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山鉆探管理標準
1.目的
1.1為加強本礦礦山鉆探管理工作,使礦山鉆探管理更加準確化、標準化,結合本礦實際情況,特制訂本管理辦法。
2.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2.1本標準規定了礦山鉆探工作的原則和要求等內容。
2.2本標準適用于規范管理本礦礦山鉆探管理工作,是檢查與考核礦山鉆探地質管理工作的依據之一。
3引用文件
3.2《礦井水文地質管理辦法》
3.3煤礦防治水規定》
3.4太原煤氣化集團公司出臺的《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及考核評級辦法》
3.5太原煤氣化集團公司出臺的《太原煤炭氣化(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煤炭生產技術管理標準(試行)》
3.7太原煤氣化集團公司出臺的《地質測量規程匯編》
3.8太原煤氣化集團公司出臺的《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及考核評級辦法》
4.術語與定義
4.1含水層 儲有地下水的透水層。凡透水性能好空隙大的巖石以及卵石、粗沙、疏松的沉積物、富有裂隙的巖石,巖溶發育的巖石均可為含水層。
4.2鉆孔 根據地質或工程要求鉆成的柱狀圓孔。
4.3探水 采礦過程中用超前勘探方法,查明采掘工作面頂底板、側幫和前方等水體的具體空間位置和狀況等,其目的是為有效地防治礦井水做好必要的準備。
4.4放水 為了預防水害事故,在探明情況后采取鉆孔等安全方法將水體放出。
4.5老空水 已掘的舊巷及空洞內,常有大量積水,稱為老空水
4.6透水 礦山地下開采、隧道開挖過程中,意外水源造成的傷害事故。
4.7斷層 地殼巖層因受力達到一定強度而發生破裂,并沿破裂面有明顯相對移動的構造稱斷層。
4.8 陷落柱 巖溶是發育分布在石灰巖地層中,由流動的地下水進行長期的溶蝕作用而形成的。在石灰巖中古代溶洞非常發育,由于地下水的不斷溶蝕、洞穴越來越大。在地質構造力和上部覆蓋巖層的重力長期作用下,有些溶洞發生坍塌,這時覆蓋在上部的煤系地層也隨之陷落,于是煤層遭受破壞。由于這種塌陷呈圓形或不甚規則的橢圓開柱狀體,因此叫陷落柱。
5.組織機構
領導組組長:黃躍明 馮俊明
副 組 長:周金祥 王銀才 劉四平 丁震中
李貴生 米崇林 王世光 張應樹
成 員:周才順 朱月基 賈潤福 劉海玉
米崇亮 王安宇 吳勇生 武慧棟
雷澤龍 李全生 張 林 郝建彪
郭建宏 閆五成 趙沛江
成 員 單 位:地質測量部 生產技術部 通風區 調度室 安監處 機電部 供應部 人力資源部 企劃部 保衛部
領導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地質測量部,辦公室主任周才順,辦公室電話:5179141
6.職責
6.1 礦長:礦井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6.2 總工:礦井防治水技術管理工作的主要負責人。
6.3 地質測量部部長:對礦山鉆探管理工作面全面負責。確保煤礦安全生產的正常進行。
6.4 地質測量部副部長:負責協助部長做好礦山鉆探管理的具體工作,負責組織建立健全的礦山鉆探管理制度、崗位安全責任制,布置落實有關礦山鉆探管理的文件和會議精神。
6.5 地質測量部水文地質技術員:負責鉆探原始數據的保管、記錄整理以及各種說明書、通知單的編制、發放工作。
7.管理內容與要求
7.1 必須堅持“預測預報,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則。
