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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管理標準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4-12-25 20:14 來源:煤礦安全網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管理標準

      QG/XQ0214-2009

      一、適用范圍

      明確了各科室(區隊)事故管理職責,對生產安全事故匯報、調查、統計和上報程序進行了詳細的闡述。適用于XX礦在生產過程中出現的各類傷亡和非傷亡事故救援基礎管理、過程管理、其他管理的實施。

      二、標準內容

      (一)事故匯報

      1.事故發生后,跟班隊長或班組長立即安排現場人員救護受傷害者,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擴大,并保護好事故現場。移動現場相關物體時,做好標記以利于事故調查。

      2.跟班隊長或班組長立即親自或安排專人將事故情況(事故時間、地點、單位、事故性質、影響范圍、人員傷害程度等)向礦調度室匯報。

      3.調度室接到匯報后立即向礦值班領導匯報,安排運輸隊清理道路,保證運輸暢通,通知礦醫院做好接診工作。

      4.礦值班領導根據事故情況安排救護工作,并決定向礦長、書記及上級部門匯報。

      5.跟事故有關的業務科室接到通知后立即到礦調度室參與事故處理工作,并由調度室指定專人到現場察看情況,協助區隊工作,及時掌握現場真實情況。

      (二)現場急救程序

      1.事故發生后,立即在跟班隊長或班組長的指揮下,首先解救傷員脫離現場危險區,同時發出呼救,并由受過訓練的人員實行自救互救,進行心肺復蘇、簡單止血、包扎、骨折固定及搬運傷員等。

      2.醫院值班醫生接到呼救后,30分鐘內攜帶所需醫療用品到達指定地點進行現場診斷、急救,初步判斷傷情。對傷情較重和危及生命的傷員,值班醫生應下井協助搶救,并密切監護傷員安全升井。升井后及時報告礦醫院或者上級醫院,要求礦醫院制定與之相適應的救護應急預案

      3.傷員送至礦醫院后,應加強急救措施,準確判斷傷情程度,在傷情穩定時可轉送醫院,不宜轉送時,請求上級醫院前來協助搶救。

      4.在急救過程中做好記錄,傷員轉送醫院時,應由醫生或了解情況的工人護送,并向上級醫院陳述搶救經過。

      5.井下發生重大事故時,在集團公司調度室的指導下,組織專人安置傷員,搶救治療。

      (三)現場自救基本原則

      搶救傷員遵守“三先三后”原則,即:

      1.對窒息或心跳、呼吸停止不久的傷員先復蘇后搬運;

      2.對出血的傷員先止血后搬運;

      3.對骨折的傷員先固定后搬運。

      三、信息傳遞

      (一)本標準輸入信息

      1.事故現場保護;

      2.事故現場情況記錄(事故時間、地點、單位、事故性質、影響范圍、人員傷害程度等);

      3.礦醫院制定的救護應急預案;

      4.救護過程中情況記錄;

      5.安檢科、人勞科、機電科、生產科、政工科、醫院搜集整理的資料見安全事故調查及處罰標準中事故調查程序中的說明。

      (二)本標準輸出信息

      1.事故報告(報告要附有對相關人員的處理意見、傷病人員登記表、事故現場示意圖、事故現場照片、醫院對傷害人員傷害程度鑒定、物證、人證材料、直接、間接損失等材料);

      2.安檢科根據事故報告建立的工傷事故臺帳和非傷亡事故臺帳,調度室、生產科、機電科根據業務范圍分別建立的非傷亡事故臺帳。安檢科建立的非傷亡事故臺帳要包括調度室、生產科、機電科等三個科室所有非傷亡事故臺帳的內容。

      四、檢查與考核

      (一)成立事故調查組

      發生重傷和二級及以上非傷亡事故,由公司成立事故調查組。發生輕傷事故由安檢科組織相關科室人員及責任區隊進行調查分析。輕微傷由責任隊進行追查,并于1天內提出事故報告交安檢科。二級以下非傷亡事故由專業科室牽頭,組織追查分析

