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規程措施學習制度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2-07-17 22:06
來源:煤礦安全網
定期規程措施學習制度
第一條 作業規程應在開工前10天編寫、審批完畢,施工前傳達貫徹完畢。措施必須在作業前兩天編寫、審批完畢,作業前傳達貫徹完畢。
第二條 規程措施傳達貫徹必須由施工負責人組織,技術員傳達,規程審、簽后,施工負責人不組織學習,處罰100元,技術員不傳達,處罰100元。
第三條 每位該工程施工人員或管理人員,都必須參加規程學習、考試,不參加學習或考試不合格嚴禁上崗。否則,對單位負責人處罰100元,出現事故追究其責任。
第四條 規程學習、考試必須登記造冊,注明學習、考試的時間、地點、內容、貫徹人。學習、考試必須由本人簽字,否則,視為未參加學習、考試,不得上崗。
第五條 關管理部門亦必須熟知規程,特別是安全監察部門,必須對包面、頭、片安檢員進行傳達,否則,不準上崗。
第六條 施工單位要嚴格按照規程措施進行施工,無規程措施一律不得施工,否則追究安排施工者的責任。發生事故,分析處理,追究責任。
第七條 定期對在用規程措施進行一次學習、考試,不參加學習、考試或考試不及格者,不得上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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