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video id="xkmid"><menu id="xkmid"></menu></video>
    <source id="xkmid"><menu id="xkmid"><kbd id="xkmid"></kbd></menu></source>
    <video id="xkmid"></video>

      <b id="xkmid"><tbody id="xkmid"><menu id="xkmid"></menu></tbody></b>
      <u id="xkmid"><small id="xkmid"><kbd id="xkmid"></kbd></small></u>

      <b id="xkmid"></b>
    1. 您好!歡迎來到煤礦安全生產網!

      銷售副礦長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2022)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21-12-10 10:50 來源:煤礦安全網 銷售 礦長 安全 安全生產 生產 職業 職業病 危害 防治 責任 責任制 2022

        銷售副礦長在礦長領導下,負責銷售管理工作,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和“一崗雙責”的原則,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銷售副礦長是礦井生產銷售管理、煤場管理的主要負責人。必須熟悉礦井有關安全生產的基本知識,國家有關財經法規,工作中恪盡職守,切實搞好礦井生產銷售管理、煤場管理工作。

        一、崗位責任清單

        第一條 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安全生產方針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對所分管范圍的安全生產工作具體負責。

        第二條 在礦長的領導下,負責礦井煤質發運、內部市場等管理工作、考核工作。

        第三條 組織制定分管部門負責人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和操作規程,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范圍和考核標準;參與審定礦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和規章制度

        第四條負責分管范圍內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對分管單位的銷售、煤場管理進行檢查、考核,督促被檢查單位對存在問題認真整改。

        第五條積極參與礦井生產經營管理方面的重大問題的研究,并提出加強安全管理、改善勞動條件、提高礦井銷售、煤場管理的意見和建議。負責分管范圍內的單位安全風險預控管理工作規劃、實施、督導、考核工作。

        第六條經常深入基層,深入生產工作現場,協調解決生產工作中的安全問題;對潛在的事故隱患,要超前預防,組織診斷采取預防措施

        第七條參與事故搶險救援,配合事故調查,協助事故調查組查清事故經濟損失。發生工傷事故時,立即組織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認真做好善后處理工作。

        第八條 及時向礦長辦公會議匯報全礦銷售、煤場管理工作情況,提出改進管理的意見和措施,為實現安全生產創造良好的條件。

        第九條加強分管單位的班子建設、隊伍建設、思想建設和作風建設,注重對干部的教育培養和管理,不斷提高干部職工隊伍的整體素質。

        第十條 抓好資源綜合利用,不斷提高資源綜合利用率。

        第十一條 抓好環境保護工作,加強對各類污染物的回收治理

        第十二條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經常檢查現場的安全隱患,制止“三違”。

        第十三條 外出期間必須明確專人代行職權。

        二、責任追究

        第十四條未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安全生產方針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經營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十五條 對分管單位的管理、考核不力,銷售副礦長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

        第十六條未督促分管單位制定適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和其他各項管理制度或未監督執行的,銷售副礦長負主要責任或領導責任。

        第十七條未對分管單位的管理和制度執行情況進行檢查、考核的,銷售副礦長負主要責任。

        第十八條未定期或不定期對分管單位的管理狀況進行檢查、考核或未督促整改的,銷售副礦長負主要責任。

        第十九條未積極參與礦井銷售管理方面重大問題的研究或未提出加強安全管理,改善勞動條件意見和建議的,銷售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條未加強分管單位的班子建設、隊伍建設、思想建設和作風建設,銷售副礦長負領導責任。

        第二十一條未經常深入施工現場,檢查現場的安全隱患,制止“三違”的,銷售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銷售副礦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違章指揮工人或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2、對工人屢次違章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3、對重大事故征兆或者已經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4、拒不執行礦井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礦井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二十三條礦井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銷售副礦長降級直到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按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礦井事故的;

        2、偽造、故意破壞礦井事故現場的;

        3、阻礙、干涉礦井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二十四條未經常深入基層,協調解決生產工作中的安全問題或對潛在的事故隱患超前預測,組織診斷采取預防措施的,銷售副礦長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

        第二十五條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安全審查中,銷售副礦長或授意相關人員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銷售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六條銷售副礦長分管的有關科室不能協調工作,影響礦井生產經營正常運行的,經營副礦長負主要責任。

        第二十七條銷售副礦長的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財產損失的,經營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八條在分管科室領導人負直接責任的事故中,銷售副礦長負領導責任。

        第二十九條外出期間,未明確專人代行職權的,銷售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三十條對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煤礦安全網(http://www.ychlsm.com)

      備案號:蘇ICP備12034812號-2

      公安備案號:32031102000832

      Powered By 煤礦安全生產網 徐州鑄安礦山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使用手機軟件掃描微信二維碼

      關注我們可獲取更多熱點資訊

      感謝網狐天下友情技術支持

    2. <video id="xkmid"><menu id="xkmid"></menu></video>
      <source id="xkmid"><menu id="xkmid"><kbd id="xkmid"></kbd></menu></source>
      <video id="xkmid"></video>

        <b id="xkmid"><tbody id="xkmid"><menu id="xkmid"></menu></tbody></b>
        <u id="xkmid"><small id="xkmid"><kbd id="xkmid"></kbd></small></u>

        <b id="xkmid"></b>
      1. 精品国产一区二区三区免费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