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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防工區技術員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2022)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21-12-14 14:42 來源:煤礦安全網 工區 技術 技術員 安全 安全生產 生產 職業 職業病 危害 防治 責任 責任制 2022

        通防工區技術員對分管范圍內技術工作負責,必須熟練掌握礦井安全專業知識并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

        一、崗位責任清單

        第一條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和技術規范。

        第二條嚴格執行新《煤礦安全規程》、《煤礦工人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作業規程》。

        第三條執行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和各項管理制度

        第四條協助技術主管搞好業務培訓,對生產工藝和職工規范操作進行技術指導,不斷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五條負責編制通防工區工作規程和專項安全技術措施、安全施工措施,落實作業規程、技術措施管理的“十個環節”。

        第六條對現場關鍵工程、關鍵部位、關鍵環節的安全措施進行把關。

        第七條 落實礦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工作。

        第八條協助技術主管落實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九條協助技術主管落實職業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度。

        第十條認真執行跟值班制度

        第十一條當發生事故時,配合事故調查,分析制定防范措施。

        第十二條 負責分管范圍內技術檔案的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工作中盡職盡責,制止“三違”。

        第十四條定期檢查重大安全風險管控措施落實情況。

        第十五條定期開展教育培訓、考核情況,內容要包含專項安全風險辨識及重大安全風險管控措施。

        第十六條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安全風險辨識評估技術學習,組織參與安全風險辨識評估工作人員集中學習安全風險辨識評估技術。

        第十七條建立事故隱患排查臺賬,對隱患進行分類記錄,及時通知相關責任人整改閉合。

        第十八條生產期間,現場施工人員及值帶班人員動態辨識隱患并及時處理。

        二、責任追究

        第十九條未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和技術規范的,通防工區技術員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條未嚴格執行新《煤礦安全規程》、《煤礦工人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作業規程》,通防工區技術員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一條未執行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和各項管理制度,通防工區技術員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第二十二條未協助技術主管搞好業務培訓的,通防工區技術員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三條出現無措施施工或措施貫徹落實不到位的,未按“十個環節”要求管理作業規程、技術措施的,通防工區技術員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四條 對現場關鍵工程、關鍵部位、關鍵環節的安全措施把關不嚴,造成經濟損失或人員傷害的,通防工區技術員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第二十五條未落實礦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工作的,通防工區技術員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第二十六條未協助技術主管落實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的,通防工區技術員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第二十七條未協助技術主管落實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的,通防工區技術員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第二十八條未執行24小時跟值班制度的,通防工區技術員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第二十九條分管范圍內的技術擋案管理工作混亂的,通防工區技術員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第三十條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通防工區技術員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礦井事故的;

        2、偽造、故意破壞礦井事故現場的;

        3、阻礙、干涉礦井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三十一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通防工區技術員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2、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3、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第三十二條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通防工區技術員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通防工區技術員負直接責任。

        第三十三條 未及時參加進行年度安全風險辨識,年度安全風險辨識不切合現場實際,技術員負主要責任。

        第三十四條 未針對辨識結果編制辨識報告,或者未及時制定相關管控措施,技術員負主要責任。

        第三十五條 在專項辨識時,未能補充完善重大風險清單,技術員負主要責任。

        第三十六條 辨識評估的結果未作為編制安全技術措施的依據,技術員負主要責任。

        第三十七條 未按周期對重大安全風險管控措施進行評估檢查,未落實措施,措施落實不到位,技術員負重要責任。

        第三十八條 工區教育培訓內容、考核要求內容無年度、專項安全風險辨識評估結果、無崗位重大安全風險管控措施,技術員負重要責任。

        第三十九條 在工區組織的安全風險辨識評估技術學習中,未積極參與,或在考核不及格。技術員負重要責任。

        第四十條 隱患記錄分類不及時,隱患未及時通知相關責任人整改,整改隱患未在規定時間內完成閉合上報工作,技術員負重要責任。

        第四十一條 生產期間,未能動態辨識隱患并及時處理,技術員負重要責任。

        第四十二條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的,應視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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