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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窄軌電機車司機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6-10-07 08:29 來源:煤礦安全網

      窄軌電機車司機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1.一般規定

      1.1.電機車司機必須熟悉和遵守本規程的各項規定。本規程中未包括的內容,應按產品說明書等技術文件的規定執行。

      1.2.司機必須經培訓考試取得合格證,并應持證上崗。

      1.3.操作時,司機保持的正常姿勢應當是:坐在座位上經常目視前方,左手握控制器操作手把,右手握制動手輪(手拉桿)。嚴禁將頭或身體探出車外。

      1.4.制動手輪停放的位置:應當保證手輪轉圈數在2~3圈的范圍。

      1.5.嚴禁甩掉保護裝置或擅自調大整定值;或用銅、鐵絲等非熔體代替保險絲(片)等熔體。

      1.6.司機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嚴禁在機車行駛中未停穩前離開司機室。司機離開崗位時,必須切斷電動機電源,將控制器手把取下,扳緊車閘,但不得關閉車燈,在有坡度的地方,必須用可靠的制動器將車輛掩住。

      1.7.使用蓄電池機車,不得使蓄電池過放電。

      1.8.使用電機車牽引或推頂脫軌的機車或礦車復軌時應有可靠的防倒、防跑措施,如借助復軌器等。

      2.開車前的準備

      2.1.司機必須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詳細了解列車運行狀況、信號及線路狀況、存在的問題,并對機車進行認真檢查。

      2.2.檢查制動閘是否靈活可靠,接觸有效面積和閘瓦(帶)摩損是否符合完好標準,并做到制動試驗至少一次。

      2.3.前后緊明燈具是否完好,燈光是否明亮,射程是否滿足要求,外觀檢查防爆電氣設備的防爆性能是否符合要求。

      2.4.檢查連接裝置(包括碰頭、插銷、鏈環和繩扣)是否有損、開焊和變形。

      2.5.檢查警鈴(喇叭)是否清晰宏亮,撒砂裝置是否靈活可靠,砂箱內有無干砂。

      2.6.控制器是否靈活可靠,調速軸和換向軸之間的閉銷是否可靠。

      2.7.檢查機車頂棚、箱體是否完好,各連接部位是否牢固可靠。

      2.8.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必須及時處理或向當班領導匯報。當電機車的閘、燈、警鈴(喇叭)、連接器和撒砂裝置,任何一項不正常或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性能時,都不得使用該機車。

      2.9.按規定向機車各注油點加注適量的潤滑油;砂箱內應裝滿符合規定粒度的干燥細砂。

      2.10.開車前應和跟車工一道檢查車輛組列、裝載情況等,有下列情況之一時,不得開車:

      2.11.進行特殊運輸時,應執行專項安全技術措施

      2.12.按順序接通有關電(氣)路,啟動相應的電(氣)儀器、儀表,打開照明燈、紅尾燈。

      2.13.啟動前,必須向調度申請發車,接到發車信號后,將控制器換向手把扳到相應的位置上(“向前”或“向后”)。先鳴笛(敲鈴)示警,然后松開手閘,按順時針轉動控制器操作手把,使車速逐漸增加到運行速度。

      2.14.嚴禁司機在車外開車。嚴禁不松閘就開車。

      2.15.控制器操作手把由零位轉到第一位置時,若列車不動,允許轉到第二位置上(脈沖調速操作手把允許轉至60度),若列車仍然不動,一般不應繼續下轉手把,而應將手把轉回零位,查明原因。如系車輪打滑,可倒退列車,觸動放松連接鏈環,然后重新撒砂啟動。嚴禁長時間強行拖拽空轉。嚴禁為防止車輪打滑而施閘啟動。

      2.16.控制器手把由一個位置轉到另一個位置時,一般應有3秒左右的時間間隔(初起動時可稍長)不得過快越檔;不得停留在兩個位置之間(脈沖調速手把應連續緩慢轉動)。

      3.運行

      3.1.電機車要遵守以下行車信號:

      3.2.紅燈為禁止通行信號;

      3.3.綠燈為允許通行信號;

      3.4.用電鈴、口哨做行車信號時,規定如下:

      3.5.一長聲:停車;二短聲:前進;三短聲:后退;四短聲:慢拉車;五短聲:慢頂車。

      3.6.用礦燈做行車信號時,規定如下:

      3.7.燈光上、下晃動為停車;左右晃動為前進;劃圈表示后退。

      3.8.運行中,嚴格按信號指令方向行車。控制器操作手把只允許在規定的“正常運行位置”上長時間停放。如必須在其他位置稍長時間停留時,避免因過久停留而過熱。

      3.9.調整車速時,應將控制器操作手把往復轉至“正常運行”及零位位置停留,盡量避免使用制動閘控制車速。

      3.10.正常運行時,機車必須在列車前端。如確需頂車調車或處理事故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3.11.司機必須聽從跟車工的指揮,速度要慢。頂車速度不得超過1米/秒。

      3.12.必須連車頂車。

      3.13.跟車人工在列車前巡視。

      3.14.對車頂車時,司機要集中精力操作,隨時注意連車人的安全。嚴禁強行推頂。

      3.15.嚴禁異線頂車。

      3.16.頂車時列車兩側嚴禁站人。

      3.17.行駛中,司機必須經常注意瞭望。要按信號指令行車,嚴禁闖紅燈。要注意觀察人員、車輛,道岔岔尖位置、有無障礙雜物等情況,注意各種儀表、儀器的顯示,細心操作。

