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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離職原因不明應該視為用人單位提出的協商解除?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9-12-25 21:07 來源:煤礦安全網

      案情概要】

      周某于2004年10月進入人本集團工作,與人本集團簽訂了勞動合同,先后在四川人本、重慶人本處工作。2016年3月2日,周某從重慶人本離職,工作期間工資全部通過轉賬形式發放。雙方一致確認勞動關系于2016年3月2日解除。2017年2月24日,周某向重慶市九龍坡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請求裁決:1、重慶人本、四川人本、人本集團向周某連帶支付拖欠的勞動報酬139500元;2、重慶人本、四川人本、人本集團向周某連帶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50萬元。2017年4月26日,重慶市九龍坡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1、由重慶人本支付周某2015年6月至12月獎金12610元;2、駁回周某其他仲裁請求。周某不服仲裁裁決,起訴至一審法院。

      一審法院認為:

      關于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賠償金問題。勞動者以勞動合同被用人單位違法解除為由主張經濟賠償金,須就“勞動合同已被用人單位解除”這一事實承擔證明責任。本案中,周某僅舉示了通話錄音證明重慶人本兩江分公司經理讓周某不用到公司上班的行為,且該行為系通話中周某口中說出,重慶人本對該證據并不認可,周某也缺乏相應《離職證明》《解除通知書》等證據加以佐證,未達到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不能證明周某離職系重慶人本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故周某要求重慶人本、四川人本、人本集團連帶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的主張,不予支持。鑒于雙方對以何種形式解除勞動關系持不同意見,周某主張系重慶人本違法解除勞動關系,重慶人本、四川人本、人本集團主張系周某自動離職,但雙方均未舉示證據證明,按照由重慶人本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經雙方協商一致同意解除勞動關系處理,故重慶人本應向周某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審法院認為

      雖然周某與重慶人本均一致確認雙方勞動關系于2016年3月2日解除,但對解除的原因各持一詞。周某認為系重慶人本違法解除,卻未提供相應證據予以證明。重慶人本認為系周某自動離職,亦未提供相關證據。結合周某離開單位時,還有部分年終獎尚未結清,主動離職可能性較小;且其在重慶人本及二被上訴人等三關聯企業連續工作十余年,自動離職而放棄經濟補償金的可能性亦較小,因此,一審認定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關系并無不當,周某依法可按其工作年限獲得相應經濟補償金。故,周某要求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賠償金的上訴理由不成立,重慶人本要求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上訴理由亦不成立。

      再審法院認為

      1.關于勞動合同解除方式的問題。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重慶人本認為周某系自動離職,應當對周某自動離職這一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在本案一、二審及再審中,重慶人本對周某自行離職的具體時間及細節均未提及,也沒有提交自動離職的證據。故原審判決認定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并無不當,本院亦予以確認。

      2.關于經濟補償金能否在本案中解決的問題。周某和重慶人本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則重慶人本有義務向周某支付經濟補償金。周某起訴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金,其請求雖然不能得到主張,但經濟賠償金系經濟補償金的二倍,且經濟賠償金和經濟補償金均是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關系時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故原審判決判令重慶人本支付經濟補償金,系在勞動合同解除的后果范圍內作出處理,金額沒有超出周某的訴訟請求金額,也有利于減少當事人的訴累。故原審判決判令由重慶人本支付周某經濟補償金并無不當,再審申請人認為原審判決判令重慶人本支付經濟補償金錯誤的再審理由,不能成立。

      【判決結果】

      仲裁:駁回違法解除賠償金之訴訟請求

      一審:重慶人本機電有限公司支付周某經濟補償金94608.76元

      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再審:維持二審判決

      【爭議焦點】

      人本電機是否應該支付周某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藍白評析】

      本案中,周某與公司就勞動合同的解除各執一詞,周某主張公司違法解除,公司則主張周某系自動離職,雙方卻又不能就自己的主張進行充分證明,最終法院判決公司向周某支付經濟補償金。

      在此種情況下,如何認定勞動合同解除的性質?上海地區認為,如果雙方對解除事實不存在疑義,依法由用人單位對解除事由承擔舉證責任,舉證不能則直接承擔違法解除責任,若員工在上述情形下告恢復勞動關系,而恢復勞動關系又不具有可能性的,將由法院釋明當事人是否變更訴求,若不變更則判決不予恢復勞動關系,若員工要求變更法院可直接改判賠償金;廣東、重慶與北京等其他地區則傾向于認定為用人單位提出的協商解除,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藍白提示,員工出現不辭而別等情形時,單位應當及時進行書面催告,依法作出解除的,應當書面的解除通知中說明解除的事實理由,以免帶來不必要的訴訟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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