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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機電設備、五小設備、電纜管理制度(煤礦)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21-07-29 16:42 來源:煤礦安全網 機電設備 設備 電纜 制度 煤礦

        為進一步加強我礦機電設備、五小設備、電纜的現場管理,杜絕人為損壞、丟失、浪費,切實做好節資降耗工作,經機電科研究,特制訂本規定,望各職工認真執行。

        一、機電設備、電纜的購置、驗收和保留

        1、機電科根據礦井在用機電設備的技術性能和生產需要,對新增設備選型應堅持技術上先進,經濟上合理的原則,禁止選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設備購置計劃上報礦長、機電總工批準。

        2、主要生產設備的部件,需更新者,必須有機電領導小組進行討證后,由機電技術員列購置計劃,上報機電總工批準。

        3、新購機電設備、電纜及配品部件到貨后,供應科及時通知機電科、共同驗收,機電設備應有“產品合格證”“防爆合格證”“煤礦礦用安全標志”否則,不準下井使用,機電設備的備品部件如發現質量問題,禁止使用退回倉庫。

        4、機電設備必須入庫保管,嚴禁露天存放,對庫存設備、設備組作不定期檢查,嚴禁機電設備拆卸部件使用,否則,追究倉庫保管員的責任,確因生產急用,需由礦長、機電總工批準并通知設備組驗證后,辦理拆卸手續,待配件到貨后,由拆卸單位負責組裝。

        二、機電設備、電纜的領用:

        1、凡是使用機電設備、電纜的區隊,必須到設備組辦理本單位的設備臺帳,隨著流動使用的時間,及時準確的填寫本單位臺帳。

        2、機電設備(包括五小設備)電纜、大修機電設備的主要部件,由

        機電科各班班長負責檢查,經審批后發放。

        3、各單位的機電設備、電纜的領用,必須由區隊長或機電維護班長到設備組辦理領用手續,記入本單位臺帳。

        4、各單位區隊長或維護班長,每月24 日必須到機電科核實當月領取的設備與配件是否與本單位臺帳相符,對當月不核實臺帳的區隊罰100 元,設備組并按臺帳列表上報礦長。

        三、機電設備、電纜的移交與回收:

        1、根據生產布置,需移頭挪面,由設備管理人員,原使用單位,接收單位,聯合交接驗收,交清數量,劃入接收單位的設備臺帳。

        2、采煤、掘進工作面結束后,需一次性回收的設備或電纜由使用單位,回收單位、設備管理人員共同核實,由回收單位負責,如與應交數量不符,由回收單位負責賠償,使用單位和回收單位共同到設備管理人員處銷帳。

        3、各單位回收的機電設備或電纜,應指定專人分類上交,電氣設備交到井下電工班工作室,并通知設備管理人員驗證核實,填寫回收設備驗收單。五小設備、電纜分別交到機電科設備庫和供應科電纜庫,驗收、仗量準確,其完好狀況填寫五小設備或電纜回收單,并鑒字。電纜上交時按照電纜管理員指定地點盤放整齊,由電纜管理員標明電纜型號、長度,完好情況,填入電纜管理檔案,以備再次使用查詢。

        4、任何單位嚴禁存放電纜、如數上交。回收的五小設備確因生產需要留作生產備用,必須經設備管理人員同意,并在本單位臺帳上注明備用的臺數,名稱和存放地點,否則按本規定處罰條款執行。

        5、電氣設備回收上井后,超過8 小時不上交者,罰責任單位200 元,上交不到指定地點或無專人驗證和填單者,罰責任單位50 元。

        6、機電設備或電纜回收上井不及時上交而丟失者,責任單位按原價賠償。

        7、五小設備、電纜回收上交,不按照管理員指定地點存放,電纜盤放不整齊,罰責任單位100 元。

        8、機電設備、五小設備、電纜、回收不上交,經設備組核實,存放設備一臺次罰100 元,造成設備損壞或部件丟失,按價賠償。存放五

        小設備一臺次罰50 元,存放電纜16mm2 及以上每米罰50 元,4-6mm2每米罰20 元,0.6-4mm2 每米罰10 元。

        9、回采結束的機電設備或電纜在沒回收前,由采煤區隊負責,機電科在接到回收任務24 小時后,由機電科負責,設備管理人員按實收到情況填寫回收單,并對照臺帳考核,如與臺帳相差數額由責任單位按價賠償。

        四、機電設備、電纜責任范圍劃分及管理:

        1、井下在用生產設備、由科、區、隊承包管理,根據供電方式劃分:

        采掘區隊電源饋電開關到變電所(包括饋電開關)由機電科負責管理,饋電開關所帶負荷及電纜,由生產區隊負責管理。

        2、各區隊使用的電氣設備不得私自拆卸,調用或作為它用如不經設備組許可,除擔當責任外,每發現一次罰責任單位200-500 元。

        3、井下閑置電氣設備或者待用機電設備,不經機電總工、生產科或設備管理人員同意,不得私自倒裝,否則按規定執行處罰。

        4、井下閑置或待用電纜,必須回收上井上交,再用再領,否則按存放執行處罰。

        5、井下使用的生產設備或電纜,確因生產環境或其它自然原因造成的設備損壞,電纜擠壓或不能回收的,應及時匯報礦領導并通知設備組核實,情況屬實,按特殊情況處理。各區隊使用的機電設備或電纜無上述原因造成的丟失,由生產區隊按價賠償,對知情不報,隱瞞事實真象,經設備組發現,除按原價賠償外,加罰200 元。

        6、各單位使用的電纜不得任意截取或截斷,不經設備組同意如發現16mm2 及以上電纜截一次罰200 元,4-6mm2 電纜截一次罰50 元,0.6-4mm2 電纜截一次罰10 元,煤電鉆負荷線確因工作面環境造成的損壞及時向設備組說明,經核實屬實,不作罰款處理。

        7、安裝或拆卸機電設備的電源或負荷線時,不得用刀割確保按線頭原樣,否則,按任意刀割電纜處罰。

        8、回收電纜,按線頭發現刀割,而回收長度于臺帳不符,除執行刀割電纜處罰外,丟失部分按價賠償。

        9、無機電設備,電纜管理小組領導簽字或設備管理人員出庫單。任何單位不得發放電纜、挪用電纜、租賃電纜,違者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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