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崗位職責
執行黨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技術規范和礦各項管理制度,并對安全工作負全面責任。
二、到位標準
1、負責制定各項管理制度并監督落實,負責崗位安全責任制的落實。
2、組織、管理、平衡、指導礦的勞動工資和社會統籌工作。
3、正確貫徹執行國家各項勞動工資、社會保險和職工勞動保護的政策、法令。
4、組織人員認真學習科學業務知識,不斷提高企業管理水平。
5、根據人員需求情況,提出內部人員調配方案,經上級領導審批后實施,促進人員的優化配置。
6、制定招聘計劃、招聘程序,進行初步的面試與篩選,做好各部門間的協調工作等。
7、制定薪酬政策、福利政策,辦理社會保障福利,做好職業技能鑒定工作。
8、組織勞動保險和勞動爭議調解工作,對職工進行礦規礦紀教育,嚴明勞動紀律。
9、督促全礦生產計劃和各類統計報表的落實和上報工作。
10.按時參加礦的有關會議,經常檢查勞動工資和社會統籌等工作的執行情況,并及時向礦長請示和匯報工作。
11、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安全工作。
三、考核標準
根據《盤縣老沙田煤礦安全生產崗位責任考核辦法》、《盤縣老沙田煤礦工資管理辦法》等相關文件規定,人力資源科科長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到位標準一項不達標考核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