7.1.1 探水或接近積水地區掘進前或排放被淹井巷的積水前,必須編制探放水設計,并采區防止瓦斯和其它有害氣體危害等安全措施。
7.1.2 探水眼的布置和超前距離,應根據水頭高低、煤(巖)層厚度和硬度以及安全措施等在探放水設計 中具體規定。
7.2 采掘工作面遇到下列情況之一者,應確定探水線進行探水。鉆孔質量經驗收,現場簽認、移交,確認無突水危險后,方可向前掘進。
7.2.1 接近水淹或者可能積水的井巷、老空或者相鄰煤礦;
7.2.2 接近含水層、導水斷層、暗河、溶洞和導水陷落柱;
7.2.3 打開防隔水煤(巖)柱進行放水前;
7.2.4 接近可能與河流、湖泊、水庫、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斷層破碎帶;
7.2.5 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鉆孔;
7.2.6 接近水文地質條件復雜的區域;
7.2.7 采掘破壞影響范圍內有承壓含水層或者含水構造、煤層與含水層間的防隔水煤(巖)柱厚度不清楚可能發生突水;
7.2.8 接近有積水的灌漿區;
7.2.9 接近其他可能有突水的地區。
7.3 煤系底部有強承壓含水層并有突水危險的工作面,在開采前,必須編制探放水設計,明確安全措施。
7.4安裝鉆機探水前,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7.4.1 加強鉆場附近的巷道支護,并在工作面迎頭打好堅固的立柱和攔板。
7.4.2 清理巷道,挖好排水溝。探水鉆孔位于巷道低洼處時,必須配備與探訪水量相適應的排水設備。
7.4.3 在打鉆地點或附近安設專用電話。
7.4.4 測量人員和防探水人員必須親臨現場,依據設計,確定主要探水孔的位置、方位、角度、深度以及鉆孔數目。
7.5 預計水壓較大的地區,探水鉆進之前,必須先安好孔口管和控制閘閥,進行耐壓試驗,達到設計承受的水壓后,方準繼續鉆進。特別危險的地區,應有躲避場所,并規定避災路線。
7.6 鉆孔內水壓過大時,應采用反壓和有防噴裝置的方法鉆進,并有防止孔口管和煤(巖)壁突然鼓出的措施。
7.7 鉆進時,發現煤巖松軟、片幫、來壓或鉆孔中的水壓、水量突然增大,以及有頂鉆等異常,必須停止鉆進,但不得拔出鉆桿,現場負責人員應立即向礦調度室報告,并派人監測水情。如果發現情況危急時,必須立即撤出所有受水威脅地區的人員,然后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7.8 探放老空水前,首先要分析查明老空水體的空間位置、積水量和水壓。老空積水區高于探放水點位置時,只準打鉆孔探放水;探放水時,必須撤出探放水點以下部位受水害威脅區域內的所有人員。探放水孔必須打中老空水體,并要監視放水全過程,核對放水量,直到老空水放完為止。
鉆孔接近老空,預計可能有瓦斯或其他有害氣體涌出時,必須有瓦斯檢查工或礦山救護隊員在現場值班,檢查空氣成分。如果瓦斯或其他有害氣體濃度超過《規程》規定時,必須立即停止鉆進,切斷電源,撤出人員,并報告礦調度室,及時處理。
7.9 鉆孔放水前必須估計積水量,根據礦井排水能力和水倉容量,控制放水流量;放水時,必須設專人監測鉆孔出水情況,測定水量、水壓,做好記錄。若水量突然變化,必須及時處理,并立即報告礦調度室。
7.10 排除井筒和下山的積水以及恢復被淹井巷前,必須用礦山救護隊檢查水面上的空氣成分,發現有害氣體,必須及時處理。
7.11 探放老空水
7.11.1 主動探放。當老空水不在河溝或重要建筑物下面,排放老空內積水不會過分加重礦井排水負擔,且積水區之下又有大量的煤炭資源急待開采時,這部分積水應千方百計的排出來,以徹底解除隱患,
7.11.2 先隔離后探放。與地表水有密切聯系水力聯系的老空水雨季可能接受大量補充;或老空的涌水量較大,水質不好(酸性大);或為避免長期負擔排水費用,對這種積水區應先設法隔斷或減少其補給水量,然后再進行探水。若隔離水源有困難無法進行有效的探放,則應留設煤巖柱與生產區隔開,待到礦井生產后期再進行處理。
