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進一步督促綜合工業區區長落實安全責任,加強對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管理,嚴格執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度,依據國家安全法律、法規,集團公司安全工作要求,制定本責任制。
第二條綜合工業區區長是綜合工業區的行政責任人,全面負責全區安全和生產工作。
第三條綜合工業區區長切實履行好6項安全工作職責。
1、在礦長的領導下,主持全區行政業務和技術管理,對全區的安全和生產負全面責任。
2、組織建立和健全各項安全工作制度,對全區職工進行安全生產和技術規程教育,隨時檢查各崗位人員執行規章制度情況。
3、掌握機電、運輸系統各環節運轉狀況、設備、設施使用情況,及時組織有關人員討論安全生產難題,采取措施,加以解決。
4、組織編制機電、運輸生產、經濟活動,中長期規劃及各類計劃,合理布置勞動能力,及時調整和配備設備、設施。
5、定期檢查分析運輸任務完成情況,大型設備運轉情況,掌握材料、配件、消耗情況,分析運輸費用,升降原因并采取措施。
6、大型設備發生重大事故或井下發生重大事故時,負責組織運輸車輛及物資迅速搶救。
第四條綜合工業區區長責任清單具體事項,見附表:《綜合工業區區長安全責任清單》。
第五條《綜合工業區區長安全責任清單》考核嚴格執行礦《安全到崗逐級考核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