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助工區礦井維修鉗工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2022)
礦井維修鉗工是本崗位安全生產的直接責任者,必須熟練掌握相關專業知識并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責任清單
第一條 嚴格執行國家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行業標準、技術規范。
第二條 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鉗工安全操作規程》、《煤礦機電設備完好標準》、《煤礦機電設備檢修質量標準》、安全技術措施。
第四條 熟悉作業范圍內機械設備(設施)的結構、性能、原理以及維護、保養知識。
第五條所轄范圍內機械方面的維修、保養工作。
第六條 負責所轄范圍內的安全及消防設施的使用和保管。
第七條負責所轄范圍內衛生的清理。
第八條執行班前會制度。
第九條 執行交接班制度。
第十條 隨時檢查機械設備運行狀況、發現問題及時匯處理。
第十一條 負責責任范圍內隱患排查工作,做好本崗位職業衛生防治工作。
第十二條 積極參加本單位組織的安全培訓,不斷提高安全操作技能,接受本單位安全培訓工作情況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積極參與礦及工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演練。
第十四條 正確配戴勞動防護用品。
第十五條 工作杜絕違章行為。
第十六條 在作業過程中隨時排查事故隱患,逐項填寫事故隱患排查臺賬,嚴格落實事故隱患治理安全技術措施,并落實好崗位的安全風險管控措施。
第十七條 能夠立即治理完成的事故隱患,當班采取措施,及時消除,并做好記錄。對治理過程中危險性較大的事故隱患,治理過程中現場有專人指揮,并設置警示標識。
二、責任追究
第十八條 未執行國家有關部門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和技術規范的,礦井維修鉗工負直接責任。
第十九條違背《煤礦安全規程》、《鉗工安全操作規程》、《煤礦機電設備完好標準》、《煤礦機電設備檢修質量標準》、安全技術措施,礦井維修鉗工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條未執行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和各項管理制度,礦井維修鉗工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一條礦井維修鉗工不熟悉作業范圍內機械設備(設施)的結構,性能、原理以及維護、保養知識造成經濟損失或人身傷害的,礦井維修鉗工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二條 所轄范圍內的安全及消防設施的使用和保管出現問題,礦井維修鉗工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第二十三條 所轄范圍內的衛生未清理,礦井維修鉗工負主要責任。
第二十四條違背班前會制度、交接班制度,礦井維修鉗工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五條不參加各項安全技術業務培訓的,礦井維修鉗工負主要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未進行責任范圍內隱患排查工作及本崗位職業衛生防治工作,礦井維修鉗工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未參與礦及工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演練,礦井維修鉗工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未正確配戴勞動防護用品,礦井維修鉗工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機修工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違章作業造成安全事故的;
2、對他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3、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經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第三十條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安全審查中,機修工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機修工負直接責任。
第三十一條 對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的,應視情況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