鍋爐水質化驗工操作規程
一、適用范圍
二、上崗條件
第2條 必須經過質量技術監督局培訓,考試合格領取到鍋爐水質化驗證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3條 必須熟悉鍋爐爐水的各種指標,并根據指標能夠指導司爐工進行排污。
三、安全規定
第5條 上崗前必須穿戴齊全勞保用品。嚴禁酒后上崗,嚴格遵守本規程及各項相關規章制度。
第6條 必須保證軟水水箱水位在正常范圍,保證鍋爐用水。
第7條 按規定保管好化驗藥品,不得使藥品流入社會。
第8條 保證鍋爐爐水水質和軟化水質達標。
第9條 及時認真填寫臺賬記錄,嚴格執行崗位責任制和交接班制度。
四、操作準備
第10條 接班后必須檢查化驗器材、藥品是否完好齊全,保證其清潔無污染。
第11條 接班后必須對軟化水和軟化罐進行化驗,確認是否失效,如果失效,則要進行還原處理,確保水質達標。
五、操作方法
第12條 采集水樣用的容器應是玻璃、陶瓷器皿。容器采集水樣時,應先用水樣沖洗3次后再采集水樣。
第13條 每小時化驗鍋爐爐水一次,及時告知司爐工化驗情況,指導司爐工根據堿度進行排污工作
第14條 爐水堿度值:18—22,氯根為62—78,為正常。
第15 條 軟化罐還原時的流程:大反洗一小時,然后注入鹽水進行還原3小時,再逆洗1.5—2小時,在進行正洗1小時,然后取樣化驗水質變為藍色或綠色為達標。
第16條 軟化水0.3為失效,顏色為紅色,0.0為達標顏色為藍色或綠色。
六、收尾工作
第17 條 每班工作結束后,要認真填寫運行記錄,并清理工作場所的衛生,等待下一班到來,履行完交接班手續后,并在臺賬記錄上填寫清楚后,方可離崗。