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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文地質管理標準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5-03-26 20:54 來源:煤礦安全網

      水文地質管理標準

      1.目的

      1.1為加強本礦礦山水文地質管理工作,使礦山水文地質管理更加準確化、標準化,結合本礦實際情況,特制訂本管理辦法。

      2.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2.1本標準規定了礦山水文地質工作的原則和要求等內容。

      2.2本標準適用于規范管理本礦礦山水文地質管理工作,是檢查與考核礦山水文地質管理工作的依據之一。

      3引用文件

      3.1《煤礦安全規程

      3.2《礦井地質規程

      3.3《煤礦防治水規定》

      3.4《礦井水文地質管理辦法》

      3.5太原煤氣化集團公司出臺的《地質測量規程匯編》

      3.6太原煤氣化集團公司出臺的《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及考核評級辦法》

      3.7太原煤氣化集團公司出臺的《太原煤炭氣化(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煤炭生產技術管理標準(試行)》

      3.8嘉樂泉煤礦出臺的《嘉樂泉煤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3.9太原煤氣化集團公司出臺的《地質測量規程匯編》

      3.10太原煤氣化集團公司出臺的《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及考核評級辦法》

      4.術語與定義

      4.1含水層 儲有地下水的透水層。凡透水性能好空隙大的巖石以及卵石、粗沙、疏松的沉積物、富有裂隙的巖石,巖溶發育的巖石均可為含水層。

      4.2礦井涌水量 單位時間內流入礦井的水量。

      4.3鉆孔 根據地質或工程要求鉆成的柱狀圓孔。

      4.4風化帶 煤的風化指煤的物理和化學性質都發生變化,可根據煤的宏觀特征(如顏色、光澤、結構、構造、硬度等物理性質或煤層厚度變化等)來確定風化帶。

      4.5透水 礦山地下開采、隧道開挖過程中,意外水源造成的傷害事故

      5.組織機構

      領導組組長:黃躍明 馮俊明

      副 組 長:周金祥 王銀才 劉四平 丁震中

      李貴生 米崇林 王世光 張應樹

      成 員:周才順 朱月基 賈潤福 劉海玉

      米崇亮 王安宇 吳勇生 武慧棟

      雷澤龍 李全生 張 林 郝建彪

      郭建宏 閆五成 趙沛江

      成 員 單 位:地質測量部 生產技術部 通風區 調度室 安監處 機電部 供應部 人力資源部 企劃部 保衛部

      領導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地質測量部,辦公室主任周才順,辦公室電話:5179141

      6.職責

      6.1 礦長:礦井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6.2 總工:礦井防治水技術管理工作的主要負責人。

      6.3 地質測量部部長:對礦山水文地質管理工作面全面負責。確保礦生產的正常進行。

      6.4 地質測量部副部長:負責協助部長做好礦山水文管理的具體工作,負責組織建立健全的礦山水文地質管理制度、崗位安全責任制,布置落實有關礦山水文地質管理的文件和會議精神。

      6.5 地質測量部水文地質技術員:負責水文地質原始數據的保管、記錄整理以及各種說明書、通知單的編制、發放工作。

      7.管理內容與要求

      7.1防治水技術管理

      7.1.1 年度災害預防及處理計劃,必須有專門的礦井排水系統圖,主要水害地點及有關數據、標明礦井排水線路。文字中對可能出現的重點水患情況進行闡述,要有應急預案和避災路線,并提出預防及處理意見。

      7.1.2 建立健全井上下水文地質觀測系統。

      7.1.2.1對影響礦井開采的主要含水層水位和井下涌水量變化進行動態觀測.

      7.1.2.2 建立各含水層水位觀測孔和井下測水站。

      7.1.2.3 對主要含水層建立水位觀測孔,每月定期對含水層水位和礦井涌水量進行觀測,及時掌握含水層水位和井下涌水量變化情況,為礦井防治水工作積累資料。

      7.1.2.4對工作面及其附近的鉆孔,要核實其封閉情況,分析封孔質量。

      7.1.2.5對封閉不良鉆孔要預先處理或在生產中采取措施措施要作到手續齊全。

      7.1.3 帶壓開采的工作面,底板受構造破壞時,突水系數不大于底板受構造破壞塊段突水系數一般不大于0.06MPa/m,正常塊段不大于0.1MPa/m。超過允許值時,必須投入進行疏降水或采取其他有效的防治水措施

      7.1.4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必須留設防水煤柱。

      (一)煤層露頭風化帶;

      (二)在地表水體、含水沖積層下和水淹區鄰近地帶;

      (三)與富水性強的含水層間存在水力聯系的斷層、裂隙帶或者強導水斷層接觸的煤層;