      3.18.兩機車或兩列車在同一軌道、同一方向行駛時,必須保持不少于100米的間距。

      3.19.列車行駛速度:運人時不得超過4米/秒;運送爆破材料或大型材料時,不得超過2米/秒;車場調車時不得超過1.5米/秒。

      3.20.機車在坡度較大的巷道下坡運行時,允許切斷電機電源運行,利用調節制動閘來調節機車速度,使車速不得超過2米/秒。

      3.21.司機必須根據巷道、軌道的變化情況和行人情況,隨時調整機車速度。接近風門、巷道口、硐室出口、彎道、道岔、坡度較大或噪聲大等處的處所,雙軌對開機車會車時,以及前面有人、有機車或視線有障礙物時,都必須減低速度,并發出警號。

      3.22.機車正常運行時,禁止串電阻運行,以免損壞電阻和消耗電能。

      3.23.正常運行中,機車必須在機車的前端,但調車和處理事故時,不受止限制。所牽引車輛不得超過規定。

      3.24.不論任何原因造成電源中斷,都應當將控制器的操作手把轉回零位,然后進行檢查,重新啟動。若仍然斷電,應視為故障現象。

      3.25.列車出現故障或不正常現象時,都必須減速停車。有發生事故危險或接到緊急停車信號時,都必須緊急停車。

      4.減速停車

      4.1.需要減速時,應將控制器手把按逆時針方向逐漸轉動,直至返回零位。大幅度減速時操作手把應迅速回零。如果車速仍然很快,可適當施加手閘(風閘),并酌情輔以撒砂。禁止拉下集電器減速;禁止在操作手把未回零位時施閘。

      4.2.需要停車時,應按上述操作順序使列車緩慢駛至預定地點,再以手閘(風閘)停止機車。

      4.3.嚴禁使用“逆電流”即“打倒車”的方法制動電機車或改變電機車的行駛方向。

      4.4.需要緊急停車時,必須鎮定,迅速將控制器操作手把轉至零位,電閘、手閘(風閘)并用,并連續均勻地撒砂。

      4.5.制動時,不可施閘過急過猛,否則容易出現閘瓦與車輪抱死致使車輪在軌道上滑行的現象。出現這種現象,應迅速松閘緩解而后重新施閘。

      4.6.制動結束后,必須及時將控制器換向手把、操作手把轉至零位。

      4.7.在運行中,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立即停車:

      4.8.運行前方軌道上有障礙物;

      4.9.車輛掉道或脫鉤;

      4.10.巷道內發現有人可能行走不正常或可能危及人身或設備安全時;

      4.11.發現前方有反向來車時。

      4.12.列車制動距離:運人時不得超過20米;運送物料時不得超過40米。

      4.13.途中因故停車時司機必須向值班調度員匯報。在沒有閉塞信號的區段,應首先在機車(列車)前后40米處設置防護,然后才能檢查機頭(列車),但不允許在井下對蓄電池電機車的電氣設備打開檢修。

      4.14.列車占線停留,在一般情況下,應符合下列規定:

      4.14.1.在道岔警中沖位置以外開車;

      4.14.2.不應在主要運輸線路“往返單線”上停車;

      4.14.3.應停在巷道較寬、無淋水或其他指定停靠的安全區段。

      4.14.4.運輸過程兩列車會車時,物料車應停車等候,讓車先行。運送人員的機車必須在規定的停車位置停車,保證自動停送電開關斷電,然后人員方可下車。

      4.14.5.機車停穩后,必須利用制動閘將機車閘住,將換向器打到“0”位,取下機車鑰匙(換向手把),司機方可離開,但不得關閉車燈。

      5.有關注意事項

      5.1.機車起動前,發現礦車之間和礦車有人,或掛車數量超過規定、設備和物件捆綁不牢時,司機不準開車。

      5.2.從大巷以外的巷道運行的電機車進入大巷前,應先和運輸調度聯系好,經同意后在岔道口停車,檢查大巷內有無來往車輛后,方準進入大巷。

      5.3.電機車運行中發生故障停運道中時,應盡快處理,并及時匯報運輸調度,同時在可能來車方向發出警告信號,以便來車減速或停車。

      5.4.有跟車工的機車,機車司機必須聽從跟車工的指揮,按跟車工發出的信號開、停車。

      5.5.使用機車運送大型設備、物料、炸藥和電雷管時,應同時執行有關專項措施

      5.6.運行機車上不允許放置工具、材料、設備;機車掉道后,不允許用機車開動自己上道的方法處理。

      5.7.在翻籠車場頂車時,必須聽清翻籠司機發出的信號后,方可頂車或拉車;在空車道拴掛列車前,必須先向翻籠司機發出不允許翻車和頂車信號,認準翻籠司機未頂車、列車停穩后,方可拴掛列車,拴掛列車時,頭、手、腳不準伸入兩車碰頭之間。

      5.8.在采區放煤車場拴掛列車和行駛時,司機必須聽從放煤工的指揮,按放煤工發出的信號開、停機車,車場內機車最大行駛速度不得超過1.5米/秒。

      5.9.機車不允許停放在道岔上和兩軌道之間安全距離不夠的地段。

      5.10.機車牽引裝有細長物料(管子、支架、型鋼等)的礦車時,車速不得超過3米/秒;如果緊急停車可能使物料竄出傷及司機或機車時,機車的物料之間必須拴掛一輛礦車。

      5.11.在采區回風道和開拓掘進巷道,當瓦斯濃度超過1%和停風時,機車不準開動,機車司機必須攜帶便攜式瓦檢器。

      5.12.蓄電池機車應按班次及時更換電池,當照明燈由于電壓降低而亮度不夠時,必須停止運行。

      5.13.機車運行的巷道中,有人維修巷道、軌道、架線時,在維修段行駛機車必須聽從維修人員的指揮,機車行至離維修段40米以外必須開始減速緩慢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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