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考核制度(2021)
一、要加強對全單位污染防治工作的不定期檢查,每月不少于三次,對檢查中提出的問題限期整改。
二、獎勵:為了強化環境管理,提高職工環境意識,對在以下環保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年底給予表彰,根據實際情況給予經濟獎勵。
2.對環保設施進行重大改造、革新,效果顯著的。
3.積極研究推廣新型環保設施,為防治環境污染做出突出貢獻的。
三、懲罰:凡出現以下情況之一者,對本單位負責人和責任人分別給予經濟罰款100—500元。
1.有污染治理設施而不正常運行或擅自拆除設施者。
2.拒報、謊報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或在檢查時弄虛作假者。
3.行為影響環保設施正常運行造成環境污染者。
4.不認真填寫環保設施運行記錄或記錄不全者。
5.阻撓環保檢查人員檢查工作或以過激行為報復環保檢查人員者。
6.不積極配合環保工作,扯皮、推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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