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貫徹《煤礦安全規程》,確保礦井安全監控系統的正常運行,保障礦井安全生產,特制訂**煤礦安全監控系統使用管理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礦井安全監控系統的設置、安裝和管理。
第三條 礦總工程師應根據年度采掘計劃,組織調度室、安監科、機電科編制安全監控系統的修改方案,報公司批準,然后列入年度工程計劃,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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