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督促開拓副總落實安全責任,加強對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管理,嚴格執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度,依據國家安全法律、法規,集團公司安全工作要求,制定本責任制。
第二條開拓副總是全礦開拓系統業務范圍內安全生產工作的責任人,全面負責全礦開拓系統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
第三條 開拓副總切實履行好二十七項安全工作職責。
一、協助生產副礦長對開拓系統業務范圍內安全生產工作負安全監管責任;
二、協助生產副礦長根據礦的長遠規劃、接續計劃,參與制定年度、季度、月度的開拓、掘進計劃,合理組織生產;
三、協助生產副礦長負責組織編制煤礦開拓、掘進安全技措工程計劃;
四、參與制定開拓工作面初次放頂、收作、過地質構造帶等安全技術措施,并監督實施;協調開拓作業與瓦斯治理、水害防治、機電安裝等安全管理工作;
五、參與開拓系統安全管理工作。檢查開拓工作面頂板、煤壁等安全管理,檢查開拓工作面支護、設備及職業病防護設施等完好情況,檢查崗位人員按章操作情況;
六、參與制定安全培訓計劃,指導開拓系統安全培訓工作;檢查開拓系統安全培訓、考核工作情況;
七、負責對口專業的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創建工作;
八、協助生產副礦長負責組織編制分管系統各崗位安全到崗責任清單;
九、負責凡出現治理漏頂、強制放頂等特殊作業前;凡出現組織爆破等零星工程時;凡出現頂板冒頂、頂板破碎、來壓異常等變化事項時由生產副礦長、總工程師、采煤副總及開拓助理組織一次危險因素辨識。技術科及工倔辦負責形成“專項安全風險辨識評估會議紀要”并下發相關單位;
十、協助總工程師負責牽頭組織,嚴格執行作業規程、技術措施會審制度;
十一、協助生產副礦長牽頭針對分管系統專項特殊作業強化施工組織管理,對現場作業環境進行全面、動態隱患排表檢查;
十二、每月在礦長安全辦公會中協助生產副礦長、總工程師加強對開拓系統、各環節以及安全“未知”區域、事項的危險因素分析、溝通、協調實現危險因素辨識范圍更深、更廣、更全面,安全預控措施更加完善,切實消除安全預控盲區、彌補安全管理空白;
十三、按照《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安全監督檢查規定》,執行煤礦領導帶班制度,在每次帶班過程中跟蹤重大安全風險管控措施落實情況,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十四、協助生產副礦長每旬組織對分管范圍內月度安全風險管控重點實施情況進行一次檢查分析,檢查管控措施落實情況,改進完善管控措施;
十五、協助總工程師負責,凡出現新水平、新采(盤)區、新工作面設計前,組織開展1次專項辨識;
十六、按照《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安全監督檢查規定》,執行煤礦領導帶班制度,在每次帶班過程中跟蹤重大安全風險管控措施落實情況,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十七、協助生產副礦長每旬組織對分管范圍內月度安全風險管控重點實施情況進行一次檢查分析,檢查管控措施落實情況,改進完善管控措施;
十八、負責協助生產副礦長具體執行演練工作;
十九、開拓副總每月下井不少于15次,早班、二班、三班各5次;帶班次數不少于9次,其中早班1次,二班、夜班帶班各3次;
二十、開拓副總每周至少兩個圓班去包保區隊班前參加班前會,了解生產、安全、經營狀況,幫扶區隊解決生產、技術、設備上存在的難題,同時貫徹上級部門和礦文件指示要求,幫助員工排除思想誤區,增強安全警示教育,提高區隊整體安全意識;
二十一、開拓副總每周至少去包保區隊工作面檢查一次;
二十二、開拓副總每月參加一次“包保”區隊的班前會并進行宣講;
二十三、負責協助生產副礦長研究礦井隱蔽致災因素和抗災能力,審查本專業事故隱患的防范措施;
二十四、負責帶班過程中,對礦井重大隱患治理落實情況進行重點跟蹤;
二十五、參與事故搶險救援,配合事故調查,接受事故教訓,按職責權限落實事故防范措施;
二十六、負責職責范圍內作業現場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參與組織制定措施,并落實隱患整改;制止超能力生產、不滿足安全生產條件組織生產行為;
二十七、參與落實開拓系統隱患整改措施,督促生產單位按照開拓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等施工,落實開拓作業場所綜合防塵措施;
二十八、組織召開分管業務的技術會議,分析研究安全問題,及時采取預防和處理措施;
第四條 開拓副總責任清單具體事項,見附表:《開拓副總安全責任清單》。
第五條 《開拓副總安全責任清單》考核嚴格執行礦《安全到崗逐級考核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