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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綜合防突措施實施、檢查、驗收、審批管理制度(三項管理制度)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21-08-12 09:52 來源:煤礦安全網 措施 制度

        一、綜合防突措施實施制度

        (一)綜合防突措施崗位職責

        礦長是防突工作的第一責任人,礦長每月進行防突專題研究,檢查、部署防突工作;保證防突科研工作的投入,解決防突工作所需的人力、財力、物力;確保“抽、掘、采”平衡;確保防突工作和措施有效落實。

        總工程師對防突工作負技術責任,負責組織編制、審批檢查防突工作規劃、計劃措施

        生產副礦長負責開拓、采掘工作面生產過程中的防突工作。

        安全副礦長負責督促防突措施和防突責任的落實。

        生產技術科負責施工設計把關,搞清地質構造和煤層賦存情況。

        安全科負責防突工作的監督,督促落實防突責任。

        通風科負責防突工程設計、措施的編制,并負責上報和落實等工作。

        (二)綜合防突措施實施事項

        1、由地測組根據已有地質資料和鉆孔探測資料等進行分析,依據礦生產作業計劃對每個采、掘工作面每月提供相應的平面和剖面圖,標明地質構造位置,以便確定防突重點。

        2、嚴格執行“先探后掘”制度,礦總工程師通過對探測鉆孔的資料分析,然后與地質預報進行對比分析,確認掘進巷道前方地質構造、煤層賦存、瓦斯、水等情況,確定防突管理的重點位置和需要采取的措施。

        3、采掘作業時,嚴格執行防突措施的規定并有詳細準確的記錄。由于地質條件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執行所規定的防突措施的,施工隊組必須立即停止作業并匯報礦調度,經總工程師組織相關人員到現場調查后,由原措施編制隊組提出修改或補充措施,并按原措施的審批程序重新審批后方可繼續施工;其他部門或者個人嚴禁改變已批準的防突措施。

        4、安全科、通風科對防突采掘工作面實行動態跟蹤督查,及時掌握采掘工作面防突動態情況。及時匯報總工程師

        5、采掘工作面每班必須設置專職瓦檢員,隨時檢查瓦斯及防突情況,發現有突出預兆時,必須立即停止作業、通知切斷電源,協助班隊長立即組織人員按避災路線撤出,并匯報礦調度。

        6、防突采掘工作面的專職瓦檢員、安全員和放炮員必須固定在同一工作面工作,嚴禁隨意更換。

        7、實施防突措施前,工作面附近10米范圍內應加強支護,同時,工作面附近20米范圍內不得有煤、矸石等雜物,確保后路暢通。

        8、隊組必須在允許進尺的范圍內組織生產,嚴禁超采(掘)。

        9、安全員、瓦檢員必須對防突措施實施情況進行監督,并將監督情況向礦調度匯報。

        10.突出煤層采掘過程中,發現響煤炮、煤壁外移、瓦斯涌出量忽大忽小、鉆孔噴孔、頂鉆等突出預兆時,必須立即停止作業、切斷電源、撤出人員、設置柵欄,同時向礦調度匯報。只有待礦防突工作領導小組確認無異常,且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恢復作業。

        二、綜合防突措施檢查制度

        (一)綜合防突措施檢查機構

        組 長:礦 長

        副組長:總工程師 安全副礦長 生產副礦長 機電副礦長

        成 員:通風副總工程師 地測副總工程師 生產副總工程師 機電副總工程師 安全副總工程師 通風科科長 安全科科長 生產技術科科長 機運科科長

        (二)檢查內容

        1、瓦斯地質圖的繪制:圖中應當標明采掘進度、被保護范圍、煤層賦存條件、地質構造、突出點的位置、突出強度、瓦斯基本參數等。

        2、同一煤層、同翼、煤礦井下相鄰正在開采的采煤工作面沿空送巷時,采掘工作面嚴禁同時作業。

        3、正在開采的保護層工作面超前于被保護層的掘進工作面,其超前距離不得小于保護層與被保護層層間垂距的3倍,并不得小于100m。

        4、突出礦井的每個采盤須設置至少1條專用回風巷。回風巷貫穿整個巷道,嚴禁一段進風、一段回風。

        5、突出煤層采掘工作面回風側不得設置調節風量的設施。

        6、井巷揭穿突出煤層前,具有獨立的、可靠的通風系統。壓入式局部通風機和啟動裝置、安裝位置和風量符合要求。

        7、編制、審批、檢查防突工作規劃、計劃和措施落實情況。

        8、突出危險性預測、防突措施效果檢驗、區域驗證工作開展情況。

        9、工作面《防突專項設計》、《區域防突措施》、《局部防突措施》、《消突評價報告》、《瓦斯抽采達標評價報告》編制及實施情況。

        10.穿層鉆孔預抽煤巷條帶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的鉆孔控制整條煤層巷道及其兩側范圍是否符合要求。

        11、預抽區段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的鉆孔是否控制區段內的整個開采塊段,預抽回采區域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的鉆孔是否控制整個開采塊段的煤層,并確保預抽瓦斯鉆孔能夠按設計參數控制整個預抽區域。