7.11.3 先堵后探放。當老空區為強含水層或其他水源水所淹沒,出水點有很大的補給量時,一般應先堵住出水點,然后再探水放水。
7.11.4 先降壓后探放。對水量大、水壓高的積水區,應先從頂、底板巖層打穿層放水孔,把水壓降下來,然后再沿煤層打探水鉆孔。
7.12 探放斷層水
7.12.1 預測采掘工作面前方或附近有斷層存在,但斷層位置和含(導)水性不清,有可能突水時,必須探水。
7.12.2 采掘工作面前方或附近有含(導)水斷層存在,但具體位置不清,或控制不夠嚴密時,必須探水。
7.12.3 采掘工作面底板隔水層厚度與實際承受的水壓都處于臨界狀態(即等于安全隔水層厚度和安全水壓的臨界值),在掘進工作面前方和采面影響范圍內,是否有斷層情況不清,一旦遭遇有可能發生突水時,必須探水。
7.12.4 井巷工程接近或計劃穿過的斷層淺部不含(導)水,但在深部有可能突水時,必須探水。
7.12.5 斷層已為巷道揭露或穿過,暫時沒有出水表征,但由于隔水層厚度和實際水壓已接近臨界狀態,在采動影響下,有可能引起突水,需要探明其深部是否已和強含水層聯通,或有地板水的導升高度時,必須探水。
7.12.6 根據井巷工程和留設斷層防水煤柱等的特殊要求,必須探明斷層時,必須探水。
7.12.7 采掘工作面接近推斷含水斷層100m時,必須探水。
7.12.8 采掘工作面距已知含水斷層60m時,必須探水。
7.12.9 采區內小斷層使煤層與強含水層的距離縮短時,必須探水。
7.12.10 采區內構造不明,含水層水壓又大于2~3Mpa時,必須探水。
7.13 探放陷落柱水
7.13.1 對導水性好、涌水量大的陷落柱,除按規定留設防水煤柱外,還應立即對陷落柱進行注漿,切斷強含水層的水源通道。
7.13.2 對區域地下水位以上的陷落柱,充填比較結實,未與地表其它水體發生水力聯系者,經礦總工程師批準,可少留或不留防水煤柱,但對雨季高水位時,有可能位于地下水位以下的陷落柱,必須制定專門的防治水措施,并報上級批準。
7.13.3 對陷落柱有水,但含(導)水性不強,深部充填膠結良好,與強含水層水力聯系不密切者,在利用探查孔(必要時應增加注漿孔)適當注漿加固后,可不采取特殊防范措施。但回采時須按規定留設防水煤柱,掘進時應在安全邊界以外繞行;巖巷須穿過陷落柱時,應預先全斷面注漿。巷道支護的要求與通過導水斷層時相同。
7.14 探放含水層水
7.14.1 頂板含水層水的探放
7.14.1.1石門揭露含水層之前,應按要求預留超前距,布置扇面形鉆孔進行超前探水。
7.14.1.2在開拓井巷之前,回采導水裂隙帶可能破壞頂板含水層時,應通過附近巷道的實際觀測,找出構造裂隙發育而可能突水的地段,布置探查孔,進行放水試驗,了解水壓和水的補給量、儲存量、將水放出來后進行回采。
7.14.1.3通過探查,證實本含水層與強含水層或其他水體未發生水力聯系,且采區有足夠的排水能力時,可在采區最低部位首先回采,實際采動放水;也可以結合生產開拓的需要,直接在含水層內掘巷道放水。
7.14.2 底板含水層水
7.14.2.1 地面鉆探。鉆探或勘探鉆孔必須加強封孔和必要的隔離止水工作,防止出現導水鉆孔。
7.14.2.2 地面物探。根據條件和可能,應積極采用地震勘探、電法勘探、孔間透視和航空遙感等手段。
7.14.2.3 井下物探(放射性測量)
7.14.2.4 鉆探。這是目前檢查的主要手段。
8.檢查與考核
本管理工作有地質測量部進行檢查與考核
9.報告和記錄
9.1 鉆孔質量驗收通知單由地質測量部發放,接收單位簽字留底,地質測量部保存。
9.2 鉆探結束后應及時上報調度室鉆探情況。
10.附注
10.1本管理標準由地質測量部負責人周才順編寫。
10.2本管理標準由分管礦領導周金祥負責組織會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