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行政復議及行政應訴辦法》日前印發,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根據辦法,政策法規和科技裝備司(以下簡稱法規科技司)是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的行政復議機構,具體承辦行政復議案件,處理行政應訴事項。
辦法明確,綜合司等司收到向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后,應于1個工作日內轉交法規科技司。行政復議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法規科技司可以自收到該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通知申請人補正。
法規科技司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提出不予受理的意見,報經局領導批準后,制作《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送達申請人;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但不屬于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
法規科技司應當自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制作《提出答復通知書》,連同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發送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是省級礦山安全監察機構的,省級礦山安全監察機構應當自收到《提出答復通知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答復,對申請人的復議請求、事實及理由進行答辯,并提交當初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被申請人是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的,由承辦或者牽頭承辦具體行政行為的業務司按照上述要求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供相關材料,報請局領導同意后報送法規科技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