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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質鉆探工技術標準

      作者:佚名 2011-12-21 21:46 來源:本站原創

      地質鉆探工技術標準
      第一節 適用范圍
      第1條  本規程適用地質勘探、鉆探工程工作。
      第二節  上崗條件
      第2條  凡從事鉆探工作的人員,必須按《鉆探安全規程》和崗位技術標準,在上崗前進行培訓,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崗。
      第3條  熟悉掌握鉆機的工作原理、操作要領及技術能力。
      第三節  安全規定
      第4條  凡從事鉆探作業的人員,勞保用品必須穿戴齊全方可上崗。
      第5條  開孔前檢查鉆機各傳動部分運轉是否正常,開關啟閉是否靈活可靠,各種零部件是否齊全,安全防護設施是否安裝到位,發現不符規定必須進行處理或更換。
      第6條  按規定,定期檢查鉆塔、設備、提吊系統及安全防護設施。
      第7條  升降鉆具前,必須認真檢查升降機的制動和離合裝置以及提吊系統 (提引器、提引環和提引繩套、鋼絲繩及其繩卡、游動滑車等)。
      一、在提引器處于井口時,升降機卷筒鋼絲繩圈數不少于3圈。
      二、鋼絲繩安全系數應大于7,鋼絲繩固定直接繩卡不少于3個。繩卡距離繩頭應大于鋼絲繩直徑6倍,鋼絲繩要定期檢查,按國家規定報廢更新。
      三、提引器、提梁穿釘螺絲應用安全鏈鎖牢。
      第8條  升降鉆具時,精力集中,操作要穩,禁止調整手把或做其它工作,并不準雙手同時離開手把,或手摸、腳蹬鋼絲繩。操作時應與機前及塔上人密切配合,注意提引器運行狀態及到位情況,防止碰掛。在擴孔或掃孔時,應由熟練人員操作。
      第9條  升降鉆具時,禁止利用其它工具代替墊叉。使用擰管機時,必須待鉆具停穩后,方可取拔墊叉;取放墊叉時,必須便用專用工具,嚴禁直接用手取放。
      第10條  摘掛提引器時,架止用手觸摸其下部,以防砸手。當巖芯管提出孔口后,不準用手觸摸或探頭觀看巖芯管下端。在機前提放鉆具時應有專人扶持。
      第11條  在機械運轉過程中,不得進行零部件的拆裝與修理。掛或扒皮帶時,應在設備運轉停穩后進行;打皮帶臘時,應在皮帶輸出端進行;進行以上作業時,嚴禁戴手套。
      第12條  皮帶在運轉時,不準跨越。禁止將工具或其他物件放置在皮,帶防護罩、機體或活動工作臺上,以防墜落傷人或損壞機械等事故發生。
      第13條  當鉆機立軸回轉時,不準手扶水接頭、高壓膠管及游動滑車等。嚴禁站在機體上進行其他作業,禁止轉盤鉆機鉆進時,轉盤上站人。
      第14條  使用活動工作臺時,嚴禁利用升降機帶動或兩個人同乘,并禁止運載重物。長期停鉆期間,應將活動工作臺放置在塔上,在拆遷時,拆除平衡重錘后,嚴禁乘人下降。
      第15條  發生跑鉆時,禁止搶插墊叉或強行抓抱鉆桿。
      第四節 操作準備
      第16條  機械設備安裝穩固、水平、周正、提引器、鉆機立軸中心、孔位中心三點必須在同一直線上。
      第17條  開鉆前召開施工技術交底會,所有從業人員要熟悉鉆探目的、鉆孔結構、地質構造特征、鉆探工藝要求及安全措施等,做到心中有數。
      第18條  根據工作安排準備所用的鉆具管材、各種材料、專用工具以及護壁堵漏材料以備施工需要。人工抬運管材等重物時,相互照應起落一致,執行國家體力搬運重量限位規定。
      第19條  回次進尺完后,提下鉆具前,鉆機操作者在操作鉆機到升降位置后,檢查提升系統,確認安全可靠,才能提下鉆具。