        12、瓦斯抽采達標規劃和瓦斯抽采年度實施計劃的執行情況。

        13、工作面瓦斯抽采設計及執行情況,包括鉆孔施工、抽采管路安設、抽放系統等。

        14、防突安全設施完好情況。

        (三)檢查安排

        1、礦長每月至少進行1次防突專題研究,檢查、部署防突工作解決防突所需的人力、財力、物力,確保抽、掘、采平衡和防突措施的落實。

        2、礦長和總工程師每月至少1次到現場檢查各項防突措施的落實情況。

        3、安全科隨時檢查綜合防突措施的實施情況,并及時將檢查結果分別礦長、總工程師、安全副礦長匯報,并制定整改通知書,下發四定表,跟蹤整改落實情況。

        4、責任隊組接到安全科下發的整改通知書,制定整改方案,明確整改負責人,及時整改。

        5、責任隊組整改完畢后,由安全科組織復查,確認整改完畢,對隱患進行閉環。

        三、綜合防突措施驗收制度

        (一)卸壓區掘進工作面由總工程師組織相關隊組技術員編制《消突評價報告》,由總工程師或安全副礦長組織通風科、安全科、生產技術科驗收合格后,方可掘進。

        (二)下列情況之一的采掘工作面,由總工程師組織相關隊組技術員編制《消突評價報告》、《瓦斯抽采達標評價報告》,由總工程師或安全副礦長組織通風科、安全科、生產技術科驗收合格后,申請上級部門驗收,上級部門驗收合格,方可組織生產。

        1、掘進工作面煤層厚度大于0.3米的原始應力區、承壓區;

        2、在承壓區或原始應力區,井巷(包括石門和斜巷,以下同)揭露煤層厚度大于0.3米的;

        3、卸壓區(保護層開采)揭露煤層厚度大于2、5米的;

        4、采煤工作面。

        (三)掘進工作面區域防突措施符合要求后,礦長、總工程師、安全副礦長、通風副總工程師必須有一人在現場組織至少施工一個區域措施效果檢驗孔。

        (四)采掘工作面區域綜合防突措施驗收基本條件

        1、按區域綜合防突措施(專項防突設計)及上級部門批復施工;

        2、殘余瓦斯壓力Pc<0.74MPa,且殘余瓦斯含量Wc<7m³/t;

        3、掘進工作面實施區域防突措施的,匯總瓦斯濃度原則上不大于15%;

        4、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說明抽采時間不夠,抽采不徹底,存在抽采盲區。預抽時間差異系數必須小于30%:

        (1)原始瓦斯含量大于等于7m³/t;

        (2)掘進工作面絕對瓦斯涌出量大于3m³/min或回風流瓦斯濃度達0.6%及以上;

        (3)井巷揭露煤層(承壓區或原始應力區)厚度大于2.5m的;

        (4)打鉆過程中,出現噴孔、夾鉆等突出預兆等的。

        (五)采掘工作面區域綜合防突措施驗收必須提供的資料

        1、采掘工作面作業規程;

        2、采掘工作面區域綜合防突措施及上級部門批復;

        3、采掘工作面專項防突設計;

        4、采掘工程平面圖、通風系統立體(平面)示意圖、抽采系統示意圖、抽采鉆孔成果圖、監測系統及斷電布置圖、鉆孔施工小票等;

        5、經礦長審批的工作面抽采達標評價(消突評價)報告;

        6、礦井對采掘工作面區域綜合防突措施驗收及整改資料;

        7、邊探邊掘記錄、前探鉆孔分析報告、揭煤地質說明書等;

        (六)出現下列條件之一的,驗收結論為不合格

        1、采掘工作面通風系統達不到獨立回風要求或通風設施不符合規定的;

        2、鉆孔未按設計施工、控制范圍達不到要求、抽采存在盲區的;

        3、驗收資料弄虛作假。

        4、工作面抽采管路閥門關閉后,鉆孔瓦斯有明顯外噴現象的。

        5、首采層采煤工作面切眼往外300米評價范圍本煤層預抽鉆孔未施工結束的(采面走向長度小于300米的必須全部評價)。

        6、采用本巷道順層鉆孔預抽煤巷條帶瓦斯作為區域防突措施,未提供符合規定開采范圍煤層堅固性系數和工程埋深相關參數的。

        7、抽采能力不足、抽采負壓小于13KPa、現場無鉆孔設計圖、鉆孔竣工圖和鉆孔瓦斯管理牌板的。

        8、工作面抽采達標評價報告內容缺項或有嚴重錯誤的。

        9、評價單元無獨立抽采計量裝置或瓦斯抽采計量裝置不準確的。

        10、區域措施效果檢驗點布置不符合規定或相關的人員定位資料、視頻資料作假的。

        11、預抽時間差異系數不符合規定的。

        四、綜合防突措施審批制度

        (一)綜合防突措施編制和審批

        1、防突措施由通風科負責編制。

        2、防突措施必須按規定執行以“區域綜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綜合防突措施補充”的原則。

        3、礦井所有采掘工作面,必須編制《防突專項設計》、《區域防突措施》、《局部防突措施》。

        4、編制防突措施必須按照《煤礦安全規程》及《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的規定,結合礦實際特點進行編制。

        5、防突措施編制具體內容要求:必須有工作面概況、區域防突措施、局部防突措施、防突措施效果檢驗、區域驗證、安全管理措施、防突機構及職責等,并附工作面層間關系圖、效果檢驗鉆孔布置圖、通風系統圖、避災路線圖等。

        6、防突措施編制好后,由總工程師和安全副礦長組織通風副總、地測副總、生產技術科、安全科、通風科進行會審、修改、完善,使防突措施具有針對性。

        7、當現場出現重大地質構造變化時,確需對原防突措施進行修改或補充時,重新按以上程序進行審批。

        (二)綜合防突措施貫徹

        1、綜合防突措施編制、審批完成后,由通風科下發至隊組。

        2、各隊組收到防突措施后,由技術員負責對全員貫徹,針對現場存在的問題對特別注意的事項進行重點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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