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綜采面甲烷傳感器設在工作面回風流中,距工作面的距離≤10m。報警點:1%CH4;斷電點:1.5%CH4;斷電范圍:工作面及回風巷中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器設備;復電點:<1%CH4。
第二條 綜采面采用串聯通風時,進入串聯工作面的風流中必須裝設甲烷傳感器,裝設位置為距工作面煤壁<10m的進風順槽風流中;甲烷報警、斷電均為0.5%CH4;斷電范圍:被串工作面及回風巷道中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復電點為<0.5%CH4。
第三條掘進工作面的監控裝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綜掘機掘進工作面除配備機載式斷電儀外,還應在每個掘進工作面設置一個瓦斯傳感器,距離工作面迎頭的距離≤5M,報警點為1%CH4;瓦斯斷電點為1.5%CH4;復電點為<1%CH4;斷電范圍為掘進工作面及其20m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復電點為<1%CH4。
2.掘進工作面采用串聯通風時,應在被串入工作面進風流中增設甲烷傳感器,設置位置在串聯工作面局部通風機前10-15m處進風流中,其瓦斯報警點:0.5%CH4,斷電點0.5%CH4,斷電范圍:被串入的掘進工作面及其回風流中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復電點:<0.5%CH4。
第四條 回風流中設置機電硐室時,甲烷傳感器設置在機電硐室進風口3-5m位置。瓦斯報警點:0.5%CH4;斷電點:0.5%CH4;斷電范圍:機電硐室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復電點:<0.5%CH4。
第五條 每一個采區、一翼回風巷及總回風巷都應安瓦斯和風速傳感器。
第六條 礦井主要通風機風硐內應安設風速和壓力傳感器。
第七條 一氧化碳傳感器在綜采面的安設位置同于甲烷傳感器,應垂直掛于距頂板不大于300mm,距幫不小于200mm。
第八條 井下分站應吊掛安設在便于人員觀察、調試、檢驗及支護良好,無滴水、雜物的進風巷道或硐室中。
第九條 甲烷傳感器應垂直懸掛,其傳感器元件距頂板(頂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側壁不小于200mm,風速、壓差、溫度傳感器應掛在巷道中上部,傳感器顯示屏應與巷道走向方向垂直。
第十條 進下個設備之間使用專用不延燃電纜連接。電纜的敷設、連接方式,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
第十一條 設備開停、風門開關等傳感器的具體安設位置根據通風安全監測設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