      第20條  塔上人員作業在操作前必須系好安全帶。
      第21條  人工前車用大叉板解卸鉆桿時,板桿回轉范圍內嚴禁站人。
      第22條  鉆孔加入或解卸鉆具在提落鉆具、鉆桿前,檢查提引器方向,保證提引器環下落到位,切口朝下,防止鉆具或鉆桿脫落。
      第五節  鉆探操作
      第23條  金剛石鉆進操作
      一、在每一個回次鉆進時應由一人操作。操作時必須保持鉆壓穩定、進尺速度均勻,不得隨意提動鉆具。
      二、鉆進操作中應注意觀察各種儀表變化、機器運行及進尺速度等情況,若發現異常,必須及時處理。
      三、在鉆進過程中,應有專人觀察水泵的工作情況和送水量的大小。
      四、孔底必須保持潔凈,不得殘留金屬及磨料等雜物。由硬質合金鉆進后換用金剛石鉆進前,必須磨孔;換徑后應修整孔壁臺階。
      五、堅持“四必提鉆”措施,即下鉆過程中遇阻力轉動鉆具無效時,鉆進同類巖石時效驟降時,巖芯堵塞時及發現燒鉆征兆時,必須立即提鉆。
      六、下鉆時當鉆頭距孔底0.3-0.5m處,應先開泵沖孔,然后慢轉掃至孔底,鉆進數分鐘后再施加正常參數。
      七、在復雜地層鉆進時,下鉆必須謹慎,適當控制下降速度;提鉆時應向孔內回灌沖洗液。
      八、當孔底殘留巖芯超過0.3m時,必須專程撈取。
      九、建立與健全鉆頭及擴孔器的保管、使用制度。應由專人保管、檢查、發放及回收,并登記造冊,填寫明細卡片,隨同保存。
      第24條  合金鉆進操作
      一、當鉆頭下入孔內距孔底0.5m時,應緩慢開泵,并輕壓、慢轉掃到底,待鉆進正常后再調整所需技術參數。
      二、正常鉆進時,不得無故提動鉆具,當孔內發現異常時,應及時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三、必須保持孔底潔凈,當孔底殘留硬質合金較多時,必須專門撈取或磨滅。
      四、當孔底殘留巖芯超過0.3m或巖芯脫落時,應使用舊鉆頭撈取或處理。
      五、下鉆遇阻或采取巖芯時,嚴禁猛墩鉆具。
      第25條  鋼粒鉆進操作
      一、在同一巖層中鉆進時,每回次的投砂量及技術參數應保持基本一致。
      二、每次提鉆后,均必須認真檢查鉆頭磨損情況和取粉管中鉆屑粒度及數量,以確定下回次的投砂量及應選擇的技術參數。
      三、鋼粒鉆進要認真掌握好回次進尺時間,不許打懶鉆,回次終了應進行適當沖孔。
      四、保持孔底潔凈,當孔底集存鉆屑超過0.3m時必須專門撈取。
      五、在保持孔壁安全的情況下,應適當降低沖洗液的粘度,以有利于鋼粒鉆進。
      六、當鉆頭高度小于15Omm時,不能再使用。
      第26條  無芯鉆進操作
      一、鉆進時,必須使用鉆挺或加重鉆挺加壓,其總重量應超過所需鉆壓的20一30%。
      二、為防止孔斜,應采用帶防斜裝置的鉆具鉆進。
      三、注意檢查鉆頭水眼暢通情況及鉆頭側刃磨損情況,不合格者禁用。
      四、鉆進時注意觀察泵壓及孔口返水等情況,發現異常應及時處理。
      五、保持沖洗液良好性能,提鉆時應灌孔。
      第27條  受控定向鉆進操作
      一、造斜段 (含分枝點)應選擇在中硬巖層及孔壁穩固的孔段。
      二、孔身曲線設計,宜為平而彎曲型。
      三、按設計要求和造斜,定向器具的使用說明認真操作和施工。
      四、應在優質低固相沖洗液中加潤滑劑。
      第六節  沖洗液操作
      第28條  鉆進中必須專人看泵,根據鉆進參數及時調整泵量。
      第29條  應根據巖性、地下水質、鉆進方法、孔深及工程要求選擇不同類型的沖洗液。配制沖洗液,應選用優質膨潤土作為造漿的基本材料,嚴禁使用劣質土或孔內自然造漿。
