修、巷道回收、處理冒頂等,按照作業規程審批程序進行。
         6.一般性安全技術措施,由各業務部門審批后,報總工程師批準。安全技術措施的審批,原則上由各業務部門正職簽字。審批人員對本專業技術負責。開始審批的措施發現一次錯誤罰責任人、審核人各30元;若出現明顯的語言錯誤,發現一處對責任人、審核人各罰款50元。審批后的措施,發現一處明顯的技術錯誤,對相應部門審批人罰100元。
         7.需編制專項安全技術措施而沒有及時編制下發,對責任人罰100元。
         8.因技術方案設計、編制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需要其他部門提供基礎資料時,由編制部門下發業務聯系書(必須由總工程師簽字),對不能按時提供的部門罰款200元,對部門負責人罰款100元,影響生產按相關制度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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