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進一步督促機電副礦長落實安全責任,加強對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管理,嚴格執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度,依據國家安全法律、法規,集團公司安全工作要求,制定本責任制。
第二條機電副礦長是全礦機電專業、輔助運輸、機修生產(包括地面廠房、機房)范圍內安全生產工作的責任人,全面負責全礦機電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
第三條 機電副礦長切實履行好三十五項安全工作職責。
一、對全礦機電專業、輔助運輸、機修生產(包括地面廠房、機房)范圍內安全生產工作負安全監管責任;
二、對全礦井上、下供配電范圍內安全生產工作負安全監管責任;
三、特種設備專業安委會:對全礦特種設備系統業務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監管責任;
四、每月主持召開一次機電、輔助運輸、機修專業安委會會議,及時指導協調各項安全工作,研究解決重大安全問題;
五、每旬組織一次本專業系統全覆蓋的安全隱患大排查活動,并制定整改方案,跟蹤督促落實,重大隱患問題掛牌督辦。重大隱患問題及整改情況報礦安委會辦公室;
六、每旬親自組織一次系統安全生產標準化對標檢查驗收;
七、負責組織編制分管系統各崗位安全到崗責任清單;
八、每月對分管單位正職“安全到崗”工作進行考核;
九、負責凡出現電氣焊、安裝回撤、煤倉(溜煤眼)清理等零星工程(作業)前由機電副礦長及機電副總、礦長助理(機電)組織一次危險因素辨識。機電科負責形成“專項安全風險辨識評估會議紀要”并下發相關單位;
十、負責凡出現支架運輸等零星工程(作業)前由機電副礦長及礦長助理(運輸)組織一次危險因素辨識。機電科負責形成“專項安全風險辨識評估會議紀要”并下發相關單位;
十一、牽頭針對分管系統專項特殊作業強化施工組織管理,對現場作業環境進行全面、動態隱患排表檢查;
十二、每月在礦長安全辦公會中對機電系統、各環節以及安全“未知”區域、事項的危險因素分析、溝通、協調實現危險因素辨識范圍更深、更廣、更全面,安全預控措施更加完善,切實消除安全預控盲區、彌補安全管理空白;
十三、每旬組織對分管范圍內月度安全風險管控重點實施情況進行一次檢查分析,檢查管控措施落實情況,改進完善管控措施;
十四、按照《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安全監督檢查規定》,執行煤礦領導帶班制度,在每次帶班過程中跟蹤重大安全風險管控措施落實情況,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十五、負責所有機電硐室及皮帶巷維護時,放炮管理工作;
十六、機電副礦長每月下井不少于15次,早班、二班、三班各5次;帶班次數不少于7次,其中早班、二班各2次,夜班3次;
十七、機電副礦長包保人員每周至少兩個圓班去包保區隊班前參加班前會,了解生產、安全、經營狀況,幫扶區隊解決生產、技術、設備上存在的難題,同時貫徹上級部門和礦文件指示要求,幫助員工排除思想誤區,增強安全警示教育,提高區隊整體安全意識;
十八、機電副礦長每周至少去包保區隊工作面檢查一次;
十九、機電副礦長每月參加一次“包保”區隊的班前會并進行宣講;
二十、負責組織、協調、指導機電、輔助運輸、機修、供配電和特種設備專業系統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組織制定措施,并落實隱患整改;
二十一、負責每旬組織開展一次機電、輔助運輸、機修、供配電和特種設備專業系統全覆蓋的事故隱患大排查,并召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專題會議;
二十二、負責組織機電、輔助運輸、機修、供配電和特種設備專業系統重大事故隱患整改督導、掛牌督辦、驗收銷號;
二十三、負責組織制定完善機電、輔助運輸、機修、供配電和特種設備專業系統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標準細則;
二十四、負責組織機電、輔助運輸、機修、供配電和特種設備專業系統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考核工作;
二十五、負責機電設備、設施日常檢修、檢查維護工作,及時消除電氣設備失爆、失保等事故隱患;
二十六、在晉華宮礦安委會統一領導下,負責協調指導晉華宮礦特種設備安全生產監管工作;
二十七、貫徹落實國家、省、市、集團公司及晉華宮礦有關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及各類規章制度;
二十八、定期召開專業委員會工作會議,分析本專業系統安全工作情況,研究解決重大安全問題;
二十九、協調督促建立健全本專業系統各級安全監管機構,配齊安全管理人員;
三十、督促指導本專業系統制定安全生產、安全管理制度,組織制定安全建設、標準化建設的規劃、標準、實施辦法;
三十一、組織建立本專業系統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體系,組織指導本專業系統開展安全隱患排查和安全專項督察,并進行監督考核;
三十二、組織指導本專業系統開展應急預案制定、應急演練、應急隊伍建設等工作;
三十三、組織指導本專業系統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工作;
三十四、組織指導本專業系統開展職業危害防治工作;
三十五、定期向安委會匯報工作,完成晉華宮礦安委會下達的任務;
第四條 機電副礦長責任清單具體事項,見附表:《機電副礦長安全責任清單》。
第五條 《機電副礦長安全責任清單》考核嚴格執行礦《安全到崗逐級考核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