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確保全礦安全生產和科學合理地組織生產,杜絕工程開工、停工和復工的隨意性,實現有計劃、有組織、科學合理的施工,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開工、停工和復工的工程,必須按照礦上的統一部署,有計劃、有組織地進行。
二、新開工的工程必須由專業人員設計報分管副總工程師批準后,由施工單位技術員依據設計標準和地測科提供的地質說明書編制作業規程。
三、工程開工、停工和復工前,施工單位提出申請,由總工程師或副總工程師組織生產、安監、通防、機電等部門對開工、停工和工程復工地點進行鑒定,重點鑒定頂板、通風、供電、運輸、支護、積水等情況是否達到開工、停工和工程復工的安全標準。
四、各環節達到開工、停工和工程復工安全標準后,由施工單位填寫開工、停工和復工通知單,待各職能部門領導審批后,并在施工地點附近掛上開工許可牌板后,方可進行施工。
五、工程開工、復工前,施工單位技術員負責向全體職工傳達作業規程,全體職工學習作業規程并簽字。
六、對沒有開工、停工和復工通知單及施工地點沒有牌板擅自施工的,一經發現,除停止施工外,按違章指揮處罰,并追究施工單位負責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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