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高職工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煤礦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防治規定》,結合本礦實際,組織對職工進行職業衛生法規、職業衛生知識、崗位職業健康操作規程、職業防護設備和個人職業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維護的培訓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培訓內容
2.職業衛生基本知識;
4.正確使用維護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
第二條 培訓管理
1.礦級領導和管理人員的培訓到取得二級培訓資質的機構進行培訓并取得“職業衛生合格證書”。
2.粉塵監測人員的培訓由煤監局指定的培訓機構進行培訓并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操作證”。
3.全員培訓,由本礦或委托相關技術服務機構進行培訓,并有培訓記錄存檔。
第三條 培訓時間
1.礦長、負責人及管理人員每兩年復訓一次。
2.粉塵監測人員每兩年復訓一次。
3.全員培訓。上崗前培訓時間不少于4學時,在崗期間培訓每年不少于2學時。
第四條 組織實施部門、經費保障
1.職業病危害預防領導小組組織培訓。
2.經費保障由主要負責人直接從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煤礦安監局聯合印發的《煤炭生產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財建[2004]119號)第六條第十項“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費用”中列支。
3.職業病危害預防經費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