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救器的采購必須按照國家標準進行,由使用單位根據入井人員情況提供采購計劃,公司安管部門匯總報請主管領導審批后,由能源物資部門負責采購。
2、自救器購進后除供應部門應履行的驗收制度外,還要由安全系統技術人員進行檢驗。
3、自救器的報廢由安全系統技術人員,確定其無維修價值后,進行報廢。
4、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第十條規定:入井人員必須隨身攜帶自救器。
5、自救器的使用管理由礦長負責,并指定安全副礦長及有關部門和人員管理。
6、自救器實行專人專用,發放室不應有易燃、易爆和腐蝕性物品,其溫度應在0℃—45℃范圍內。自救器的專管人員,應負責自救器的外觀檢查和擦拭工作。
7、公司安全系統技術人員每季度進行一次氣密檢查。化學氧自救器氣密檢查要求在4000Pa壓力以上保持15秒下降值不大于300Pa為合格。
8、自救器管理部門和安全培訓部門負責對井下人員進行自救器基本知識的教育與使用訓練,新工人下井前必須接受不少于8小時的培訓和訓練,并達到在30秒內完成佩用自救器的熟練程度。每年進行一次避災演習。
9、所有隨身攜帶自救器入井人員,要愛護自救器,在沒有災變的清況下,不要隨意啟封自救器。
10、對于無故損壞、啟封自救器者,應由責任人按價賠償,對情節嚴重者將嚴肅處理。
11、各礦井對自救器應建立臺帳,記錄自救器的出廠日期、編號、檢查日期、檢查內容、檢查結果等,對于報廢的自救器及時注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