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督促安全副總落實安全責任,加強對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管理,嚴格執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度,依據國家安全法律、法規,集團公司安全工作要求,制定本責任制。
第三條安全副總切實履行好二十六項安全工作職責。
一、協助安全副礦長建立安全到崗逐級考核制度;建立安全到崗、獎罰約束、互保聯保的“三位一體”利益共同體長效機制;
二、每月協助安全副礦長對安全到崗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及考核;
三、協助安全副礦長組織對各級安全到崗各級百分制責任清單進行審核并下發;
四、協助安全副礦長組織安排制定年度安全風險辨識評估制定年度重大安全風險清單;
五、每月協助安全副礦長組織制定月度風險管控及隱患排查重點;
六、協助總工程師負責,凡出現新水平、新采(盤)區、新工作面設計前,組織開展1次專項辨識;
七、按照《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安全監督檢查規定》,執行煤礦領導帶班制度,在每次帶班過程中跟蹤重大安全風險管控措施落實情況,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八、協助安全副礦長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體系相關文件資料;
九、協助安全副礦長上報重大事故隱患并及時向安全辦公會議提出整改意見;
十、協助安全副礦長組織開展及參與各類安全生產大檢查;
十一、組織或參與制定礦應急救援預案及處置方案;
十二、組織或參與礦應急救援演練;
十三、安全副總每月下井不少于15次,早班、二班、三班各5次;帶班次數不少于9次,其中早班1次,二班、夜班帶班各3次;
十四、安全副總每周至少兩個圓班去包保區隊班前參加班前會,了解生產、安全、經營狀況,幫扶區隊解決生產、技術、設備上存在的難題,同時貫徹上級部門和礦文件指示要求,幫助員工排除思想誤區,增強安全警示教育,提高區隊整體安全意識;
十五、安全副總每周至少去包保區隊工作面檢查一次;
十六、安全副總每月參加一次“包保”區隊的班前會并進行宣講;
十七、協助安全副礦長組織或參與制定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十八、協助總工程師負責牽頭組織,嚴格執行作業規程、技術措施會審制度;
十九、參與或組織各類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并提出合理意見及措施;
二十、協助安全副礦長組織安全質量標準化檢查,并每月對全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進行考核;
二十一、負責對口專業的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創建工作;
二十三、協助安全副礦長負責每月對全礦安全培訓工作進行檢查及考核;
二十四、協助安全副礦長組織安排各類安全培訓工作;
二十五、協助安全副礦長組織安排對崗前、崗中、離崗體檢;
二十六、協助安全副礦長組織對全礦職業危害因素進行檢查及考核。
第四條安全副總責任清單具體事項,見附表:《安全副總安全責任清單》。
第五條《安全副總安全責任清單》考核嚴格執行礦《安全到崗逐級考核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