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進一步督促機電副總落實安全責任,加強對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管理,嚴格執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度,依據國家安全法律、法規,集團公司安全工作要求,制定本責任制。
第二條 機電副總是全礦機電專業、機修生產業務范圍內安全生產工作的責任人,全面負責全礦機電專業、機修生產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
第三條 機電副總切實履行好二十七項安全工作職責。
一、協助機電副礦長對全礦機電專業、機修生產(包括地面廠房、機房)范圍內安全生產工作負安全監管責任;
二、協助機電副礦長對全礦井上、下供配電范圍內安全生產工作負安全監管責任;
三、協助機電副礦長對全礦特種設備系統業務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監管責任;
四、參與編制機電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參與編制礦井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
五、參與制定機電崗位人員安全培訓計劃,參與機電崗位人員安全培訓;監督檢查機電崗位人員接受培訓和持證上崗情況;
六、參與制定礦井提升、供電系統技術改造方案;參與制定大型設備安裝、拆除安全技術措施;
七、參與編制、審批符合本礦機電實際情況的機電規章制度和臨時性的安全措施,并要求嚴格執行,督促檢查;
八、負責對口專業的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創建工作;
九、協助機電副礦長負責組織編制分管系統各崗位安全到崗責任清單;
十、負責凡出現電氣焊、安裝回撤、煤倉(溜煤眼)清理等零星工程(作業)前由機電副礦長及機電副總、礦長助理(機電)組織一次危險因素辨識。機電科負責形成“專項安全風險辨識評估會議紀要”并下發相關單位;
十一、協助總工程師負責牽頭組織,嚴格執行作業規程、技術措施會審制度;
十二、協助機電副礦長牽頭針對分管系統專項特殊作業強化施工組織管理,對現場作業環境進行全面、動態隱患排表檢查;
十三、每月在礦長安全辦公會中協助機電副礦長加強對機電系統、各環節以及安全“未知”區域、事項的危險因素分析、溝通、協調實現危險因素辨識范圍更深、更廣、更全面,安全預控措施更加完善,切實消除安全預控盲區、彌補安全管理空白;
十四、協助總工程師負責,凡出現新水平、新采(盤)區、新工作面設計前,組織開展1次專項辨識;
十五、按照《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安全監督檢查規定》,執行煤礦領導帶班制度,在每次帶班過程中跟蹤重大安全風險管控措施落實情況,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十六、協助機電副礦長每旬組織對分管范圍內月度安全風險管控重點實施情況進行一次檢查分析,檢查管控措施落實情況,改進完善管控措施;
十七、負責協助機電副礦長具體執行演練工作;
十八、機電副總每月下井不少于15次,早班、二班、三班各5次;帶班次數不少于9次,其中早班1次,二班、夜班帶班各3次;
十九、機電副總每周至少兩個圓班去包保區隊班前參加班前會,了解生產、安全、經營狀況,幫扶區隊解決生產、技術、設備上存在的難題,同時貫徹上級部門和礦文件指示要求,幫助員工排除思想誤區,增強安全警示教育,提高區隊整體安全意識;
二十、機電副總每周至少去包保區隊工作面檢查一次;
二十一、機電副總每月參加一次“包保”區隊的班前會并進行宣講;
二十二、負責協助機電副礦長研究礦井隱蔽致災因素和抗災能力,審查本專業事故隱患的防范措施;
二十三、負責帶班過程中,對礦井重大隱患治理落實情況進行重點跟蹤;
二十四、參與事故搶險救援,配合事故調查,接受事故教訓,按職責權限落實事故防范措施;
二十五、參與制定機電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方案,并組織實施;
二十六、參與制定礦井機電設備、供電、等日常檢查維修、定期檢修、大修計劃和更新計劃,參與礦井停產檢修工作;
二十七、組織召開分管業務的技術會議,分析研究安全問題,及時采取預防和處理措施;
第四條 機電副總責任清單具體事項,見附表:《機電副總安全責任清單》。
第五條 《機電副總安全責任清單》考核嚴格執行礦《安全到崗逐級考核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