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采維修電工安全技術規程
作者:佚名
2011-02-24 19:54
來源:本站原創
綜采維修電工安全技術規程
一、適用范圍
第1條 本操作規程適用于在煤礦井下從事綜采工作面電氣設備維護檢修工作的維修電工。
二、上崗條件
第2條 必須經過專業技術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能獨立工作。學徒工不得獨立進行操作。
第3條 必須熟悉《煤礦安全規程》、《煤礦機電設備完好標準》、《煤礦機電設備檢修質量標準》及電氣防爆標準等有關內容和規定。
第4條 必須熟悉電氣設備的性能、結構和原理,具有熟練的維修保養以及故障處理的工作技能和基礎知識。熟悉維修范圍內的供電系統、電氣設備分布及電纜與設備的運行狀況。
第5條 必須清楚采區巷道、工作地點的安全狀況和瓦斯濃度,并熟悉出現事故時的停電順序和人員撤離路線。
第6條 必須掌握現場電氣事故處理和觸電事故搶救的基本知識。
三、安全規定
第7條 上班前嚴禁喝酒,班中不做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事情,嚴格遵守各規章制度。
第8條 在進行檢修作業時,一般不得少于兩人,并與操作工配合好。
第9條 在檢修、運輸和移動電氣設備前,要注意觀察工作地點周圍環境和頂板支護情況,保證人身和設備安全,嚴禁空頂作業。
第10條 排除有威脅人身安全的電氣故障或按規定需要監護的工作時,不得少于兩人。
第11條 所有電氣設備、電纜和電線,不論電壓高低,在檢修檢查或搬移前,必須首先切斷設備的電源,嚴禁帶電作業、帶電搬運和約時送電。
第12條 只有在瓦斯濃度低于1%的風流中,方可按停電順序停電,打開電氣設備的門(或蓋),經目視檢查正常后,再用與電源電壓相符的驗電筆對各可能帶電或漏電部分進行驗電,檢驗無電后,方可進行對地放電操作。
第13條 電氣設備停電檢修檢查時,必須將開關閉鎖,掛上“有人工作,禁止送電”的警示牌。無人值班的地方必須派專人看管好停電的開關,以防他人送電。環形供電和雙路供電的設備必須切斷所有相關電源,防止反供電。
第14條 當要對低壓電氣設備中接近電源的部分進行操作檢查時,應斷開上一級的開關,并對本臺電氣設備電源部分進行驗電,確認元電后方可進行操作。
第15條 電氣設備停電后,開始工作前,必須用與供電電壓相符的測電筆進行測試,確認無電壓后進行放電,放電完畢后開始工作。
第16條 在有瓦斯突出危險的巷道內打開設備蓋檢查時,必須切斷設備前級電源后再進行檢查。
第17條 采區工作面開關的停送電,必須執行“誰停電、誰送電”的制度,不準他人送電。
第18條 一臺總開關向多臺設備和多地點供電時,停電檢修完畢需要送電時,確認所供范圍內無其他人員工作時,方準送電。
第19條 對大的零部件檢修時,要制定專項檢修計劃和安全技術措施,貫徹落實到人。
第20條 清理檢修設備殼上的煤塵,工作地點周圍應灑水滅塵。
第21條 檢修部位上方及進風側的工作帳蓬、檢修人員工作服、工具及零件要清潔。
第22條 準備檢修、維護用的材料、配件、工具、測試儀表及工作中其他用品。
第23條 辦理計劃停電審批單、高壓停電工作票,與通風部門聯系安排瓦斯檢測事項。
第24條 在工作地點交接班,了解前一班設備運行情況,設備故障的處理及遺留問題,設備檢修、維護情況和停送電等方面的情況,安排本班檢修、維修工作計劃。
五、操作順序
第25條 檢查工作地點的安全狀況。
第26條 需檢修的電氣設備按停送電規定進行停電操作。
第27條 需打開隔爆蓋檢修的電氣設備,先測瓦斯符合要求后再操作。
