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給錨桿、錨索巷道施工措施編制提供可靠的地質依據,從技術上保證錨桿、錨索支護的可靠性和安全性,進一步鞏固錨桿、錨索支護的應用效果,及時掌握頂板巖性動態變化情況,合理選擇支護參數,防止頂板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1、在掘進開拓巷道過程中,必須定期對巷道頂板巖性進行探測工作。
2、頂板巖性探測要建立健全專用原始記錄本,建立專用頂板巖性探測數據臺帳及頂板巖性探測數據報表。頂板巖性探測數據報表上同時體現巖性探測柱狀圖(示意),要求柱狀圖中的巖性厚度數據和報表相吻合,頂板探測數據及時上臺帳。
頂板巖性探測管理牌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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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地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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鉆孔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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鉆孔柱狀示意圖 |
巖性描述 |
探測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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鉆孔深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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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護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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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隊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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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測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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隊組技術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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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所有使用錨桿、錨索支護的巷道,煤巷每隔50m、巖巷每隔100m用錨索鉆機對頂板進行探測一次。
4、頂板巖性探測工作由生產技術部、地測防治水中心和施工隊組共同完成。由地測防治水中心人員對頂板巖性探測進行現場鑒定,對頂板巖性分界,如實描述,由生產技術部人員進行記錄,并填寫臺賬和報表。頂板巖性厚度在0.2m以上的應單獨分層;有煤線或頂板破碎地段的厚度、層位要重點描述記錄。
5、所有巷道開工前,地測防治水中心要根據附近頂板探測資料及相鄰工作面掘進資料,編制出掘進地質說明書,為編制掘進作業規程提供可靠的地質資料。
6、所有巷道開工前,要在巷道開口處對頂板進行探測。
7、考核及要求
⑴ 頂板巖性探測無原始記錄本或記錄不全、數據與報表不吻合的,每發現一次,給予生產技術部有關責任人100元罰款,生產技術部部長100元罰款。
⑵ 頂板巖性探測未按規定的距離、深度進行探測的,每發現一次,給予施工隊組、地測防治水中心和生產技術部有關責任人每人100元罰款,施工隊長、地測防治水中心主任和生產技術部部長每人200元罰款。
⑶ 巷道開工前,未按規定根據附近頂板探測資料和相鄰工作面掘進資料編制掘進地質說明書的,或者是無頂板巖性探測資料和掘進地質說明書盲目編制掘進作業規程的,給予地測防治水中心有關責任人100元罰款,地測防治水中心主任100元罰款,礦總工程師100元罰款。
8、由安監部門負責對頂板巖性探測工作進行監督并行使處罰權。
9、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適用于所有錨桿、錨索支護巷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