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防工區束管監測工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2022)
束管監測工是本崗位安全生產的直接責任者,必須掌握相關專業知識并依法經過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
一、崗位責任清單
第一條 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和技術規范。
第二條 嚴格按新《煤礦安全規程》、《煤礦工人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作業規程》作業。
第四條 必須熟悉束管監測系統,掌握束管監測設備的結構、原理、性能,達到會調校、會保養、會維修、會排除故障。
第五條 負責束管檢測設備的安撤、調校、維護工作。
第六條 定期對束管監測系統進行檢查、發現問題立即處理。
第八條 按時參加安全技能培訓,不斷提高安全操作技能。
第九條 工作中必須持證上崗,服從命令,聽從指揮,協調統一,杜絕違章行為。
第十條 在專項辨識中,積極應根據自身工作工作情況,合理的參與、提出辨識。
第十一條 根據工區編制教育培訓相關內容,認真學習與自己崗位相關的重大安全風險管控措施及安全風險辨識結果。
第十二條 積極按要求整改事故隱患,落實整改措施,確保現場施工用安全。
第十三條 生產期間,積極排查動態辨識隱患并及時處理
二、責任追究
第十四條 未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和技術規范,束管監測工負直接責任。
第十五條 未按新《煤礦安全規程》、《煤礦工人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作業規程》作業的,束管監測工負直接責任。
第十六條 不熟悉束管監測系統,未掌握束管監測設備的結構、原理、性能、造成經濟損失或人員傷害的,束管監測工負直接責任 。
第十七條 束管監測設備的安撤、調校、維護未達到規定要求,束管監測工負直接責任。
第十八條 未定期對束管監測系統進行檢查的,束管監測工負直接責任。
第十九條 未按規定佩帶勞動保護用品的,束管監測工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條 未按時參加安全技能培訓的,束管監測工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第二十一條工作中未持證上崗的,束管監測工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束管監測工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2、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第二十三條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中,束管監測工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束管監測工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四條 在專項辨識中,未積極應根據自身工作工作情況,合理的參與、提出辨識。現場施工人員負有一般責任。
第二十五條 根據工區編制教育培訓相關內容,未認真學習與自己崗位相關的重大安全風險管控措施及安全風險辨識結果,造成影響的。現場施工人員負有嚴重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未積極按要求整改事故隱患,落實整改措施,導致現場存在重點隱患的,現場施工人員負有嚴重責任。
第二十七條 生產期間,未及積極排查動態辨識隱患并及時處理,造成事故的,現場施工人員負重大責任。
第二十八條 對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