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維修電工
一、主要危險源
1.帶電檢修或搬遷電氣設備。
2.誤操作。
3.未嚴格執行“停送電制度”。
4.作業前未檢查瓦斯濃度。
5.甩掉設備保護,或保護裝置不完好。
6.電纜破損,漏電。
二、適用范圍
三、上崗條件
第2條 操作人員必須經專門培訓,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
第3條 電氣設備檢修工必須掌握電氣設備知識,熟悉電氣設備性能。
四、安全規定
第4條 作業前必須進行本崗位危險源辨識,作業時必須嚴格執行“手指口述”規定。
第5條 操作千伏級電氣設備主回路時,必須戴絕緣手套或穿絕緣靴。
第6條 供電系統所有繼電保護裝置均應符合要求,靈敏可靠、不準甩掉,當任一種保護失靈時,都應立即停電處理,處理不好不準送電,嚴禁短接運行。
第7條 各配電點均應按規定設置可靠的接地裝置。
第8條 工作面的配電點,移動的電氣設備及電纜,必須由專人檢查,嚴禁帶電搬遷移動電氣設備。更換動力電纜后必須檢查電動機的轉向。
第9條 各電器操作人員必須熟悉供電系統。每臺設備應有完好、標志牌,注明型號、電壓、用途、功率及過流整定值。
第10條 停送電時必須做到一人操作,一人監護。
第11條 嚴禁帶負荷操作隔離開關。
五、操作準備
第12條 停電后必須遵循驗電、放電、裝設短路接地線的順序進行工作,驗電時必須使用與等級相符的驗電筆或驗電器,停電后必須將相應的開關手柄打到“閉鎖”位置。
第13條 停電后必須掛“有人工作,嚴禁送電”的警示牌,執行專人看守制度,非操作人員,不得摘牌送電。
第14條 送電前必須檢查無誤后方可送電。
六、正常操作
第15條 電器設備檢修前必須切斷電源,嚴禁帶電檢修。
第16條 檢查電器設備的絕緣性能時,必須使用與其電壓等級相符的測試儀表。
第17條 檢查電氣設備的防爆性能及工作性能、設備各種儀表、液晶顯示,操作手把、按扭必須指示正常、靈活可靠。
第18條 在處理較復雜的電路故障時要冷靜、細致,認真查閱圖紙、必須對照線路仔細分析查明原因,做到有的放矢,避免檢修失誤,造成事故。
第19條 井下供電必須按照“三無”、“四有”、“兩齊”、“三全”、“三堅持”的規定進行檢修維護。
第20條 電氣設備必須有檢查維護記錄。
第21條 設備發生漏電、過載跳閘、短路跳閘,必須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可復位送電運行。
第22條 對各種不同型號設備應嚴格按照設備出廠說明進行檢修試驗,嚴禁拆卸。
第23條 電器接線應按《煤礦機電設備完好標準》中有關規定進行。
第24條 所有動力電纜插銷聯接、拆卸、安裝時,必須停電閉鎖,插銷未壓緊前嚴禁送電。
第25條 在處理電纜絕緣以及檢修電氣部分時,必須將控制開關停電閉鎖,并掛“有人工作,嚴禁送電”警示牌。
第26條 每更換一次電纜,要注意相序連接,要檢查電機旋轉方向是否正確。
第27條 電纜護套損傷時,應按標準進行硫化熱補或同等效應的冷補。
第28條 各種電纜只能在規定的電壓等級下使用,嚴禁超過安全載流量。
第29條 各種電纜連接盒、連接器的高度應略高于電纜懸掛高度,以防電纜上的水滴沿電纜滲入。
第30條 拆除移動電纜時,電纜插銷應妥善保管不得砸碰,不得放在水中浸泡,不用的電纜插銷座應加以封堵。
第31條 定期進行各類設備電纜的絕緣測定,對絕緣值低于安全值以下的電纜應檢查、處理需要更換時必須進行更換。
七、收尾工作
第32條 清點工具、儀表、儀器,填寫檢修記錄。
第33條 現場交接班,將本班維修情況、事故處理情況、遺留的問題向接班人交接清楚,對本班未處理完的事故和停電開關,要重點交接,交接清楚后方可離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