      第30條  鉆場應配備有粘度計、比重計、含砂量杯、失水儀及PH值試紙等簡易沖洗液測試器具,以便及時檢查測試。對沖洗液的性能,在正常情況下每班至少測定一次,調整前及調整后還應各測定一次,并將測定的性能指標數據如實填入班報中。
      第31條  為確保沖洗液的凈化,除及時清除循環系統中的巖粉外,還應配備和設置凈化裝置 (除砂器或振動篩等)。水源池內不得有雜物;沉淀池中的沉淀物不得超過其容積的1/5。
      第32條  對沖洗液使用的各種處理劑,必須熟知其性能,并妥善保管。
      對有毒、有腐蝕性的處理劑,在使用時應有防護措施,以防對人身的侵害。向沖洗液中添加處理劑時,應緩慢、均勻,并嚴禁向沖洗液中任意添加清水。
      第七節  預防鉆孔事故操作
      第33條  在鉆進過程中,發現設備運轉異常時,應盡快將鉆具提至安全孔段或全部提出孔外后再進行檢修。無論何種情況,均嚴禁將鉆具放置孔底而做其它事情。
      第34條  當鉆機升降系統發生故障而不能提升時,必須保持孔內沖洗液正常循環,經常轉動鉆具;當水泵發生故障時,必須先將孔內鉆具提至安全孔段;當動力機發生故障時,必須設法將鉆具提離孔底,并經常用人力轉動鉆具。
      第35條  在鉆進過程中,必須認真做到“三看”、“二聽”、“一及時”。即看扶把振動和進尺速度、看水泵表及回水情況、看皮帶及水接頭情況;聽機器運轉聲、聽孔內振動聲;發現異常及時處理。
      第36條  嚴格鉆具檢查制度,堅持做到“四檢查”、"三不下"、"兩準備",以防斷脫鉆具事故的發生。
      四檢查:開鉆前檢查、升降鉆具時檢查、準備鉆具加尺時檢查、孔內事故處理之后檢查。
      三不下:鉆具外徑磨損超過規定不下(直徑63.5mm鉆桿磨損3.5mm,直徑5Omm鉆桿磨損3mm,直徑42mm鉆桿磨損2.5mm,巖芯管磨損達壁厚1/4)、絲扣部分不合格不下、鉆具彎曲超限不下。
      兩準備:備用鉆具的準備、上一班為下一班做好準備。
      第37條  鉆具提出后,必須立即蓋嚴孔口。
      第38條  發生孔內事故后,必須及時量準機上余尺,準確弄清孔內事故鉆具的規格、數量、事故部位深度,認真分析事故發生的原因;針對事故性質研究處理方案,制訂具體措施,慎重處理,并詳細記錄。重大事故應由項目部或鉆探技術人員組織處理。
      第39條  在處理現孔內事故的過程中,必須將處理方法、步驟、措施、效果、發生的意外情況,以及下入孔內的打撈工具的規格及其結構等詳細記錄在原始班報中,并嚴格交接班制度
      第40條  處理孔內事故,嚴禁強力提拉和開車硬擰事故鉆具。利用升降機提拉事故鉆具時,事先必須對升降機系統、鉆塔天輪及各部螺栓進行全面檢查;并不得超過鉆機及鉆塔的有效負荷;同時塔上不得有人;其他非操作人員均須撤離至鉆場以外的安全地帶。
      第八節  收尾工作
      第41條  鉆孔竣工后應做好各種善后處理工作,其中包括鉆孔質量驗收,有關資料移交,鉆機設備搬遷,檢修存放,場地雜物清理等。
      第42條  鉆孔結束后,鉆機搬遷,主要應做到:
      一、機動車搬運設備時,應有專人指揮,用吊車或千門拉起吊時,鋼絲繩,繩卡,掛鉤及吊架腿應牢固。
      二、多人抬動設備時,專人指揮,相互配合。
      三、小物件工具、鉆頭、零部件等裝箱保管,管材、塔件等捆扎牢固入庫保管,防止丟失。
      第43條 收回的鉆機等設備按規定進行檢修,保證設備完好,在下次施工時減少故障,確保正常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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