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條
1、礦井安全監控系統及監控分站、傳感器等監控設備無“四證一標志”或末按規定檢測、校驗、維護保養的;
2、未按規定配足安全監控人員,或安全監控人員未經培訓考核無證上崗的;
3、安全監控系統無人值班、值班人員脫崗域值班期間未認真履行職責、玩忽職守的;發生重大隱患未及時發現、認真處理、按規定上報的;重大隱患重復出現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排除的;
4、監控系統不能正常聯網運行、安全信息末按規定及時上傳的;
5、各類傳感器不按規定安裝、移動、甩開不用的或不在計算機內正確標注位置的;
6、監控系統工作管理人員未認真履行職責,發生重大隱患未及時處理、上報的,由所在單位給予批評教育,依照有關規章制度給予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撤職的行政處分;發生事故的,依法追究事故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