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礦長統一領導下,協助礦總工程師貫徹執行安全法規、規程、規定、指令、上級文件和領導指示。
2、協助礦總工程師組織編制礦井年度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
3、協助礦總工程師組織編制礦井安全技術發展規劃。
4、負責對采掘工作面作業規程、單項措施、專項措施提出初審意見,報礦總工程師終審,并協助礦分管領導貫徹實施。
5、協助礦總工程師組織水平、采區設計及采掘地區安排。
6、堅持按規定下井帶班,做好分管業務系統及區隊的“雙基”和質量標準化工作的監督落實。
7、參與礦長組織指揮礦井反風演習和礦井發生災變時的救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