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業規程及安全技術措施編制審批管理辦法 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管理
第十一條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由各作業單位(采掘區隊、項目部等)編制。必須嚴格遵循“一工程一措施”原則,編制前必須了解現場情況,符合工程設計、法規政策和有關規定。各施工單位必須配備專職技術人員,負責現場安全技術措施的編制、報批、修訂、學習貫徹和實施。專職技術員必須由取得初級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的技術人員擔任,實習技術員不得獨立上崗。技術人員必須動態掌握施工環境的變化,及時對規程、措施進行修改、補充。
第十二條作業規程必須由總工程師組織聯合會審,由各部門、分管副總、生產礦長、安全礦長、總工程師審批,由礦長簽字批準執行(附:規程、措施審批簽字表)。
第十三條特殊工程、重點工程必須編制專門措施。對初采、末采、預裂爆破、主要巷道貫通、通風系統調整、排放瓦斯、盲巷管理、探放老空水、火區啟封等重要技術措施,必須由總工程師組織聯合會審,由各部門、分管副總、分管礦長、安全礦長審批后,由總工程師簽字批準執行。其他措施由總工程師確定審批方式(會審或傳閱方式審批)。
第十四條采掘設計、作業規程編制、安全技術措施的編制以及其它技術性文件的編制必須依照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技術標準等規定,遵循“技術可行,經濟合理,安全可靠”的原則。
第十五條規程、措施的內容要覆蓋整個作業環節的各作業流程和所有工序。如因地質條件變化或與現場等不符合時,要及時修改補充規程或另行制定安全措施。
第十六條已批準的設計、規程、措施,由各生產施工單位負責組織傳達貫徹到每一位作業人員,凡未學習或考試不合格者一律不得進入生產施工現場作業。應急措施和補充措施必須在開工前傳達貫徹。
第十七條凡未按規定編制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的工程一律不得開工。
第十八條在生產、建設過程中遇到重大安全生產與技術問題,必須組織編制專項設計、制定安全措施或組織技術鑒定,經上一級單位審查后,報公司安全監察局備案。主要事項如下:
(一)建(構)筑物下、鐵路下、水體下開采時,必須按建(構)筑物、鐵路、水體的重要程度,以及可能受到的影響,采取相應技術措施,并編制開采設計;
(二)在重要建(構)筑物和設備附近實施峒室爆破、拋擲大爆破、老空區爆破等特殊爆破時,必須編制設計,制定安全措施;
(三)已留設的防水煤柱需變動時,必須重新編制設計制定安全措施;
(四)選用井下電氣設備,應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相關要求,否則,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五)首采區、首采工作面、孤島工作面、殘采工作面必須編制回采設計、回采作業規程,制定安全措施。
第十九條在生產建設過程中,凡遇下列事項之一,必須組織編制設計、制定安全措施,并報上一級單位審批。
(一)采三角煤、斷層帶、殘留煤柱或地質構造極為復雜的煤層【有瓦斯噴出、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險或突水危險除外】不能保持2個安全出口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二)礦井必須有完整的獨立通風系統。改變全礦井或礦井一翼通風系統時,必須編制通風設計及安全措施;
(三)礦井實行串聯通風時,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相關規定,并制定安全技術措施;
(四)采煤工作面設置專用瓦斯排放巷時,必須制定專項安全技術措施;
(五)石門揭穿突出煤層前,必須編制設計,采取綜合防治突出措施;
(六)水淹區及水面以下的煤巖層中的采掘工作,應在排除積水后進行;如果無法排除積水,必須編制設計;
(七)開采水淹區以下的廢棄防水煤柱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八)承壓含水層與開采煤層之間的隔水層能承受的水頭壓力值大于實際值時可以“帶水壓開采”,但必須制定安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