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解答]
根據上海市高院《民事
法律適用問答》(2011
年第
3
期
)
的規定,該費用的支付辦法,即:有用人單位的,由用人單位支付;無用人單位的,由其戶籍所在地的鎮
(
鄉
)
政府、街道辦事處支付。獨生子女獎勵費系政府為鼓勵“一對夫妻只生育一個子女”的一種獎勵
措施,是否支付與公民是否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是否付出勞動無直接關聯,即要求支付獨生子女獎勵費不是因履行勞動權利義務而發生的糾紛,不屬于《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
2
條規定的勞動爭議范疇。故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或補發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的,不屬于仲裁機構或法院的受理范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