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能否單方解除競業限制協議?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5-07-04 22:30
來源:煤礦安全網
[專業解答]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九條的規定,“在競業限制期限內,用人單位請求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時,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在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時,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額外支付勞動者三個月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以上用人單位的解除權指的是在員工離職后,競業限制期限內。在此我們建議用人單位在員工離職前,對于是否要求其履行競業限制義務作出明確的意思表示,此時如放棄員工履行該協議,可不必支付額外的補償,避免日后產生理解上的分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