      (四)有大量積水的老窯和采空區;

      (五)導水、充水的陷落柱、巖溶洞穴或地下暗河;

      (六)分區隔離開采邊界;

      (七)受保護的觀測孔、注漿孔和電纜孔等。

      7.1.4.1 礦井留設的各類煤柱要有審批;

      7.1.4.2新留設或更改的煤柱要有設計、有審批。

      7.1.4.3相鄰礦井分界處,必須留設礦井邊界煤柱,根據具體情況,可以采用垂直留設法,但總寬度不得小于40m。

      7.1.4.4礦井留設的各類煤柱,一旦經過審批,不得隨意改動。

      7.2水文地質補充勘探

      7.2.1 依據《煤礦防治水規定》的要求,有計劃、有針對性地進行礦井水文地質調查、勘探和觀測工作,查明礦井的各種充水因素,分析地下水的規律,為防治水提供技術依據。

      7.2.2 補充水文地質勘探設計,要根據補充勘探的目的和任務,對本次勘探工程的總體布置、單項工程、技術路線、技術參數、原始資料處理、提交的成果資料等都有具體的要求。

      7.2.2.1按照不同的補充勘探工程和不同的勘探方法,對資料獲取和圖件資料要有具體要求.

      7.2.2.2最終提交的補充勘探報告必須滿足礦井防治水設計的需要。

      7.2.3 放水試驗要有經過審批的放水試驗設計,特別要進行正常和最大水量預計,實現空流量放水,確保放水試驗的安全。

      7.2.3.1放水試驗過程中,要按照設計的技術參數,所獲得的野外現場資料的水位、水量、時間間隔等,要滿足數值計算要求。

      7.2.3.2提交的成果資料,除了對含水層水的補給、徑流、排泄等水文地質條件定性評價外,對含水層的滲透系數、單位涌水量、水位、補給水量、疏放水量、預計水位降幅、有效隔水層厚度、突水系數等進行定量評價

      7.2.3.3除了提交放水試驗的原始資料外,還應提交完整的文字報告以及試驗工程布置、地下水流場、補給關系、數值計算成果等方面的圖紙資料。

      7.2.4 礦井水文物探,可采用直流電法、瞬變電磁法、地震勘探等多種方法,對地質構造、富水區域進行物理探查。

      7.2.4.1主要是在井下,利用先有巷道或采掘工作面巷道,對一定區域范圍內的含水層、斷層陷落柱等賦水性進行勘探,劃分富水區域,以便有針對性地布置探放水工程,進行井下探放水工作,消除礦井的水害威脅。

      7.2.4.2提交物探成果資料的文字報告和富水區域平面劃分圖等。

      7.2.6 奧陶系灰巖含水層等補充水文勘探工作。

      7.2.6.1目的是查明其補給、徑流、排泄條件和連通性,掌握其富水規律和相關的水文地質參數。

      7.2.6.2可采用鉆探、物探、放水試驗、脈沖干擾試驗、水化學研究等多種方法和手段,進行綜合水文地質勘探。

      7.2.7 水文地質補充勘探工作,要在充分研究本井田水文地質資料和進行外部調研的基礎上,從技術可行和經濟合理上論證受奧灰水威脅的煤層安全開采的可行性,并提出可行性論證報告.

      7.2.7.1在可行的情況下,提出合適本井田的水文地質補充勘探方法,再進行詳細的水文地質補充勘探工程設計。

      7.3礦井水文地質日常工作

      7.3.1 水文地質技術人員應經常深入井下,認真收集第一手資料,詳細記錄井下揭露的水文地質情況。

      7.3.2 日常工作必須配備礦井用水量觀測、井下水文地質描述、地面長觀孔水位、降雨量等專用記錄本。要求頁碼齊全、記錄清楚、保存完整。

      7.3.3 礦井必須根據礦井水文、水害特征編制礦井防治水預案

      7.3.4 水情水害預報應包括周分析、月預報、季預報、年預報。年、季、月底總結,并按規定裝訂成冊。

      7.3.5 水害預報,圖表相符,內容齊全,描述準確,定性,定量,措施有針對性,簽字齊全。

      7.3.6 若當月生產計劃變更,存在水害隱患,要提前5~6天發出水害通知單。

      7.3.7 預報結果應保證煤礦正常生產,不會出現因預報錯誤而造成透水事故的現象。

      8.檢查與考核

      本管理工作有地質測量部進行檢查與考核

      9.報告和記錄

      9.1 水情水害預報、水害通知單由地質測量部發放,接收單位簽字留底,地質測量部保存。

      10.附注

      10.1本管理標準由地質測量部負責人周才順編寫。

      10.2本管理標準由分管礦領導周金祥負責組織會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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