第28條 按規定程序進行正常操作。
第29條 工作完畢清理現場,做好收尾工作。
六、正常操作
第30條 接班后對維護地區內電氣設備的運行狀況、纜線吊掛及各種保護裝置和設施等進行巡檢,并做好記錄。
第3l條 巡檢中發現漏電保護、報警裝置和帶式輸送機的安全保護裝置失靈、設備失爆或漏電、信號不響、電話不通、電纜損傷等問題時,要及時進行處理。對處理不了的問題,必須采取措施,并向領導匯報。防爆性能遭受破壞的電氣設備,必須立即處理或更換。
第32條 對使用中的防爆電氣設備的防爆性能,每月至少檢查一次,每天檢查一次設備外部。檢查防爆面時不得損傷或玷污防爆面,檢修完畢后必須涂上防銹油,以防止防爆面銹蝕。
第33條 維修電氣設備需要打開機蓋時,要有防護措施,防止煤矸掉人設備內部。拆卸的零件,要存放在干燥清潔的地方。
第34條 電氣設備拆開后,應記清所拆的零件和線頭的號碼,以免裝配時混亂和因接線錯誤而發生事故。
第35條 在檢修開關時,不準任意改動原設備上的端子位序和標記,所更換的保護組件必須是經礦測試組測試過的。在檢修有電氣聯鎖的開關時,必須切斷被聯鎖開關中的隔離開關,實行機械閉鎖。裝蓋前必須檢查防爆腔內有無遺留的線頭、零部件、工具、材料等。
第36條 開關停電時,要記清開關把手的方向,以防所控制設備倒轉。
第37條 采煤工作面電纜、照明信號線應按《煤礦安全規程》規定懸掛整齊。使用中的電纜不準有雞爪子、羊尾巴、明接頭。加強對電氣設備和移動電纜的檢查與維護,避免其受到擠壓、撞擊和炮崩,發現損傷后,應及時處理。
第38條 各種電氣保護裝置必須定期檢查維修,按《煤礦安全規程》及有關規定要求進行調整、整定,不準擅自甩掉不用。
第39條 電氣安全保護裝置的維護與檢修應遵守以下規定:
1.不準任意調整電氣保護裝置的整定值。
2.每班開始作業前,必須對低壓檢漏裝置進行一次跳閘試驗,對煤電鉆綜合保護裝置進行一次跳閘試驗,嚴禁甩掉漏電保護或綜合保護運行。
3.移動變電站低壓檢漏裝置的試驗按有關規定執行。補償調節裝置經一次整定后,不能任意改動。用于檢測高壓屏蔽電纜監視性能的急停按鈕應每天試驗一次。
第40條 安裝與拆卸設備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1.電氣設備的安裝與電纜敷設應在頂板無淋水和底板無積水的地方,不應妨礙人員通行,距軌道和鋼絲繩應有足夠的距離,并符合規程規定。
2.直接向采煤機供電的電纜,應使用電纜夾。
3.橡套電纜之間的直接連接,必須采用冷壓、冷補工藝。綜掘機、耙斗機、裝巖(煤)機及煤電鉆的負荷電纜,禁止使用接線盒連接。其他電纜的連接按有關規程規定執行。
4.用人力敷設電纜時,應將電纜順直,在巷道拐彎處不能過緊,人員應在電纜外側搬運。
5.工作面與巷道拐角處的電纜要吊掛牢固,工作面的電纜及開關的更換必須滿足設計要求。
6.搬運電氣設備時,要綁扎牢固,禁止越寬超高,要聽從負責人指揮,防止傷人和損壞設備。
七、特殊操作
第41條 井下供電系統發生故障后,必須查明原因,找出故障點,排除故障后方可送電。禁止強行送電或用強送電的方法查找故障。
第42條 發生電氣設備和電纜著火時,必須立即切斷就近電源,使用電氣滅火器材滅火,嚴禁用水滅火,并及時向調度室匯報。
第43條 發生人身觸電事故時,必須立即切斷電源或使觸電者迅速脫離帶電體,然后就地進行人工呼吸,同時向調度室匯報。在觸電者未完全恢復、醫生未到達之前不得中斷搶救。
八、收尾工作
第44條 清點工具、儀器、儀表、材料,填寫檢修記錄。
第45條 現場交接班,將本班維修情況、事故處理情況、遺留的問題向接班人交接清楚。對本班未處理完的事故和停電的開關要重點交接,交接清楚后方可離崗。
