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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輔助工區架空乘人裝置巡檢工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2022)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21-12-14 14:42 來源:煤礦安全網 輔助 輔助工 工區 架空 空乘 裝置 巡檢 安全 安全生產 生產 職業 職業病 危害 防治 責任 責任制 2022

        架空乘人裝置巡檢工是本崗位安全生產的直接責任者,必須熟練掌握相關專業知識并依法經過培訓,取得特殊工種操作資格證。

        一、崗位責任清單

        第一條 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和技術規范。

        第二條 嚴格按《煤礦安全規程》、《煤礦工人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作業規程》作業。

        第三條 執行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和各項管理制度

        第四條 必須熟練掌握斜巷各類技術參數以及架空乘人裝置的結構,原理、性能、安全保護裝置、達到會操作、會保養、會維修、會排除故障。

        第五條 負責巡回檢查設備,裝置,嚴禁帶病運行。

        第六條 認真做好架空乘人裝置的操作和監視,防止發生安全事故

        第七條 在架空乘人裝置運行過程中發現有掉繩、異響、座椅變形、易位等異常情況時,應立即停車,并及時處理上報。

        第八條 執行現場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時必須將設備,設施使用情況和存在的問題交接清楚。

        第九條 工作中必須持證上崗。

        第十條 正確佩帶工作中所需工具、勞動防護用品。

        第十一條 負責責任范圍內隱患排查工作,做好本崗位職業衛生防治工作。

        第十二條 積極參加本單位組織的安全培訓,不斷提高安全操作技能,接受本單位安全培訓工作情況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積極參與礦及工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演練。

        第十四條 工作中杜絕違章行為。

        第十五條 在作業過程中隨時排查事故隱患,逐項填寫事故隱患排查臺賬,嚴格落實事故隱患治理安全技術措施,并落實好崗位的安全風險管控措施

        第十六條 能夠立即治理完成的事故隱患,當班采取措施,及時消除,并做好記錄。對治理過程中危險性較大的事故隱患,治理過程中現場有專人指揮,并設置警示標識。

        二、責任追究

        第十七條 未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和技術規范的,架空乘人裝置巡檢工負直接責任。

        第十八條 未按《煤礦安全規程》、《煤礦工人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作業規程》作業的,架空乘人裝置巡檢工負直接責任。

        第十九條 未執行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和各項管理制度的,架空乘人裝置巡檢工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條 不熟悉架空乘人裝置的結構、原理、性能、安全保護裝置,架空乘人裝置巡檢工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未認真檢查架空乘人裝置,帶病作業導致安全事故的,架空乘人裝置巡檢工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二條 架空乘人裝置運行過程中發現異常情況未及時停車觀察、上報、處理的,架空乘人裝置巡檢工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三條 由于責任心不強、脫崗離崗、操作不當、造成安全事故或人員傷害的,架空乘人裝置巡檢工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四條 工作中未持證上崗的,架空乘人裝置巡檢工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未正確佩帶工作中所需工具、勞動防護用品,架空乘人裝置巡檢工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未按時參加安全技能培訓的,架空乘人裝置巡檢工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未進行責任范圍內隱患排查工作及本崗位職業衛生防治工作,架空乘人裝置巡檢工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未參與礦及工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演練,架空乘人裝置巡檢工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架空乘人裝置巡檢工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違章作業造成安全事故的;

        2、對他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3、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第三十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架空乘人裝置巡檢工負直接責任。

        第三十一條 對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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