      1.頂板、瓦斯、爆破、水災和井下火災事故調查組

      組 長:總工程師

      副組長:安全礦長、礦長助理、副總工程師、安檢科科長、生產科科長、機電科科長、調度室主任。

      成員:其他礦領導、安檢科、生產科、機電科、調度室、人勞科、監察科等科室相關人員及責任隊隊長和相關人員。

      調查由總工程師主持,有人身傷害的事故由安檢科負責組織、記錄,并提交事故報告;非人身傷害事故,由生產科組織、記錄,并提交事故報告。

      2.機電、運輸事故調查組

      組 長:機電副礦長

      副組長:安全礦長、總工程師、礦長助理、機電科科長、安檢科科長。

      成員:其他礦領導、機電科、生產科、調度室、人勞科、監察科等科室相關人員及責任隊隊長和相關人員。

      調查由機電副礦長主持,有人身傷害的事故由安檢科組織、記錄,并提交事故報告;非人身傷害事故,由調度室組織,機電科記錄,并提交事故報告。

      3.地面爆炸及火災事故調查組

      組 長:紀委書記

      副組長:安全礦長、保衛科科長、安檢科科長

      成員:其他相關礦領導、安檢科、保衛科、人勞科、企管科、供應科、監察科等科室相關人員及責任單位負責人和相關人員。

      調查由紀委書記主持,有人身傷害的事故由安檢科負責組織、記錄,并提交事故報告;非人身傷害事故,由保衛科組織、記錄,并提交事故報告。

      4.其它事故由調度室負責組織,礦領導和相關科室及責任單位負責人參加。

      (二)事故調查程序

      發生事故后,輕傷和三級以上非傷亡事故,調度室通知相應事故調查組組長及成員,事故調查組長及成員接到報告后立即趕赴現場調查分析,并組織追查。發生輕傷、輕微傷及一般非傷亡事故,值班礦長安排人員到現場調查分析,并通知相應事故調查組組長組織追查。事故責任單位和相關業務科室配合調查組搜集材料。

      1.由安檢科負責搜集提交的材料:

      ⑴事故單位、地點、時間,傷害人員、姓名、人數;

      ⑵事故當班班前會內容,作業程序,操作時的動作或位置;

      ⑶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及貫徹情況;

      ⑷當事人材料。

      事故發生后,安檢科與責任單位要盡快搜集與事故有關的相關材料(對證人口述要做記錄和考證)。

      2.由人勞科負責搜集提交的材料:

      受害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文化程度、工種、職務、工齡,本工種工齡、用工形式、技術狀況及安全技術安全知識培訓情況。

      3.由機電科負責搜集提交的材料:

      ⑴事故前設備、設施等的性能、質量,有關設計、工藝方面的技術文件;

      ⑵設備、設施的操作規程,操作設備人員的崗位責任制及規章制度等;

      ⑶事故地點(設備地點)工作環境及個人防護措施等。

      4.由生產科負責搜集提交的材料:

      ⑴掘進施工工藝及支護情況;

      ⑵巷道質量情況;

      ⑶事故當班瓦斯檢查、記錄、匯報情況;

      ⑷地質、水文地質情況,有關設計資料及技術要求;

      ⑸ 繪制事故現場圖(標明受傷者及相關人員設備、設施位置)。

      5.政工科負責搜集提交的材料:

      經調度室同意對現場進行錄像或攝影。

      6.由醫院負責搜集提交的材料:

      ⑴事故前受傷者和相關人員的健康狀況;

      ⑵事故后對受傷害者致傷害程度的鑒定及搶救情況。

      (三)事故分析追查

      1.事故發生后,經醫院及相關部門初步鑒定屬重傷或三級以上非人身傷害事故的,由對應的調查組進行事故分析追查。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對照有關制度,把事故原因、責任、防范措施和對責任者的處理意見,于24小時內提交礦黨政聯席會議討論決定后執行,輕傷事故由安檢科組織相關科室進行追查,于24小時內提交事故報告,并按制度提出處理意見并報礦黨政聯席會通過后執行。

      2.經礦黨政聯席會批準的事故報告,由對應調查組負責下發事故通報。

      (四)事故報告及統計

      1.對事故分析追查完畢,經黨政聯席會議批準的事故報告,由與公司業務相對應的科室于一天內以文件形式向公司相應部室報告,報告要附有對相關人員的處理意見、傷病人員登記表、事故現場示意圖、事故現場照片、醫院對傷害人員傷害程度鑒定、物證、人證材料、直接、間接損失等材料。

      2.安檢科根據事故報告建立工傷事故臺帳和非傷亡事故臺帳,調度室、生產科、機電科根據業務范圍分別建立非傷亡事故臺帳。安檢科建立的非傷亡事故臺帳要包括調度室、生產科、機電科等三個科室所有非傷亡事故臺帳的內容。

      (五)處罰

      1.現場負責人不積極履行匯報、搶救(搶險)義務的,罰款1000元;故意瞞報事故或放任事態發展導致事故擴大的,追究行政責任。單位負責人不及時匯報事故情況,延誤治療時機或造成其它糾紛的,罰款5000元,并追究行政責任。

      2.由調度室通知相關業務部門或單位負責人時,原則上在50分鐘內到礦,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凡因通訊不暢造成聯系不到本人的,輕者罰款200元,重者給予紀律處分。

      3.相關部門值班人員接到調度室通知后不按規定及時履行職責的,對當事人罰款500元,部門負責人罰款300元,導致事故擴大或造成不良影響的,直接責任人開除留用,并追究部門負責人行政責任。

      4.事故追查分析、報告,統計不符合規定的,對業務主管部門責任人罰款300元,部門負責人罰款200元。造成不良影響的,追究行政責任。

      (六)其它

      凡發生人身事故的受害者,醫療終結需由醫院出據痊愈證明,出院后須到礦培訓辦接受崗前培訓,培訓合格后能適應工作的方可上崗作業。

      附件:1.事故匯報流程圖

      2.工傷人員傷情報告單

      附件

      XX煤礦重特大事故匯報程序圖

      附件2

      工 傷 人 員 傷 情 報 告 單

      單 位 姓 名 性 別 年 齡

      初步診斷:

      醫生簽字:

      年 月 日 時

      煤礦安全網(http://www.ychls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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