一、適用范圍
第1條 本操作規程適用于在煤礦井下從事綜采工作面電氣設備維護檢修工作的維修電工。
二、上崗條件
第2條 必須經過專業技術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能獨立工作。學徒工不得獨立進行操作。
第3條 必須熟悉《煤礦安全規程》、《煤礦機電設備完好標準》、《煤礦機電設備檢修質量標準》及電氣防爆標準等有關內容和規定。
第4條 必須熟悉電氣設備的性能、結構和原理,具有熟練的維修保養以及故障處理的工作技能和基礎知識。熟悉維修范圍內的供電系統、電氣設備分布及電纜與設備的運行狀況。
第5條 必須清楚采區巷道、工作地點的安全狀況和瓦斯濃度,并熟悉出現事故時的停電順序和人員撤離路線。
第6條 必須掌握現場電氣事故處理和觸電事故搶救的基本知識。
三、安全規定
第7條 上班前嚴禁喝酒,班中不做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事情,嚴格遵守各規章制度。
第8條 在進行檢修作業時,一般不得少于兩人,并與操作工配合好。
第9條 在檢修、運輸和移動電氣設備前,要注意觀察工作地點周圍環境和頂板支護情況,保證人身和設備安全,嚴禁空頂作業。
第10條 排除有威脅人身安全的電氣故障或按規定需要監護的工作時,不得少于兩人。
第11條 所有電氣設備、電纜和電線,不論電壓高低,在檢修檢查或搬移前,必須首先切斷設備的電源,嚴禁帶電作業、帶電搬運和約時送電。
第12條 只有在瓦斯濃度低于1%的風流中,方可按停電順序停電,打開電氣設備的門(或蓋),經目視檢查正常后,再用與電源電壓相符的驗電筆對各可能帶電或漏電部分進行驗電,檢驗無電后,方可進行對地放電操作。
第13條 電氣設備停電檢修檢查時,必須將開關閉鎖,掛上“有人工作,禁止送電”的警示牌。無人值班的地方必須派專人看管好停電的開關,以防他人送電。環形供電和雙路供電的設備必須切斷所有相關電源,防止反供電。
第14條 當要對低壓電氣設備中接近電源的部分進行操作檢查時,應斷開上一級的開關,并對本臺電氣設備電源部分進行驗電,確認元電后方可進行操作。
第15條 電氣設備停電后,開始工作前,必須用與供電電壓相符的測電筆進行測試,確認無電壓后進行放電,放電完畢后開始工作。
第16條 在有瓦斯突出危險的巷道內打開設備蓋檢查時,必須切斷設備前級電源后再進行檢查。
第17條 采區工作面開關的停送電,必須執行“誰停電、誰送電”的制度,不準他人送電。
第18條 一臺總開關向多臺設備和多地點供電時,停電檢修完畢需要送電時,確認所供范圍內無其他人員工作時,方準送電。
第19條 對大的零部件檢修時,要制定專項檢修計劃和安全技術措施,貫徹落實到人。
第20條 清理檢修設備殼上的煤塵,工作地點周圍應灑水滅塵。
第21條 檢修部位上方及進風側的工作帳蓬、檢修人員工作服、工具及零件要清潔。
第22條 準備檢修、維護用的材料、配件、工具、測試儀表及工作中其他用品。
第23條 辦理計劃停電審批單、高壓停電工作票,與通風部門聯系安排瓦斯檢測事項。
第24條 在工作地點交接班,了解前一班設備運行情況,設備故障的處理及遺留問題,設備檢修、維護情況和停送電等方面的情況,安排本班檢修、維修工作計劃。
五、操作順序
第25條 檢查工作地點的安全狀況。
第26條 需檢修的電氣設備按停送電規定進行停電操作。
第27條 需打開隔爆蓋檢修的電氣設備,先測瓦斯符合要求后再操作。
第28條 按規定程序進行正常操作。
第29條 工作完畢清理現場,做好收尾工作。
六、正常操作
第30條 接班后對維護地區內電氣設備的運行狀況、纜線吊掛及各種保護裝置和設施等進行巡檢,并做好記錄。
