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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關于印發局行政復議及行政應訴辦法的通知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21-08-25 10:17 來源:煤礦安全網 行政復議 國家 礦山安全 監察局 科技司

        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關于印發局行政復議及行政應訴辦法的通知

        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局機關各司:

        《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行政復議及行政應訴辦法》已經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

        2021年8月19日

        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行政復議及行政應訴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辦理行政復議案件和行政應訴事項,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或者省級礦山安全監察局作出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可以向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申請行政復議。

        第四條 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依法配備與履行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職責相適應的工作人員,并保證辦案工作經費、場所、調查取證裝備及其他必要的工作條件。

        初次從事行政復議的人員,應當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第五條 政策法規科技裝備司(以下簡稱法規科技司)是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的行政復議機構,具體承辦行政復議案件,處理行政應訴事項,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審查被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擬訂行政復議決定;

        (二)牽頭辦理因不服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具體行政行為和行政復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的應訴事項;

        (三)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取證,查閱有關文件和資料;

        (四)參與組織培訓礦山安全監察系統行政復議及行政應訴工作人員、法律顧問、公職律師,組織交流行政復議及行政應訴工作經驗;

        (五)抽調省級礦山安全監察機構行政復議及行政應訴工作人員、法律顧問、公職律師協助辦理行政復議及行政應訴事項;

        (六)辦理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的其他相關事項。

        第六條 其他司應當協助法規科技司審理或者辦理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事項。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一)向法規科技司提交由本司以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名義作出、引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的事實和法律依據等有關材料,并提出書面答復意見和處理建議;

        (二)參與辦理涉及本司業務范圍的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案件;

        (三)協助法規科技司辦理其他與本司主管業務有關的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事項。

        第七條 下列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文書應當加蓋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印章:

        (一)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

        (二)停止執行具體行政行為通知書;

        (三)規范性文件審查轉送函;

        (四)同意撤回行政復議申請通知書;

        (五)行政復議中止通知書;

        (六)行政復議終止決定書;

        (七)行政復議決定書;

        (八)訴訟代理人授權委托書;

        (九)行政訴訟答辯狀;

        (十)其他應當加蓋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印章的文書。

        本條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文書,可以加蓋法規科技司印章。

        第二章 行政復議的申請和受理

        第八條 綜合司等司收到向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后,應于一個工作日內轉交法規科技司。

        第九條 申請人以書面方式申請行政復議的,應當提交行政復議申請書。復議申請書應當由申請人或者申請人的法定代表人簽字,申請人為法人的應當加蓋法人印章。

        申請人為自然人的,應當提交身份證件復印件;申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提交有效營業執照或者其他有效證件的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等。

        第十條 申請人、第三人、被申請人委托代理人代為參加行政復議的,應當提交申請人與委托人的合法身份證明和授權委托書。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具體權限和委托期限。

        第十一條 行政復議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法規科技司可以自收到該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通知申請人補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行政復議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表述不清楚:

        (一)未按規定提供申請人基本情況;

        (二)無明確的被申請人;

        (三)行政復議請求、事實和理由不具體、不明確;

        (四)委托代理手續不全或者權限不明確;

        (五)未提供證明材料或者證明材料不具體、不明確;

        (六)其他行政復議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情形。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屬于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行政復議受理范圍:

        (一)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

        (二)為作出行政行為而實施的準備、調查、研究、論證、層報、咨詢等過程性行為和上級基于內部行政層級監督關系對下級作出的聽取報告、執法檢查、督促履責等行為;

        (三)以行政復議申請名義,提出批評、意見、建議、控告、檢舉、投訴等信訪請求的;

        (四)礦山安全監察機構對有權處理的信訪事項根據《信訪條例》作出的處理、復查、復核和不再受理決定等行為;

        (五)單獨對抽象行政行為提起行政復議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應納入行政復議范圍的其他情形。

        對同一申請人以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事實和理由重復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的,不再重復受理。

        第十三條 法規科技司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提出不予受理的意見,報經局領導批準后,制作《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送達申請人;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但不屬于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

        第十四條 法規科技司收到申請人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等信訪事項,且依法不屬于行政復議受理范圍的,應當將有關材料轉送信訪工作機構,告知申請人并做好記錄。

        第三章 行政復議的審理和決定

        第十五條 法規科技司應當自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制作《提出答復通知書》,連同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發送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是省級礦山安全監察機構的,省級礦山安全監察機構應當自收到《提出答復通知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答復,對申請人的復議請求、事實及理由進行答辯,并提交當初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書面答復應當載明下列事項,并加蓋公章:

        (一)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基本過程和情況;

        (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事實依據和有關證據材料;

        (三)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的文號、具體條款和內容;

        (四)對申請人復議請求的意見和理由。

        證據材料應當分類編號,對證據材料的來源、證明對象和內容作出說明,在證據材料上簽字或者蓋章,并注明提交日期。

        被申請人是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的,由承辦或者牽頭承辦具體行政行為的業務司按照上述要求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供相關材料,報請局領導同意后報送法規科技司。

        難以確定具體行政行為承辦機構的,由法規科技司確定。承辦機構有異議的,報請局主要負責人確定。

        第十六條 法規科技司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提出初步處理意見,送有關業務司或者單位征求意見后,草擬行政復議決定,報請局領導審核同意,作出行政復議決定,加蓋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印章后送達申請人。

        疑難復雜、社會影響大或者對處理意見有重大分歧的行政復議案件,應當經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務會議集體研究討論,必要時可以進行聽證。

        第十七條 被復議行政行為的處理結果正確,且不損害申請人的實體權利,但在事實認定、引用依據、證據提交方面有輕微瑕疵的,可以作出駁回復議申請或者維持原行政行為的決定,但應當對被申請人予以指正。

        第四章 行政應訴

        第十八條 綜合司收到人民法院轉送的行政起訴狀副本后,應于一個工作日內轉交法規科技司。法規科技司及其他業務司、省級礦山安全監察局在準備證據、依據及其他材料過程中,有關部門應當積極配合,答辯狀等應訴材料的報批程序應當簡便快捷,確保按期向人民法院提交。

        第十九條 法規科技司依據相關業務司或者省級礦山安全監察機構提供的材料,形成答辯狀及有關證據和材料,經局領導批準后提交人民法院。

        因不服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的,由承辦或者牽頭承辦該項工作的業務司負責提供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涉及的事實、理由、法律依據和其他相關證據材料。

        因不服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的,由法規科技司和其他業務司、省級礦山安全監察機構共同負責提供相關事實、理由、法律依據和證據材料。

        第二十條 對重大、復雜的行政應訴案件的答辯意見,應當報請局領導召開會議審議。

        因不服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具體行政行為而引發行政訴訟的,由承辦或者牽頭承辦該項工作的業務司作出說明。

        第二十一條 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不能出庭的,應當委托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

        參加行政訴訟應當確定訴訟代理人。訴訟代理人一般由法規科技司或者相關業務司的工作人員和委托的律師擔任。

        訴訟代理人人選由法規科技司或者法規科技司與有關業務司提出意見,報經局領導批準后,辦理授權委托有關手續和材料。

        第二十二條 法規科技司在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書或者裁定書送達后,應組織協調有關業務司,提出是否上訴的意見,報局領導審批。決定上訴的,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向二審人民法院提交上訴狀。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各省級礦山安全監察機構應當每年對本單位行政復議及行政應訴工作情況、行政復議決定履行情況以及典型案例等進行統計分析,并向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報告。

        第二十四條 各省級礦山安全監察機構辦理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案件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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