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助工區維修班班長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2022)
輔助工區維修班班長是作業現場安全管理的直接責任者,對本班次現場安全管理全面負責,必須掌握煤礦安全生產相關專業知識并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責任清單
第一條 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和技術規范。
第三條 執行《煤礦安全規程》、《電業安全規程》、《煤礦工人技術操作規程》、安全技術措施。
第四條 根據當班出勤人員的特點,合理安排好當班的工作。
第五條 對所轄設備、電纜等實施動態檢查,發現隱患立即處理。
第六條 落實礦井安全生產標準化、安全生產“雙基”建設、煤礦安全程度評估工作。
第七條 負責本班各崗位工、特種作業人員的持證上崗情況的監督檢查,不得安排無證人員上崗。
第八條 當發生安全事故時,按程序立即匯報,并保護事故現場,積極配合事故調查處理。
第九條 負責責任范圍內隱患排查工作,做好本崗位職業衛生防治工作。
第十條 積極參加本單位組織的安全培訓,不斷提高安全操作技能,接受本單位安全培訓工作情況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積極參與礦及工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演練。
第十二條 熟悉消防設施、設備、器材性能,做好消防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 正確佩帶勞動保護用品。
第十四條 工作中盡職盡責,制止“三違”。
第十五條 在作業過程中隨時排查事故隱患,逐項填寫事故隱患排查臺賬,嚴格落實事故隱患治理安全技術措施,并落實好崗位的安全風險管控措施。
第十六條能夠立即治理完成的事故隱患,當班采取措施,及時消除,并做好記錄。對治理過程中危險性較大的事故隱患,治理過程中現場有專人指揮,并設置警示標識。
二、責任追究
第十七條 未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和技術規范,輔助工區維修班班長負直接責任。
第十八條 未執行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和各項管理制度,輔助工區維修班班長負直接責任。
第十九條 違背《煤礦安全規程》、《電業安全規程》、《煤礦工人技術操作規程》、安全技術措施,輔助工區維修班班長負直接責任或重要責任。
第二十條 未合理安排好當班的工作,輔助工區維修班班長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未對所轄設備、電纜等實施動態檢查,隱患未處理,輔助工區維修班班長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未落實礦井安全生產標準化、安全生產“雙基”建設、煤礦安全程度評估工作,輔助工區維修班班長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三條安排無證人員上崗,輔助工區維修班班長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四條未按時參加安全技能培訓,輔助工區維修班班長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未進行責任范圍內隱患排查工作及本崗位職業衛生防治工作,輔助工區維修班班長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未參與礦及工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演練,輔助工區維修班班長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七條 消防管理工作出現問題,輔助工區維修班班長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未正確佩帶勞動保護用品,輔助工區維修班班長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九條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輔助工區維修班班長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礦井事故的;
2、偽造、故意破壞礦井事故現場的;
3、阻礙、干涉礦井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三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輔助工區維修班班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2、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3、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第三十一條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輔助工區維修班班長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輔助工區維修班班長負直接責任。
第三十二條 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的,應視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