第3l條 巡檢中發現漏電保護、報警裝置和帶式輸送機的安全保護裝置失靈、設備失爆或漏電、信號不響、電話不通、電纜損傷等問題時,要及時進行處理。對處理不了的問題,必須采取措施,并向領導匯報。防爆性能遭受破壞的電氣設備,必須立即處理或更換。
第32條 對使用中的防爆電氣設備的防爆性能,每月至少檢查一次,每天檢查一次設備外部。檢查防爆面時不得損傷或玷污防爆面,檢修完畢后必須涂上防銹油,以防止防爆面銹蝕。
第33條 維修電氣設備需要打開機蓋時,要有防護措施,防止煤矸掉人設備內部。拆卸的零件,要存放在干燥清潔的地方。
第34條 電氣設備拆開后,應記清所拆的零件和線頭的號碼,以免裝配時混亂和因接線錯誤而發生事故。
第35條 在檢修開關時,不準任意改動原設備上的端子位序和標記,所更換的保護組件必須是經礦測試組測試過的。在檢修有電氣聯鎖的開關時,必須切斷被聯鎖開關中的隔離開關,實行機械閉鎖。裝蓋前必須檢查防爆腔內有無遺留的線頭、零部件、工具、材料等。
第36條 開關停電時,要記清開關把手的方向,以防所控制設備倒轉。
第37條 采煤工作面電纜、照明信號線應按《煤礦安全規程》規定懸掛整齊。使用中的電纜不準有雞爪子、羊尾巴、明接頭。加強對電氣設備和移動電纜的檢查與維護,避免其受到擠壓、撞擊和炮崩,發現損傷后,應及時處理。
第38條 各種電氣保護裝置必須定期檢查維修,按《煤礦安全規程》及有關規定要求進行調整、整定,不準擅自甩掉不用。
第39條 電氣安全保護裝置的維護與檢修應遵守以下規定:
1.不準任意調整電氣保護裝置的整定值。
2.每班開始作業前,必須對低壓檢漏裝置進行一次跳閘試驗,對煤電鉆綜合保護裝置進行一次跳閘試驗,嚴禁甩掉漏電保護或綜合保護運行。
3.移動變電站低壓檢漏裝置的試驗按有關規定執行。補償調節裝置經一次整定后,不能任意改動。用于檢測高壓屏蔽電纜監視性能的急停按鈕應每天試驗一次。
第40條 安裝與拆卸設備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1.電氣設備的安裝與電纜敷設應在頂板無淋水和底板無積水的地方,不應妨礙人員通行,距軌道和鋼絲繩應有足夠的距離,并符合規程規定。
2.直接向采煤機供電的電纜,應使用電纜夾。
3.橡套電纜之間的直接連接,必須采用冷壓、冷補工藝。綜掘機、耙斗機、裝巖(煤)機及煤電鉆的負荷電纜,禁止使用接線盒連接。其他電纜的連接按有關規程規定執行。
4.用人力敷設電纜時,應將電纜順直,在巷道拐彎處不能過緊,人員應在電纜外側搬運。
5.工作面與巷道拐角處的電纜要吊掛牢固,工作面的電纜及開關的更換必須滿足設計要求。
6.搬運電氣設備時,要綁扎牢固,禁止越寬超高,要聽從負責人指揮,防止傷人和損壞設備。
七、特殊操作
第41條 井下供電系統發生故障后,必須查明原因,找出故障點,排除故障后方可送電。禁止強行送電或用強送電的方法查找故障。
第42條 發生電氣設備和電纜著火時,必須立即切斷就近電源,使用電氣滅火器材滅火,嚴禁用水滅火,并及時向調度室匯報。
第43條 發生人身觸電事故時,必須立即切斷電源或使觸電者迅速脫離帶電體,然后就地進行人工呼吸,同時向調度室匯報。在觸電者未完全恢復、醫生未到達之前不得中斷搶救。
八、收尾工作
第44條 清點工具、儀器、儀表、材料,填寫檢修記錄。
第45條 現場交接班,將本班維修情況、事故處理情況、遺留的問題向接班人交接清楚。對本班未處理完的事故和停電的開關要重點交接,交接清楚后方可離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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