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維修鉗工
一、主要危險源
1.操作時精力不集中,誤操作。
2.作業地點頂幫支護不完整、無風、瓦斯濃度超限。
3.未嚴格執行“停送電制度”。
4.單崗作業,無人監護。
5.起吊、固定大件作業不符合安全規定。
二、使用范圍
三、上崗條件
第2條 維修鉗工必須經過專門培訓,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
第3條 維修鉗工必須掌握設備運行原理、熟悉設備結構、性能。
四、安全規定
第4條 作業前必須進行本崗位危險源辨識,作業時必須嚴格執行“手指口述”。
第5條 維修鉗工進行操作時應不少于2人,一人操作,一人監護。
第6條 維修鉗工對設備進行維護檢修后,應通知有關負責人進行驗收。
第7條 維修鉗工應嚴格執行崗位責任制、交接班制,遵守設備維修有關安全規定。
第8條 各種檢修質量應符合《煤礦機電設備檢修質量標準》的要求。
五、操作準備
第9條 設備檢修前要將檢修用的備件、材料工具和安全保護用具準備齊全,并認真檢查完好狀況,確保檢修安全順利進行。
第10條 作業前要將所檢修設備停電閉鎖,并掛“有人作業,嚴禁送電”警示牌。
第11條 作業前要對作業場所的施工條件進行認真的檢查,以保證作業人員和設備的安全。
六、正常操作
第12條 檢查所維護的設備零部件是否齊全完好可靠。
第13條 對設備運行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進行檢查處理。
第14條 對有關的安全保護裝置要定期調整,確保安全可靠。
第15條 檢查設備各部液壓系統、潤滑系統油量、油質,油量、油質必須符合規定要求。
第16條 按時對所規定的日、周、月檢內容進行維護檢修,不得漏檢漏項。
第17條 要熟練掌握設備檢修內容、工藝過程、質量標準和安全技術要求,保證檢修質量和運行安全。
第18條 拆卸設備時必須按預定的順序進行,對拆卸部件應做好標記。拆下的機件要放在指定位置,物件放置穩妥,不得損壞、丟失。
第19條 拆卸較大的零部件時,必須采取可靠的防護措施防止下落和下滑。
第20條 拆卸有彈性偏重或易滾動的機件時,應有安全防護措施。
第21條 拆裝組件時,不準用鑄鐵、鑄銅等脆性材料或比機件硬度大的材料作錘擊或頂、壓的襯墊。
第22條 在檢修時需要打開機蓋、箱蓋和換油時,必須采取保護措施,以防落入雜物、淋水等。
第23條 在裝配滾動軸承時,如無條件進行軸承預熱處理,應用軟物件進行襯墊進行錘擊或頂壓處理。
第24條 在對設備進行換油或加油時,應選用符合規定油質。
第25條 對檢修后的設備要進行試運轉,檢查設備的運轉情況。
第26條 設備檢修后的試運轉工作,應由工作負責人統一指揮,由司機操作,在主要部位應設專人監護,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27條 設備經下列檢修后,應進行試運轉
1.更換軸承。
2.電動機解體大修,調整轉子、定子間隙。
3.減速器更換齒輪。
第28條 試運轉時監視人員應特別注意以下兩點
1.軸承等轉動部分的溫度。
2.轉動及傳動部分的震動情況,轉動聲音及潤滑情況。
第29條 禁止擅自拆卸成套設備的零部件去裝配其他機械。
第30條 各種安全保護裝置檢測儀表、警戒標志,嚴禁隨意拆除和改動。
第31條 在試驗、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材料時,應制定相應安全措施,報上一級技術領導批準。
第32條 兩個或兩個以上工種作業時,必須指定專人統一指揮。
第33條 工作中不準打鬧、嬉戲。
七、收尾工作
第34條 檢修后應將工具、材料、換下的零部件等進行清點、整理。對設備內部進行檢查,不得把無關的零件、工具等物品遺留在機腔內,試轉前應由專人負責復查一次。
第35條 檢修中被拆除或甩掉的安全保護裝置,應制定專人進行恢復。
第36條 試運轉前必須清除設備上的浮渣、雜物。檢修清洗零部件的廢液,應倒入制定的容器內,嚴禁亂倒。
第37條 檢修結束后應由檢修負責人進行驗收,發現問題立即處理。
第38條 搞好檢修現場文明衛生。
第39條 認真填寫檢修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